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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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下利厥冷煩躁。及厥不還者死之為甚。畢竟陰。經以陽氣為重也。
夫足厥陰之脈。起於足大趾。上循足 。上踝。交出太陰之後。上 循股陰。入毛中。過陰器。抵小腹。挾胃屬肝絡膽。上貫膈。布脅肋。循喉嚨之之後。
上入頏顙。連目系。上出額。與督脈會於巔。其支者復從肝貫膈。上注肺。邪入其經。則陰邪自下迫陽於上。故氣上撞心。心中疼熱而消渴也。
消渴者。飲水多而渴不止也。
陰中之陽。受迫而在上。故消渴而胃覺飢。然終是陰邪。所以不欲食。客熱尚不殺穀。況陰邪乎。即使強食。陰邪不能腐化。濕熱鬱蒸。頃刻化而為蛔。隨陰氣之上逆。故吐蛔也。
若不知而以苦寒誤下之。則胃陽敗絕。真陽下脫。故利不止也。
厥陰中風。脈微浮為欲愈。不浮為未愈。
厥陰雖屬至陰。然亦自有經。若為寒邪中傷。則為厥陰傷寒。風邪中之。則為厥陰中風。然入裡者多。在表者少。
況邪入陰經。脈多沉遲細緊。故其邪不易出表。若得微浮。為邪氣向外。仍歸太陽而欲解矣。
所以下文有解表用桂枝湯者。蓋脈微則為無力。浮則又為在表。微則輕細和緩而知其邪氣已衰。浮則邪氣還表而知其邪氣將散。故為欲愈也。
若脈不浮。則邪未出表。故為未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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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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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故曰不可下之。然不但諸四逆厥者不可下。即氣血已虛。胃氣不固。元陽衰弱者亦然也。
世俗但知汗多亡陽。下多亡陰。不知誤下之亡陽尤甚也。
所以太陽誤下。每致胃陽虛損而成結痞。及協熱下利諸證也。
辨誤 尚論云。厥陰證。仲景總不欲下。無非欲邪還於表而陰從陽解也。
愚竊謂三陰皆不可下。以陽氣已虛。不可更下故也。
惟上文脈微浮者為還表。其餘攻下之證。亦是邪氣復還陽明。而成胃實之證。乃還陽。
非還表也。
凡厥者。陰陽氣不相順接。便為厥。厥者。手足逆冷者是也。
人身之陰陽。六經相為表裡。營衛周貫一身。素問陰陽離合論云。少陰之上。名曰太陽。太陰之前。
名曰陽明。厥陰之表。名曰少陽。此即陰陽表裡而為一合也。
靈樞營衛生會篇云。人受氣於穀。穀入於胃。
以傳於肺。五臟六腑。皆以受氣。其清者為營。濁者為衛。營在脈中。衛在脈外。營周不休。五十度而復大會。陰陽相貫。如環無端。衛氣行於陰二十五度。行於陽二十五度。分為晝夜。日入陽盡而陰受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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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平旦陰盡而陽受氣。如是無已。故無病也。
陰陽之氣不相順接者。二氣偏盛偏虛。不相接續。故為厥。
然陽氣虛。則為寒厥。陰氣虛。則為熱厥。故厥論云。氣因於中。陽氣衰。不能滲營其經絡。陽氣損。
陰氣獨在。故手足寒也。
厥逆之義。見四逆散注中。
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。厥者必發熱。前熱者後必厥。厥深者熱亦深。厥微者熱亦微。厥應下之。而反發汗者。必口傷爛赤。
此論熱厥之見證。及誤治之變也。
一二日至四五日。言或一二日即厥。或至四五日而厥也。
厥者必發熱。
言邪入厥陰之經而手足厥者。厥後必發熱。非若寒厥之但厥不發熱也。
前熱者後必厥。若邪入陽經。則但發熱而不厥矣。
此因邪入陰經。故雖先發熱者。後亦必厥也。
素問陰陽應象論云。寒極生熱。熱極生寒也。
厥深熱深。厥微熱微者。言厥冷之甚者。則發熱亦甚。為證之重。厥冷之微者。則其發熱亦微。為邪之輕。即至真要大論所謂氣之勝復也。
岐伯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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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勝有微甚。復有多少。此之謂也。
謂之熱厥者。邪氣在裡。阻絕陽氣。不得通達流注於四肢而厥也。
與陽虛之厥冷迥異。故應下之。使熱邪下泄。則陽氣流通矣。
然非謂厥深熱深而可峻攻大下也。
即下文下利而譫語者。亦不過以小承氣湯和胃而已。以其終是陰經鬱熱之邪。故不可大下也。
前所謂諸四逆厥者不可下。皆指陽虛之厥而言也。
所以下文即云虛家亦然。蓋逆厥與虛家並論。則知虛寒者不可下。
熱深者為可下也。
以應下之熱厥而不下。反以辛溫升發之藥發其汗。則必助胃家之鬱熱而變生矣。
然胃開竅於口。熱氣不得下泄而上炎。故必口傷赤爛也。
傷寒病。厥五日。熱亦五日。設六日當復厥。不厥者自愈。厥終不過五日。已熱五日。故知自愈。
此申上文厥者必熱。熱者必厥之義。言天地間陰陽對待。寒暑兩停。晝夜相半。然後二氣均平。
而無陰陽之患。故寒邪之入厥陰也。
因寒勝而厥。其手足厥逆者五日。寒邪既勝。陽氣必復。故其發熱亦五日。設五日之後。至第六日。寒氣又當厥矣。
若不厥者。其病自愈。何也。
以其厥逆之時。自始至終。不過五日。以其發熱亦是五日。陰陽勝復之氣已平。故知自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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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發熱四日。厥反三日。復熱四日。厥少熱多。其病當愈。四日至七日。熱不除者。必便膿血。
此條較前熱多於厥。為陽勝於陰。乃寒邪退而陽氣已回。故其病當愈。自復熱四日之後。至七日而熱猶不除。是陽氣太過。亢而為害。熱蓄於裡。必傷陰血。腐變而便膿血矣。
傷寒厥四日。熱反三日。復厥五日。其病為進。寒多熱少。陽氣退。故為進也。
此言厥多於熱。為陰勝於陽。乃寒邪盛而陽氣衰。人以陽氣為生。陽衰則病。陽盡則死。故寒多熱少。為陽氣退而其病為進也。
傷寒熱少厥微。指頭寒。默默不欲食。煩躁數日。小便利。色白者。此熱除也。
欲得食。其病為愈。
若厥而嘔。胸脅煩滿者。其後必便血。
此申上文厥微熱亦微之義也。
指頭寒。亦陽氣不充於四末也。
言其為厥也甚微。不至四肢厥逆。但指頭寒也。
默默不欲食。陰靜而闔也。
蓋陽氣用則能言能食。如陽明熱盛而狂言譫語。中風則能食。中寒即不能食。乃厥陰之本證。少陽之兼證也。
