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五術堪輿學苑】
標題: 【禮記正義】 [打印本頁]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2:20
標題: 【禮記正義】
【禮記正義】
△《禮記正義》•六十三卷(內府藏本)漢鄭玄注,唐孔穎達疏。
《隋書•經籍志》曰:“漢初,河間獻王得仲尼弟子及後學者所記一百三十一篇獻之,時無傳之者。
至劉向考校經籍,檢得一百三十篇,第而敘之。
又得《明堂陰陽記》三十三篇、《孔子三朝記》七篇、《王史氏記》二十一篇、《樂記》二十三篇,凡五種,合二百十四篇。
戴德刪其煩重,合而記之為八十五篇,謂之《大戴記》。
而戴聖又刪大戴之書為四十六篇,謂之《小戴記》。
漢末,馬融遂傳小戴之學。
融又益《月令》一篇、《明堂位》一篇、《樂記》一篇,合四十九篇”云云,其說不知所本。
今考《後漢書•橋玄傳》云:“七世祖仁,著《禮記章句》四十九篇,號曰橋君學”。
仁即班固所謂小戴授梁人橋季卿者,成帝時嘗官大鴻臚,其時已稱四十九篇,無四十六篇之說。
又孔《疏》稱《別錄》《禮記》四十九篇,《樂記》第十九。
四十九篇之首,《疏》皆引鄭《目錄》。
鄭《目錄》之末必云此於劉向《別錄》屬某門。
《月令目錄》云:“此於《別錄》屬《明堂陰陽記》。”
《明堂位元目錄》云:“此於《別錄》屬《明堂陰陽記》。”
《樂記目錄》云:“此於《別錄》屬《樂記》。”
蓋十一篇今為一篇,則三篇皆劉向《別錄》所有,安得以為馬融所增。
《疏》又引玄《六藝論》曰:“戴德傳《記》八十五篇,則《大戴禮》是也。
戴聖傳《禮》四十九篇,則此《禮記》是也。”
玄為馬融弟子,使三篇果融所增,玄不容不知,豈有以四十九篇屬於戴聖之理?
況融所傳者乃《周禮》,若小戴之學,一授橋仁,一授楊榮。
後傳其學者有劉祐、高誘、鄭玄、盧植。
融絕不預其授受,又何從而增三篇乎?
知今四十九篇實戴聖之原書,《隋志》誤也。
元延祐中,行科舉法,定《禮記》用鄭玄《注》。
故元儒說《禮》,率有根據。
自明永樂中敕修《禮記大全》,始廢鄭《注》,改用陳澔《集說》,《禮》學遂荒。
然研思古義之士,好之者終不絕也。
為之疏義者,唐初尚存皇侃、熊安生二家(案明北監本以皇侃為皇甫侃,以熊安生為熊安,二人姓名並誤,足征校刊之疏。
謹附訂於此)。
貞觀中,敕孔穎達等修《正義》,乃以皇氏為本,以熊氏補所未備。
穎達《序》稱:“熊則違背本經,多引外義,猶之楚而北行,馬雖疾而去愈遠。
又欲釋經文,惟聚難義,猶治絲而棼之,手雖繁而絲益亂也。
皇氏雖章句詳正,微稍繁廣。
又既遵鄭氏,乃時乖鄭義。
此是木落不歸其本,狐死不首其丘。
此皆二家之弊,未為得也。”
故其書務伸鄭《注》,未免有附會之處。
然采摭舊文,詞富理博,說《禮》之家,鑽研莫盡,譬諸依山鑄銅,煮海為鹽。
即衛湜之書尚不能窺其涯涘,陳澔之流益如莛與楹矣。
引用:http://www.ourartnet.com/Sikuquanshu/Jingku/Zhushu/Lilei/002.asp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2:22
【禮記正義】
序
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穎達等奉敕撰
夫禮者,經天緯地,本之則大一之初;
原始要終,體之乃人情之欲。
夫人上資六氣,下乘四序,賦清濁以醇醨,感陰陽而遷變。
故曰:人生而靜,天之性也;
感物而動,性之欲也。
喜怒哀樂之志,於是乎生;
動靜愛惡之心,於是乎在。
精粹者雖復凝然不動,浮躁者實亦無所不為。
是以古先聖王鑒其若此,欲保之以正直,納之於德義。
猶襄陵之浸,修堤防以制之;
覂方用切駕之馬,設銜策以驅之。
故乃上法圓象,下參方載,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。
然飛走之倫,皆有懷於嗜欲;
則鴻荒之世,非無心於性情。
燔黍則大享之濫觴,土鼓乃云門之拳石。
冠冕飾於軒初,玉帛朝於虞始。
夏商革命,損益可知;
文武重光,典章斯備。
洎乎姬旦,負扆臨朝,述《曲禮》以節威儀,制《周禮》而經邦國。
禮者,體也,履也,鬱鬱乎文哉!
三百三千,於斯為盛。
綱紀萬事,彫琢六情。
非彼日月照大明於寰宇,類此松筠負貞心於霜雪。
順之則宗石固,社稷寧,君臣序,朝廷正;
逆之則紀綱廢政,政教煩,陰陽錯於上,人神怨於下。
故曰,人之所生,禮為大也。
非禮無以事天地之神,辯君臣長幼之位,是禮之時義大矣哉!