然兩經皆有此證者。以厥陰之脈。挾胃屬肝絡膽。上貫膈。布脅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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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循喉嚨。與少陽之經脈。行度相同而為表裡。所謂肝膽臟腑相連也。
以指頭寒之微厥。陰邪在裡。故默默不言。
且不飲食也。
煩躁者。熱邪亦在裡也。
熱雖少而不得發越。故煩躁也。
煩躁數日而小便利。色白者。以熱邪本少。
久則自解。故為熱除也。
欲得食者。熱氣已除。陰邪亦解。陰陽平而胃氣和。故其病為愈。若厥而嘔。則厥之微者。變而為厥之甚。其厥已深。故陰氣上逆而嘔也。
且嘔而胸脅煩滿。為少陽之本證。熱邪內鬱而煩滿。則其熱亦深。故其後必傷陰而為便血也。
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。必自止。見厥復利。
此亦申上文厥者必發熱。發熱者必厥也。
言寒邪入厥陰。先見四肢厥冷。則寒邪在裡。非惟陽氣不能充於四肢而厥。且胃寒而津液不守。陰寒下注。則為下利矣。
至厥後發熱。則陽回氣暖。脾胃營運。其利必自止。
若熱後復見厥冷。則又復利矣。
所以陰經受邪。必以陽回為主。故下文有云。雖發熱不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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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先厥後發熱。下利必自止。而反汗出咽中痛者。其喉為痹。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。若不止。必便膿血。便膿血者其喉不痹。
此承上文先厥後發熱。利必自止而言也。
上文言見厥必復利。此言利止不復見厥。而反汗出咽中痛者。
乃後發之熱太甚。鬱蒸而為汗。上炎而作咽中腫痛。故曰其喉為痹。若如前厥後發熱無汗出。則利必自止。
若發熱而利不止者。熱邪必隨勢下流。重傷陰分。腐化而為膿血矣。
便膿血而成痢者。熱已下泄。不得上攻。故其喉不痹。
傷寒始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恐為除中。食以索餅。不發熱者。
知胃氣尚在。必愈。恐暴熱來。出而復去也。
後三日脈之。其熱續在者。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本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復發熱三日。並前六日。亦為九日。與厥相應。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後三日脈之而脈數。
其熱不罷者。此為熱氣有餘。必發癰膿也。
自始發熱至夜半愈。是上半截原文。所以然者至必發癰膿止。乃仲景自為注腳也。
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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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疑脫復發熱三日利止七字。不然。如何下文有恐暴熱來。出而復去二句。且所以然句下。云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復發熱三日。並前六日。亦為九日。是明明說出。其為脫落無疑矣。
然何以知其為復發熱利止乎。
上條云。先厥後發熱。利必自止。況自食索餅後。並不言利。是以知其復發熱而利止也。
言始初邪入厥陰而發熱者六日。熱後厥者九日。是發熱止六日而厥反九日。厥多於熱者三日矣。
故寒邪在裡而下利也。
厥後復發熱三日。利必自止。大凡厥冷下利者。因寒邪傷胃。脾不能散精以達於四肢。四肢不能稟氣於胃而厥。厥則中氣已寒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
似乎胃氣已回。但恐為下文之除中。則胃陽欲絕。中氣將除。胃中垂絕之虛陽復焰。暫開而將必復閉。未可知也。
姑且食以索餅。索餅者。疑即今之條子面。及 子之類。取其易化也。
食後不停滯而發熱。則知已能消穀。胃氣無損而尚在。其病為必愈也。
何也。
恐其後發之暴熱暫來。出而復去故也。
食後三日。脈之而厥後之熱續在者。即期之明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以其本發熱六日。厥反九日。計後三日續發之熱又三日。並前六日。
亦為九日。與厥相應。為陰陽相均。勝復之氣當和。故期之旦日夜半。陰極陽回之後。其病當愈。所謂厥陰欲解時。自丑至卯上也。
所謂後三日脈之。其熱續在。為陰陽相當而愈。則其熱當止矣。
若脈仍數。而其熱不罷者。
此為熱氣有餘。陽邪太過。隨其蘊蓄之處。必發癰膿也。
傷寒脈遲。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。脈遲為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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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。腹中應冷。當不能食。今反能食。此名除中。必死。
此申上文除中之故。並所以訓誨後人誤治之害也。
脈遲則為裡寒。六七日則永不發熱而虛寒已久。胃陽衰弱。急當溫中救裡。允為恰當。粗工不習。不知脈遲為寒。乃與黃芩湯以撤其熱。是所謂虛其虛而寒其寒也。
如是腹中應冷。胃寒當不能食矣。
今反能食。豈理所宜然。乃胃氣本寒。又遭寒涼之誤。胃中之陽氣欲絕。中氣將除。垂絕而虛火反焰。不久當即滅。故暫時欲食而反能食也。
謂之除中者。胃中之陽氣。淨盡無遺。猶掃除之義。胃氣一絕。則生氣盡矣。
故曰必死。
傷寒脈微而厥。至七八日膚冷。其人躁無暫安時者。此為臟厥。非蛔厥也。
蛔厥者。其人當吐蛔。今病者靜而復時煩者。此為臟寒。蛔上入其膈。故煩。須臾復止。得食而嘔。又煩者。蛔聞食臭出。
其人當自吐蛔。蛔厥者。烏梅丸主之。又主久利。
陽衰則脈微。陰盛則厥。蓋寒邪肆逆。陽氣衰微而不能充貫於四肢也。
至七八日之久。陰邪愈甚。
陽氣愈衰而周身之肌膚皆冷。其人發陰躁。無片刻暫安時者。此為寒邪直入中臟。臟受寒邪而發厥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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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為至危之候。即外灸厥陰。內投四逆。若陽氣不回。則亦死矣。
非蛔厥也。
若厥陰之寒邪在胃。蛔動而厥者。其人當吐蛔。今病者靜而復時煩。則非臟厥之躁。無暫安時可比。此為寒邪犯臟。臟寒而蛔不能安於胃中。隨陰氣之逆。上入胸膈。故時煩也。
臟厥與臟寒之淺深各異。陽煩與陰躁之輕重不同。所以須臾復止。此臟厥與蛔厥之辨也。
厥陰之木邪犯胃。本飢不欲食。故得食而嘔。又煩者。蛔聞食之臭味而上攻。所以其人當自吐蛔也。
蛔厥者。當以烏梅丸主之。又主久利者。利久則胃氣虛寒。大腸滑脫。
宜於溫補酸收。雖有黃連黃柏。亦合內經熱因寒用之法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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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烏梅丸方
烏梅(三百個) 細辛(六兩) 乾薑(十兩) 黃連(一斤) 當歸(四兩) 附子(六兩炮)
蜀椒(四兩) 桂枝(六兩當是桂非桂枝也) 黃柏(六兩) 人參(六兩)
上十味。各搗篩合治之。以苦酒漬烏梅一宿。去核。蒸之五升米下。飯熟。搗成泥。和藥令相得。內臼中。與蜜杵二千下。丸如梧子大。先食飲服十丸。日三服。稍和至二十丸。禁生冷滑物臭食等。
吐蛔證。非獨陰經有之。陽證亦常有之。陽明胃實。穀食不化。穀之余氣。濕熱鬱蒸。化而為蛔。隨嘔逆而上出。繼而遂有 黃狂亂之陽毒見證。皆非烏梅丸之可治。惟陰寒在裡。臟寒而蛔厥者。乃為恰當。以脈微而厥。
為陽氣衰少。故用乾薑附子以溫經復陽。方中桂枝。乃後人之誤。臟寒則陰邪在裡。當用肉桂以溫裡。且平厥陰之木邪可耳。衛分無邪。豈反用桂枝之達表耶。細辛本入少陰。性味辛溫。亦能散寒而通陽氣。惟當歸乃血中之氣藥。與蛔厥無涉。未詳其義。或者如汪機本草所謂恐陰虛則陽無所附。故用血藥補陰。亦未可知。然亦勉強之詞也。
烏梅蜀椒。乃伏蛔之要藥。蓋蟲得梅之酸。則軟而無力上攻。得椒之辣而蟲頭不敢向上。故蛔得椒而頭伏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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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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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邪在厥陰。惟恐其厥逆下利。若見嘔而發熱。是厥陰與少陽臟腑相連。乃臟邪還腑。自陰出陽。無陰邪變逆之患矣。
故當從少陽法治之。而以小柴胡湯和解其半表半裡之邪也。
嘔家有癰膿者。不可治嘔。膿盡自愈。
凡諸嘔家。有麻黃湯之嘔。大柴胡湯之嘔。小柴胡湯之嘔。豬苓湯之嘔。柴胡桂枝乾薑湯之嘔。葛根加半夏湯之嘔。吳茱萸湯之嘔。黃芩加半夏生薑湯之嘔。真武湯之嘔。四逆湯之嘔。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之嘔。烏梅丸之嘔。諸嘔家雖有陰陽寒熱之不同。而皆有治法。此因厥陰一經。實陰陽相半而陽伏陰中。故二氣和平。病當自愈。所以厥少熱多。其病當愈。寒多熱少。其病為進也。
然熱不除者必便膿血。熱氣有餘。則發癰膿。癰潰而嘔。乃胃中應出之膿。故曰不可治嘔。膿盡自愈也。
乾嘔吐涎沫者。吳茱萸湯主之。
此以下。皆陰盛陽微之證也。
靈樞經脈篇云。足厥陰之脈。挾胃屬肝絡膽。上貫膈。布脅肋。循喉嚨之後。動則病胸滿嘔逆。蓋嘔逆。厥陰之本證也。
涎沫。黏飲白沫也。
邪入厥陰之經。寒邪上逆而乾嘔。
胃中虛冷而吐涎沫。故以補中暖胃之吳茱萸湯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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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嘔而脈弱。小便復利。身有微熱。見厥者難治。四逆湯主之。
嘔而脈弱。則知非陽經之嘔矣。
且小便復利。尤知裡無熱邪而顯屬陰寒。上文云。厥者必熱。熱後當復厥。
不厥者自愈。則熱與厥不應並見。此云身有微熱而反見厥。是陽微不能勝盛陰。故為難治。此非上文熱不除者可比。急當以溫經復陽為治。而以四逆湯主之。
手足厥寒。脈細欲絕者。當歸四逆湯主之。
四肢為諸陽之本。邪入陰經。致手足厥而寒冷。則真陽衰弱可知。其脈微細欲絕者。素問脈要精微論云。脈者。血之府也。
蓋氣非血不附。血非氣不行。陽氣既已虛衰。陰血自不能充貫。當以四逆湯溫復其真陽。而加當歸以榮養其陰血。故以當歸四逆湯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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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當歸四逆湯方
當歸(三兩) 桂枝(三兩) 芍藥(三兩) 細辛(二兩) 甘草(二兩) 通草(二兩) 大棗(三十五枚)
上七味。以水八升。煮取三升。去滓。溫服一升。日三服。
四逆湯者。仲景所以治四肢厥逆者也。
陽氣衰微。陰邪肆逆。以致陽氣不充於四末而為四肢厥冷。
故用甘草為君。以緩陰氣之逆。又以乾薑附子補助其陽氣之衰。此仲景立法命名之本義也。
此條之手足厥寒。
即四逆也。
故當用四逆湯。而脈細欲絕。乃陽衰而血脈伏也。
故加當歸。是以名之曰當歸四逆湯也。
不謂方名雖曰四逆。而方中並無薑附。不知何以挽回陽氣。即有桂枝。亦不過解散衛邪之藥耳。李東垣所謂氣薄則發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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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桂枝上行而發表。豈能如乾薑之溫中散寒耶。細辛雖能溫少陰之經。亦豈能如附子之補真陽而入命門乎。
且芍藥不過斂陰。通草無非滲利。又焉能治手足厥寒。脈細欲絕哉。如下文內有久寒者。但加茱萸生薑而不及乾薑附子。則知為前方中已有之物矣。
豈仲景制方。治極陰最寒之證。獨遺此二物耶。是以不能無疑也。
恐是歷年久遠。散失遺亡。訛舛於後人之手。未可知也。
不然。何湯名四逆。而藥物與四逆迥異耶。或曰。四逆散亦名四逆。而用藥不同者。何也。
曰。四逆散。乃治熱厥之藥。所以不同。此則治手足厥寒。脈細欲絕之寒厥者。可同日而語乎。從來注傷寒家。皆委曲順解。曾不省察其理。亦何異於成氏之隨文順釋乎。尚論以為陰血不足。宜用歸芍以濟其陰。不宜用薑附以劫其陰。即其人素有久寒者。以但增茱萸生薑觀之。則乾薑附子。寧不在所禁乎。愚謂此論恐未為確切。仲景之立四逆湯。專為四肢厥逆而設。故寒厥之證。無不用之。
何獨於脈細欲絕之手足厥寒。及內有久寒者。偏為禁忌耶。若不審原文。但依方立論。
不幾與仲景立方之意。兩相矛盾矣。
其如後起者何。故擬議之。以俟明者之鑒云。
若其人內有久寒者。宜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。
此承上文。言手足厥寒。脈細欲絕。固當以當歸四逆治之矣。
若其人平素內有久寒者。而又為客寒所中。
其涸陰冱寒。難於解散。故更加吳茱萸之性臊苦熱。及生薑之辛熱以泄之。而又以清酒扶助其陽氣。
流通其血脈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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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方
於前方內。加吳茱萸半升。生薑三兩。
上九味。以水六升。清酒六升。和煮取五升。去滓。分溫五服。
病者手足厥冷。言我不結胸。小腹滿。按之痛者。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。
手足厥冷。則知陽微陰盛。致陰陽不相順接而四肢厥逆矣。
不結胸。則邪不在陽位而陽經無邪矣。
小腹滿。
按之痛者。至真要大論云。身半以下。地氣主之。靈樞經脈篇云。足厥陰之脈。起於足大趾叢毛之際。上循足 。
交出太陰之後。循股陰。入毛中。過陰器。抵小腹。此因邪入厥陰。寒邪結在膀胱關元。故小腹滿。按之痛也。
蓋熱結膀胱。則熱蓄下焦。迫血妄行。故小便自利而血蓄於下。此所謂冷結膀胱關元者。言小腹者。膀胱之所居也。
關元者。任脈穴也。
在臍下三寸。為小腸之募。亦穴之在小腹者。總指小腹滿痛而言。故謂冷結在膀胱關元也。
寒在小腹。下焦無火。氣化不行。故為冷結在膀胱關元也。
急宜溫暖下焦。祛除陰翳。乃其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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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病患手足厥冷。脈乍緊者。邪結在胸中。心下滿而煩。飢不能食者。病在胸中。當須吐之。宜瓜蒂散。
上文言不結胸。此言邪結在胸中。同一手足厥冷之陰邪。一則不結於胸而邪在下。故小腹滿痛。一則仍結於胸中而邪在上。故心下滿而飢不能食。在下則寒邪已入至陰之分。所以當用溫法以回陽氣。在上則寒邪猶在陽位。所以當用吐法以去寒邪。蓋以邪入之淺深而分補瀉也。
夫緊為寒脈。在陽經則為寒邪在表。在陰經則為寒邪在裡。若手足厥冷。則脈當沉遲矣。
乃忽見緊脈。知寒邪猶未深入。邪當結在胸中。若見心下滿而煩。
飢不能食。則其所以滿者。陰邪在膈而脹滿也。
煩者。膈間之陽氣不得伸也。
飢者。胃陽猶未傷也。
不能食。
寒邪在胃也。
故為病在胸中。若如前寒已深入。則胃氣已傷。陽氣已損。則但有溫經扶陽之治。而無汗吐下之法矣。
寒在胸膈。則邪氣未深。尚在陽分。因其近而取之。當用高者越之之法。故須吐之。宜瓜蒂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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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假借胃中之陽氣。以涌出胸中之寒邪。則無敗胃深入之患矣。
傷寒五六日。不結胸。腹濡脈虛復厥者。不可下。此為無血。下之死。
五六日。邪氣入裡之候也。
不見邪結於胸。而腹軟脈虛。腹軟則裡無邪結。脈虛則正氣衰弱。而復見四肢厥逆。則知寒邪入厥陰而為無陽之證矣。
故不可下。然不曰無陽。而以腹軟脈虛為無血。無血二字。
最為難解。若不得已而強解之。則經所謂脈者。血之府也。
蓋氣血之動處為脈。陽氣盛則陰血流行。脈虛則陽氣不旺。營血不充。是以謂之無血。若下之。非但更亡其陰血。並真陽而亦梏亡之矣。
故曰下之死。
義見霍亂條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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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脈促。手足厥逆者可灸之。
辨脈法云。脈來緩。時一止復來者。名曰結。脈來數。時一止復來者。名曰促。陽盛則促。陰盛則結。
此皆病脈。夫數脈所以候陽。故曰陽盛則促。促乃陽勝於陰。陰氣不接而斷續也。
此條之脈促。偏見之於手足厥逆。似乎脈不應證。或謂脈促而手足厥逆。乃熱厥也。
然則何以云可灸之耶。仲景之於陽邪。最忌火劫。已見於太陽篇矣。
豈有陽盛則促之熱厥。而反有灸之之理。此所謂脈促者。非結促之促。乃短促之促也。
陰邪太盛。孤陽不守。故脈作虛數而短促。當急救其垂絕之虛陽。故云可灸。灸者。如下文灸厥陰也。
傷寒六七日。脈微。手足厥冷。煩躁。灸厥陰。厥不還者死。
傷寒至六七日。邪入已深。正邪傳厥陰之候也。
脈微則陽氣大虛。手足厥冷則陰邪肆逆。故盛陰迫脅其虛陽而上逆。所以陽欲盡而煩。陰氣極而躁也。
邪在厥陰。陽氣將竭。於溫經復陽之外。當灸厥陰經之脈穴。
即本經之井滎輸經合是也。
灸之而手足溫者生。若手足仍冷。陽氣不還者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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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六七日。大下後。寸脈沉而遲。手足厥逆。下部脈不至。咽喉不利。唾膿血。泄利不止者為難治。麻黃升麻湯主之。
邪在少陽。才屬半裡。已是禁下。況三陰平。蓋陰邪在裡。皆陰盛陽虛之證。故無下法。即太陰有桂枝大黃湯之下法。因大實而痛。邪氣復歸陽明。仍屬胃實。故為可下。然猶以胃弱易動。尚宜減之。少陰雖有急下三條。亦是陽經傳邪。及復還陽明之證。所以可下。至厥陰為陰中含陽之體。陽氣藏於至陰之中。乃陰之極處。
庸可大下乎。所以本篇首條。即有下之則利不止之禁也。
厥陰全篇。惟厥深熱亦深者。方為應下。苟屬寒厥。則又在禁例矣。
故有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誡也。
此條脈證最劇。在長沙已稱難治。而猶立方主治者。以厥陰與太少不同故也。
夫太陰為立冬之候。純陰之臟也。
少陰為冬至之時。乃陽氣之初生。而厥陰則立春之氣。陰中之陽氣已半。將出地而未出之時。陽氣已長。但郁結未之伸耳。故厥者必熱。而厥深熱亦深也。
傷寒之六七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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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已在大下之後。則誤下已在六七日之前。在陽經尚有表證未解者。況陰經本不可下而妄下之。使未解之經邪。陷入於至陰之中矣。
寸脈者。氣口也。
經云。氣口獨為五臟主。胃為水穀之海。苦寒傷胃。胃陽衰而寸脈沉遲也。
手足。四肢也。
經云。四肢為諸陽之本。陽盛則四肢實。此以陽虛。故手足厥逆也。
下後陽虛於下。故下部脈不至。下寒則熱迫於上。故咽喉不利而吐膿血也。
即前所謂厥後熱不除者。必便膿血。
熱氣有餘。必發癰膿。及口傷爛赤之變詞也。
泄利不止。寒邪在下。所謂厥者。必利。亦即首條下之利不止之義也。
正虛邪實。陰盛陽衰。寒多熱勝。表裡舛錯。治寒則遺其熱。治熱必害於寒。補虛必助其實。瀉實必虛其虛。誠為難治。仲景不得已。立麻黃升麻湯主之。
辨誤 原文咽喉不利吐膿血句。成注謂厥陰之脈。貫膈注肺循喉嚨。邪在厥陰。隨經射肺。因亡津液。遂成肺痿。又引金匱要略云。肺痿之病。從何得之。被快藥下利。重亡津液。故得之。與麻黃升麻湯。以調肝肺之氣。尚論即取其說以為解。而方氏條辨亦云。唾膿血者。肺金燥而痿也。
葳蕤門冬以潤肺。三家之說雷同。大約以葳蕤門冬起見。故皆曰肺病。不知原文中。一則曰熱氣有餘。必發癰膿。再則曰咽喉不利唾膿血。其後又總結叮嚀之曰。嘔家有癰膿者。不可治嘔。膿盡自愈。成氏於此條又另解之曰。胃脘有癰。則嘔而吐膿。同一癰膿。一解之曰肺痿。一注之曰胃脘有癰。前後不同。始終各異。使後學安所適從。真所謂忘前失後漫不經心者矣。
愚竊以為未安。潛推其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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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原文曰咽喉不利。蓋咽通胃而喉通肺。仲景但統而言之者。非有肺胃之分也。
不過指熱邪在上而言耳。
曰唾膿血。又曰嘔家有癰膿。曰吐曰嘔。並無一字關涉肺臟者。若果屬肺痿。自當云咳膿血矣。
既不曰咳。
則知不在肺矣。
既謂之吐。又謂之嘔。則癰膿必在胃脘矣。
更進而求之。又知石膏知母黃芩。乃清胃熱也。
葳蕤門冬。所以滋養陰氣也。
豈為肺病而設哉。況厥陰木邪。多能傷土。雖或有侮所不勝者。然不能傷金至甚。亦五行自然之理。少陽篇雖有縱橫二證。乃陽邪之變。非陰邪之所能。明於理數者當自知之。
無煩多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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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麻黃升麻湯方
麻黃(二兩半去節) 升麻(一兩一分) 當歸(一兩一分) 知母 黃芩 葳蕤(各十八銖)
石膏 白朮 乾薑 芍藥 天門冬(去心) 桂枝 茯苓 甘草(各六銖)
上十四味。以水一斗。先煮麻黃一二沸。去上沫。內諸藥煮取三升。去滓。分溫三服。相去如炊三斗米頃。
令盡。汗出愈。
陰經惟以陽氣為重而無下法。蓋厥陰之陰陽相半。尤為不可偏勝。大凡厥陰寒邪。必至發熱之後。則陽回氣暖而解矣。
若其發熱不止。則又為熱氣有餘。若熱在下焦。必便膿血。熱在上焦。則吐膿血。即有當下之時。亦無大下之理。一誤下之。危變立至矣。
此因誤下。寒邪陷入陰中。故以麻黃為君。升麻為臣。桂枝為佐。以升發其寒邪。
發越其陽氣也。
知母黃芩為臣。所以殺其鬱熱之邪也。
石膏為佐。所以清肅上焦。利咽喉而解胃熱也。
當歸葳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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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天冬芍藥。養血滋陰。所以治膿血也。
白朮補土。乾薑守中。甘草和脾。茯苓淡滲。皆所以溫裡寒而理中焦。
補下後之虛。治泄利之不止也。
此條脈證雖繁。治法雖備。然終是寒邪誤陷所致。故必待麻黃升麻桂枝之汗解。而後可愈。故麻黃升麻之分兩居多也。
或問此條原文中。如寸脈沉遲。乃寒脈也。
手足厥逆。乃寒證也。
下部脈不至。下焦虛寒也。
泄利不止。
中氣虛寒也。
唯咽喉不利唾膿血。方為熱證。以脈證論之。寒多於熱。而仲景立方。治熱者反多。治寒者反少。何也。
曰。仲景醫聖。洞曉陰陽。深知消息。故能立法垂訓。豈有誤哉。蓋因此條之寸脈沉遲。
手足厥逆等陰寒脈證。皆誤下之變。非本然自有之證。即使如上文本證自見之厥。亦有熱鬱之厥。故厥者必發熱。而有熱不除。及熱氣有餘之變證。熱藥可重用耶。況寒證雖現。而咽喉不利吐膿血之熱證亦現。即上文厥者必發熱之注腳也。
又何怪其立方之寒多於熱哉。至下文下利厥逆者。乃為有陰無陽之證。方有四逆湯之治矣。
至既發熱而厥利至甚。躁不得臥。則陽氣竭絕而死矣。
故不得不以溫熱為治也。
但熱勝不過發癰膿便血耳。無陽則生氣絕滅矣。
故陰經必以陽氣為重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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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本自寒下。醫復吐下之。寒格更逆吐下。若食入口即吐。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。
本自寒下。謂本來所犯之證。已自寒中下利。醫不知其為裡寒。而復以寒藥吐下之。乃所謂虛其虛而寒其寒也。
遂至胃陽敗損。寒踞中焦。寒邪拒格。比前本症之寒下不同。更變逆而為上吐下利矣。
所謂寒格者。若食入口即吐。則藥入口亦即吐。寒中而投之以熱藥。是裡寒拒外熱也。
治之之法。當以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。
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方
乾薑(三兩) 黃連(三兩) 黃芩(三兩) 人參(三兩)
上四味。以水六升。煮取二升。去滓。分溫再服。
方氏條辨云。寒格。謂藥寒致成拒格也。
乾薑人參。正治以遏其吐下。黃連黃芩。反佐以通其拒格。可謂詞簡理明。深得素問至真要大論熱因寒用之旨。所謂奇之不去則偶之。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。寒熱溫涼。
反從其病之義。及仲景白通加豬膽汁湯之法也。
尚論謂用黃連黃芩之苦以下逆氣。而解入裡之熱邪。誤矣。
以傷寒本自寒下。又寒格更逆吐下矣。
豈又有熱邪入裡耶。方喻兩說。大相懸絕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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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大吐大下之。極虛。復極汗出者。以其人外氣怫鬱。復與之水。以發其汗。因得噦。所以然者。
胃中寒冷故也。
傷寒而大吐大下。則胃中陽氣極虛矣。
復極汗出者。非又汗之而極出也。
因大吐大下之後。真陽已虛。
衛外之陽不能固密。所以復極汗出。乃陽虛而汗出也。
愚醫尚未達其義。以其人外氣怫鬱。本是虛陽外越。
疑是表邪未解。復與之暖水以發其汗。因而得噦。噦者。呃逆也。
其所以噦者。蓋因吐下後。陽氣極虛。
胃中寒冷。不能營運其水耳。非水冷而難消也。
水壅胃中。中氣遏絕。氣逆而作呃忒也。
治法當擬用五苓散。
理中湯。甚者四逆湯可耳。
傷寒噦而腹滿。視其前後。知何部不利。利之則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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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噦者。胃陽將敗。氣不流行而呃逆也。
腹滿。寒在中焦。太陰脾病也。
前後者。大小便也。
夫噦之為病。
最不易治。得愈者少。而曰利之則愈者。蓋以腹滿故也。
若胃敗之噦。中氣已壞。真陽欲絕。庸可愈乎。素問寶命全形論云。
絕者其音嘶敗。木敷者其葉發。病深者其聲噦。是謂壞腑。毒藥無治。短針無取矣。
此所謂腹滿者。
乃腹中脹滿。裡實之證。水穀不得分消。中焦壅塞。胃氣不得流行之噦。乃淺證也。
非胃氣傷敗之噦。
故云視其前後。知何部不利。若小便不利。則利其小便。大便不利。則利其大便。前後得利。則腹滿消。
胃氣行而愈矣。
熱利下重者。白頭翁湯主之。
謂之熱利。非復如前厥後之熱。直本熱之利也。
熱邪在裡。濕熱下滯。故以白頭翁湯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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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白頭翁湯方
白頭翁(三兩) 黃連(三兩) 黃柏(三兩) 秦皮(三兩)
上四味。以水七升。煮取二升。去滓。溫服一升。不愈。更服一升。
白頭翁。神農本經言其能逐血止腹痛。陶弘景謂其能止毒痢。東垣李杲曰。仲景治熱利下重。用白頭翁湯。
蓋腎欲堅。急食苦以堅之。即成氏之說也。
又云。治男子陰疝偏墜。蓋亦厥陰專經之藥。故仲景用之為君。
以治厥陰熱利。黃連苦寒。能清濕熱。濃腸胃。黃柏瀉下焦之火。若中氣虛寒。及寒濕下利者最忌。熱利則非此不可。故以之為臣。秦皮亦屬苦寒。李時珍云。 皮色青。氣寒味苦性澀。乃厥陰肝少陽膽經藥也。
治下痢崩帶。
取其收澀也。
以此推之。則創法立方之義。殆可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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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下利欲飲水者。以有熱故也。
白頭翁湯主之。
此又申上文熱利之見證。以證其為果有熱者。必若此治法也。
夫渴與不渴。乃有熱無熱之大分別也。
裡無熱邪。口必不渴。設或口乾。乃下焦無火。氣液不得蒸騰。致口無津液耳。然雖渴亦不能多飲。若胃果熱燥。
自當渴欲飲水。此必然之理也。
寧有裡無熱邪。而能飲水者乎。仲景恐人之不能辨也。
故又設此條以曉之曰。
下利渴欲飲水者。以有熱故也。
白頭翁湯主之。
辨誤 羅天益云。少陰自利而渴。乃下焦虛寒。而用四逆者。恐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熱也。
正當以小便黃白別之耳。愚考羅天益。乃前輩中之頗著者。而猶作此論。何也。
前注家俱以原文自利不渴者屬太陰。自利而渴者屬少陰。截去下文不講。遂欲以為定論。致羅氏亦有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熱之語。不知仲景原云。自利不渴者屬太陰。下文即曰。以臟有寒故也。
當溫之。宜服四逆輩。因太陰以純陰為體。無虛假之見證。此陰寒不渴之正體也。
云自利而渴者屬少陰。下文即曰虛故引水自救。小便色白者。以下焦虛有寒。不能制水。故令色白。此又因少陰為坎水。其卦為復。乃陰中含陽之體。龍火藏焉。故陰盛逼陽於上。所以陰邪在下則自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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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虛陽在上則渴。此陰寒反見之假證也。
其理隱微。豈能智愚均曉。仲景恐人之不喻也。
故但云引水自救而已。
下文仍證云。以下焦虛有寒。則知非有熱而渴。乃渴之變體也。
至於厥陰一經。雖為陰之極處。而陽氣已長。
其卦為泰。乃陰陽相半之體。陽氣且出。因寒邪在裡。故有飢不能食。食則吐蛔之陰寒見證。而陰氣迫陽上逆。
遂有氣上撞心。心中疼熱而消渴矣。
此又渴之反體也。
若此者。
真假虛實。其辨甚微。羅氏亦稱著述家。豈猶未知陰陽消息。昧於至理。而立說若是耶。若云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熱。當以小便黃白為別。不知三陽證中。亦有邪未入裡而清便自調者。亦有陰寒條下。小便不利者。
孰知小便之多者。似乎無熱。其色尚有黃赤者。或陰寒在裡。氣化不行。小便短少而色亦有黃者。總之小便多則其色漸淡。少則其色便黃。又不可以陰陽寒熱拘也。
大約小便多者為無熱。或熱在血分而無傷於氣分耳。
小便少者。陰陽寒熱皆有之。當以他證合辨。則庶乎其不差矣。
肯堂王氏。於準繩注中。亦即以羅說為解。
恐未足為後學之指南。故聊為之置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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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下利後更煩。按之心下濡者。為虛煩也。
宜梔子豉湯。
此以下二條。乃自陰還陽之證治也。
下利後者。言下利已過之後也。
下利得止。則知陽氣已回矣。
而更煩。則知陽已稍勝。雖不能更上而作喉痹。亦不得下走而更便膿血矣。
然則陽邪在膈而煩。按之心下軟者。既非胃實可下之證。亦非熱邪在胃。欲作癰膿之比。乃下利之後。正氣已虛。熱氣初復之勝氣所致。乃六氣勝復之虛邪。
是為虛煩。虛邪在膈。無用攻發。故當如太陽汗吐下後之心中懊 。虛煩不得眠。心中結痛等證之法。及陽明下後之胃虛煩熱之治。亦宜以梔子豉湯吐之。
下利譫語。以有燥屎也。
宜小承氣湯。
陰邪下利。無譫語之證。然苟非陽明胃實。焉得譫語。若無形之邪。或可自陰還陽。仍歸陽明中土。至若燥屎。
乃腸胃有形之宿垢。豈能轉移於經絡臟腑之間乎。世俗但見下利。惟苦其利而欲求其止。不知譫語之下利。
乃胃中之實熱。有燥屎故也。
宜小承氣湯微利之。燥屎得去。利自止矣。
內經所謂通因通用是也。
有燥屎而用小承氣者。以陰經無大熱。非比陽明熱邪之盛。即太陰篇所謂胃弱易動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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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三陰皆有下利。要皆不離乎太陰。至厥陰則木邪賊土。陰寒傷胃。較之他經尤甚。故其見證。頗與前兩經有相似者。但總載厥陰篇後。以便臨證仿佛其治。非謂厥陰一經獨有之證也。
傷寒厥而心下悸者。宜先治水。當用茯苓甘草湯。卻治其厥。不爾。水漬入胃。必作利也。
金匱云。水停心下。甚者則悸。太陽篇中。有飲水多者。心下必悸。此二語。雖皆仲景本文。然此條並不言飲水。蓋以傷寒見厥。則陰寒在裡。裡寒則胃氣不行。水液不布。必停蓄於心下。阻絕氣道。所以築築然而悸動。故宜先治其水。當服茯苓甘草湯以滲利之。然後卻與治厥之藥。不爾則水液既不流行。必漸漬入胃。
寒厥之邪在裡。胃陽不守。必下走而作利也。
傷寒四五日。腹中痛。若轉氣下趨少腹者。此欲自利也。
傷寒四五日。邪氣入裡傳陰之時也。
腹中痛。寒邪入裡。胃寒而太陰脾土病也。
轉氣下趨少腹者。言寒邪盛而胃陽不守。水穀不別聲響下奔。故為欲作自利也。
下利腹脹滿。身體疼痛者。先溫其裡。乃攻其表。溫裡宜四逆湯。攻表宜桂枝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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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此言有表有裡之下利也。
陰寒在裡。則腹必脹滿。寒邪在表。則身體疼痛。表裡俱寒。故成寒下之證也。
下利而腹脹滿者。太陰脾臟已為厥陰寒邪所傷。胃陽將敗。所當急救。而其在表之寒邪。未致即成敗證。故先溫其裡。乃攻其表。
溫裡宜四逆湯。以驅除寒氣。恢復真陽。然後用桂枝湯攻表。以散經邪。然桂枝湯原為傷寒之禁劑。而身體疼痛。乃寒傷營之表證也。
以寒傷營之表證。而又以桂枝湯攻表者。以陰經無陽之證。非比陽經表實之寒邪。故不宜以麻黃湯更亡其陽。而反宜以桂枝湯通行其陽氣。以芍藥收斂其泄利之脾陰。更和之以薑棗。則表邪解而愈矣。
此所謂不宜之宜。仲景之圓機活法也。
下利脈沉而遲。其人面少赤。身有微熱。下利清穀者。必鬱冒汗出而解。病患必微厥。所以然者。其面戴陽。下虛故也。
此言裡寒甚而表證微。不須解表。但當治裡寒之下利也。
下利而脈見沉遲。則寒邪在下。面少赤。則虛陽在上。
身有微熱。則稍有表邪。下利清水完穀。則胃氣虛冷而裡寒甚矣。
裡寒則逼陽於外。故必至於鬱冒汗出而解也。
如此者。病患必四肢微厥。推其所以然之故。蓋其人面少赤者。陰寒上逆。虛陽受迫而上浮。其面赤為戴陽。乃下焦真陽大虛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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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下利清穀。不可攻表。汗出必脹滿。
此有裡無表之下利也。
下利清水完穀。則寒邪已甚。而無身體疼痛之表證。則知寒邪在裡而不在表矣。
故不可攻表。若不知而妄發其汗。汗出則陽氣隨汗而泄。胃陽大損而裡寒更甚。故必脹滿也。
下利清穀。裡寒外熱。汗出而厥者。通脈四逆湯主之。
此又立外熱非表症之辨也。
言下利清穀。則裡寒已甚。而又外熱。似有表邪。然猶自汗出而四肢厥冷者。
乃冱寒在內。逼陽於外。其外熱非表證也。
真陽大虛。衛氣不密。故汗出而厥。非前鬱冒之汗也。
當於四逆湯內。倍加乾薑。名通脈四逆湯主之。
大汗出。熱不去。內拘急。四肢疼。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。四逆湯主之。
若有表邪而大汗出。則熱當去矣。
汗出而熱不去。又似陽明入裡之證。而不知內拘急者。即經所謂諸寒收引也。
四肢疼者。陽虛而不充於四肢也。
既大汗熱不去。而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。是陰邪盛極於裡。陽氣飛越於外。非表邪也。
急當收復陽氣。驅散寒邪。故以四逆湯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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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。四逆湯主之。
上條大汗出而熱不去。此條大汗出而不言熱。是無熱矣。
或曰。上文下利厥逆而惡寒。且多內拘急。四肢疼之證。此條亦大下利厥冷而不惡寒。其不言熱。乃陽氣猶未飛越於外。得毋較前為稍輕乎。曰。無熱則陽氣更微。大下利則陰邪更盛。故仲景亦以四逆湯主之。
下利後脈絕。手足厥冷。 時脈還。手足溫者生。脈不還者死。
時。周時也。
夫寒邪下利而六脈已絕。手足厥冷。萬無更生之理。而仲景猶云周時脈還。手足溫者生。
何也。
夫利有新久。若久利脈絕。而至手足厥冷。則陽氣以漸而虛。直至山窮水盡。陽氣磨滅殆盡。脈氣方絕。
豈有復還之時。惟暴注下泄。忽得之驟利。而厥冷脈絕者。則真陽未至陡絕。一時為暴寒所中。致厥利脈伏。
真陽未致陡絕。故陽氣尚有還期。此條乃寒中厥陰。非久利也。
故云 時脈還。手足溫者生。若脈不見還。是孤陽已絕而死也。
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。灸之不溫。若脈不還。及微喘者死。
陰寒下利而手足厥冷。至於無脈。是真陽已竭。已成死證。故雖灸之。亦不溫也。
若脈不還。反見微喘。乃陽氣已絕。其未盡之虛陽。隨呼吸而上脫。其氣有出無入。故似喘非喘而死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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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六七日不利。便發熱而利。其人汗出不止者死。有陰無陽故也。
六七日。邪不在表。入裡傳陰之時也。
陰寒在裡則當下利。邪不在表則不當發熱。以六七日而未見下利。乃忽發熱而反見下利者。上文云。先厥後發熱。利必自止。今發熱而反利。前云發熱無汗。利必自止。
今發熱下利而汗出不止。則知其證有大相徑庭者矣。
夫先見之厥利。乃陰寒所致。發熱則陽氣已回。
寒邪解散。故利必自止。此云六七日不利。便發熱而利。非惟利者不能因發熱而自止。即不利者因發熱而反利矣。
同一發熱。而有利止與反利之大異。何也。
蓋因此條之發熱。既曰有陰無陽。則非陽回之發熱。
乃陰邪太甚。真陽失守而飛越於外。故陽虛而腠理不密。所以汗出不止也。
惟其真陽外越而發熱。所以汗出不止。又因汗出不止。則真陽益隨汗而盡泄。所以陽亡而死也。
仲景之文。雖意在言表。令人自悟。
乃著書之體也。
然於末句。仍直指之曰有陰無陽故也。
後世學人。果能尋繹其文。不幾思過半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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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發熱而厥七日。下利者為難治。
上文云厥者必發熱。前熱者後必厥。又云發熱四日。厥反三日。復熱四日。厥少熱多。其病當愈。
厥四日。熱反三日。復厥五日。寒多熱少。其病為進。又云先厥後發熱。利必自止。見厥復利。皆以陽回陰退為愈。陰勝陽負為劇之明驗也。
今先發熱而厥七日。則厥之多。不待言矣。
厥多而寒盛於裡。復至下利。則腔腹之內。臟腑經絡。純是陰邪。全無陽氣。雖真武四逆白通等溫經復陽之法。恐亦未能挽回陽氣。故曰難治。
傷寒發熱下利至甚。厥不止者死。
發熱則陽氣已回。利當自止。而反下利至甚。厥冷不止者。是陰氣盛極於裡。逼陽外出。乃虛陽浮越於外之熱。非陽回之發熱。故必死也。
傷寒發熱下利。厥逆。躁不得臥者死。
發熱下利厥逆。與上文同義。躁不得臥者。陰極而虛陽受迫。陽氣將絕而躁擾不得安寧。故死也。
即上文寒邪中臟。七八日膚冷。躁無暫安時之臟厥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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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傷寒下利。日十餘行。脈反實者死。
傷寒而至下利。則裡寒而胃陽不守可知。其脈自當沉遲微弱矣。
況一日十餘行。則其利已甚。脈當大虛。
寧有反實之理。此所謂實者。乃陰寒下利。真陽已敗。中氣已傷。胃陽絕而真臟脈現也。
真臟脈者。如素問陰陽別論所謂肝至弦絕急。十八日死。言肝木之邪克土。則脈弦絕而急。至十八日而死矣。
其所以十八日者。
以四季各土旺用事十八日。言十八日之內。土旺則不死。至不旺則死矣。
又如平人氣象論云。如新張弓弦曰肝死。銳堅如烏之喙。如鳥之距。如屋之漏。水之流曰脾死。發如奪索。辟辟如彈石。曰腎死之類是也。
下利有微熱而渴。脈弱者令自愈。
此以下。所以申上文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之義也。
言陰寒下利。設身有微熱而渴。乃陽氣漸回。
陰邪已退之兆。非大熱而熱氣有餘之比。若虛陽飛越於外而熱。則寒盛於裡。雖熱亦不渴矣。
故知為欲愈也。
然必脈弱者。方見其裡氣本然之虛。無熱氣太過。作癰膿。便膿血。及喉痹口傷爛赤之變。故可不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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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令其自愈也。
若或治之。或反見偏勝耳。
下利脈數而渴者。令自愈。設不瘥。必清膿血。以有熱故也。
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。固不必治療。當令其自愈矣。
設病不瘥。必清膿血。清與下文圊字同義。即便膿血之痢也。
其所以然者。前脈弱者。裡無熱邪。故可令自愈。此因脈數。有熱在裡故也。
下利脈數有微熱。汗出令自愈。設復緊為未解。
此又總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熱而脈數之義也。
言前條所云陰寒下利。身有微熱而渴。為陽氣漸復。若脈弱者。
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。
次條又言下利脈數而渴者。本可自愈。設不瘥。以有熱在裡。必清膿血。此脈弱與脈數之異也。
脈弱乃虛陽漸復之機。猶少陰篇所謂脈微續者生之義也。
脈數則嫌其復還之熱太過。所以必圊膿血也。
何也。
以厥陰之體陰陽相半。不可偏勝故也。
此條又言下利微熱而脈數。若汗出者。亦可自愈。脈數則太過之熱邪內郁。故必清膿血。汗出則熱氣外泄。故膿血可免。而亦令自愈也。
設其脈復緊。在陽經為寒邪在表。在陰經則為寒邪在裡。其下利之證。猶未解也。
平脈篇云。假令下利。以胃中虛冷。故令脈緊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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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下利寸脈反浮數。尺中自澀者。必圊膿血。
浮為在表。數則為熱。厥陰下利。寒邪在裡。脈必沉遲。不應有浮數之脈。故曰反也。
寸脈。指氣口胃脈而言也。
何以知之。試觀平脈篇中。每以趺陽寸口並論。蓋以胃脘之陽。為二十五陽之主。水穀之海。五臟六腑之大源。
後天資生之本也。
即仲景自序中所云。人迎趺陽。三部不參者是也。
人迎。結喉兩旁各一寸半之動脈也。
趺陽。足跗上之動脈也。
氣口。右手寸脈。手太陰之脈也。
三者皆胃脈。故素問陰陽別論。指胃脘之陽曰三陽在頭。三陰在手。
所謂一也。
在頭。指人迎。在手。則寸口也。
靈樞謂營行不休。如環無端。衛氣則晝行於陽二十五度。夜行於陰二十五度。五十度而復會於太陰。故素問經脈別論云。經氣歸於肺。肺朝百脈也。
辨脈篇亦云。出入升降。刻漏周旋。水下二刻。一周循環。當復寸口。虛實見焉。此以寸口而反浮數。則知復還之熱氣太過。胃中已有熱邪矣。
即辨脈篇所謂趺陽脈浮而數。浮則傷胃。數則動脾之義也。
蓋氣口與趺陽皆胃脈。則其脈證自當相符矣。
胃氣已為復來之熱氣所傷。
而統血之脾陰。亦為鬱熱所動。陰血已傷。且尺脈見澀。澀為陰血受傷之脈。則離經之血。已凝滯下焦。所以必隨下利而圊膿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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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厥陰證治第二十一】
下利脈沉弦者。下重也。
脈大為未止。脈微弱數者。為欲自止。雖發熱不死。
寒邪下利。其脈本當沉遲虛細。然沉主下焦。弦則堅勁。故脈沉則陰寒在下。脈弦則裡寒未解。所以仲景有下利脈數令自愈。設復緊為未解之文。然則弦亦緊之類也。
故沉弦為下焦之寒邪甚盛。其氣隨下利之勢而下攻。
必裡急後重也。
脈大者。在陽經熱痢。若發熱脈大。則邪不可量。當為劇症。此雖陰邪。然脈大則亦其氣未衰。
故為未止。若脈微弱。則陽氣雖弱。而寒邪已衰。數則陽氣漸復。故為欲自止也。
然脈微弱則陰氣已虛。
脈數則熱氣必盛而發熱矣。
以陰陽相半之厥陰。唯恐其寒邪獨盛而為死證。又恐其復熱太過。而為癰膿便血。
及喉痹等變。然癰膿便血。皆非必死之證。而陰極無陽。則死矣。
故曰雖發熱不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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