暨周昭王南征之後,彝倫漸壞;
彗星東出之際,憲章遂泯。
夫子雖定禮正樂,頹綱暫理,而國異家殊,異端並作。
畫蛇之說,文擅於縱橫;
非馬之談,辨離於堅白。
暨乎道喪兩楹,義乖四術,上自游夏之初,下終秦漢之際,其間歧塗詭說,雖紛然競起,而餘風曩烈,亦時或獨存。
於是博物通人,知今溫古,考前代之憲章,參當時之得失,俱以所見,各記舊聞。
錯總鳩聚,以類相附,《禮記》之目,於是乎在。
去聖逾遠,異端漸扇,故大、小二戴,共氏而分門;
王、鄭兩家,同經而異注。
爰從晉、宋,逮於周、隋,其傳《禮》業者,江左尤盛。
其為義疏者,南人有賀循、賀瑒、庾蔚、崔靈恩、沈重、范宣、皇甫侃等;
北人有徐遵明、李業興、李寶鼎、侯聰、熊安生等。
其見於世者,唯皇、熊二家而已。
熊則違背本經,多易茆義,猶之楚而北行,馬雖疾而去逾遠矣。
又欲釋經文,唯聚難義,猶治絲而棼之,手雖繁而絲益亂也。
皇氏雖章句詳正,微稍繁廣,又既遵鄭氏,乃時乖鄭義,此是木落不歸其本,狐死不首其丘。
此皆二家之弊,未為得也。
然以熊比皇,皇氏勝矣。
雖體例既別,不可因循,今奉敕刪理,仍據皇氏以為本,其有不備,以熊氏補焉。
必取文證詳悉,義理精審,翦其繁蕪,撮其機要。
恐獨見膚淺,不敢自專,謹與中散大夫守國子司業臣朱子奢、國子助教臣李善信、守太學博士臣賈公彥、行太常博士臣柳士宣、魏王東閤祭酒臣范義頵、魏王參軍事臣張權等對共量定。
至十六年,又奉敕與前修疏人及儒林郎守太學助教云騎尉臣周玄達、儒林郎守四門助教云騎尉臣趙君贊、儒林郎守四門助教云騎尉臣王士雄等,對敕使趙弘智覆更詳審,為之《正義》,凡成七十卷。
庶能光贊大猷,垂法後進,故敘其意義,列之云爾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2:24
【禮記正義】
◎禮記正義
夫禮者,經天地,理人倫,本其所起,在天地未分之前。
故《禮運》云:「夫禮必本於大一。」
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。
禮者,理也。
其用以治,則與天地俱興,故昭二十六年《左傳》稱晏子云:「禮之可以為國也,久矣與天地並。」
但於時質略,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,若羊羔跪乳,鴻雁飛有行列,豈由教之者哉!
是三才既判,尊卑自然而有。
但天地初分之後,即應有君臣治國。
但年代綿遠,無文以言。
案《易緯•通卦驗》云:「天皇之先,與乾曜合元。
君有五期,輔有三名。」
注云:「君之用事五行,王亦有五期。
輔有三名,公、卿、大夫也。」
又云「遂皇始出握機矩」,注云:「遂皇謂遂人,在伏犧前,始王天下也。
矩,法也,言遂皇持斗機運轉之法,指天以施政教。」
既云「始王天下」,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。
持斗星以施政教者,即《禮緯•斗威儀》云「宮主君,商主臣,角主父,徵主子,羽主夫,少宮主婦,少商主政」,是法北斗而為七政。
七政之立,是禮跡所興也。
鄭康成《六藝論》云:「《易》者,陰陽之象,天地之所變化,政教之所生,自人皇初起。」
人皇即遂皇也。
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,則七政是也。
《六藝論》又云:「遂皇之後,歷六紀九十一代,至伏犧始作十二言之教。」
然則伏犧之時,《易》道既彰,則禮事彌著。
案譙周《古史考》云:「有聖人以火德王,造作鑽燧出火,教民熟食,人民大悅,號曰遂人。
次有三姓,乃至伏犧,制嫁娶,以儷皮為禮,作琴瑟以為樂。」
又《帝王世紀》云:「燧人氏沒,包羲氏代之。」
以此言之,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。
但《古史考》遂皇至於伏犧,唯經三姓;
《六藝論》云「歷六記九十一代」,其又不同,未知孰是。
或於三姓而為九十一代也。
案《廣雅》云:「一紀二十七萬六千年。」
方叔機注《六藝論》云:「六紀者,九頭紀、五龍紀、攝提紀、合洛紀、連通紀、序命紀,凡六紀也。
九十一代者,九頭一,五龍五,攝提七十二,合洛三,連通六,序命四,凡九十一代也。」
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,年代參差,所說不一,緯候紛紜,各相乖背,且復煩而無用,今並略之,唯據《六藝論》之文及《帝王世紀》以為說也。
案《易•繫辭》云:「包犧氏沒,神農氏作。」
案《帝王世紀》云,伏犧之後女媧氏,亦風姓也。
女媧氏沒,「次有大庭氏、柏皇氏、中央氏、栗陸氏、驪連氏、赫胥氏、尊盧氏、渾伅氏、昊英氏、有巢氏、朱襄氏、葛天氏、陰康氏、無懷氏,凡十五代,皆襲伏犧之號」。
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別號。
案《封禪書》無懷氏在伏犧之前,今在伏犧之後,則《世紀》之文未可信用。
《世紀》又云:「神農始教天下種穀,故人號曰神農。」
案《禮運》云:「夫禮之初,始諸飲食,燔黍椑豚,蕢桴而土鼓。」
又《明堂位》云:「土鼓葦籥,伊耆氏之樂。」
又《郊特牲》云:「伊耆氏始為蠟。」
蠟即田祭,與種穀相協,土鼓葦籥又與蕢桴土鼓相當,故熊氏云:伊耆氏即神農也。
既云始諸飲食,致敬鬼神,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。
又《史記》云「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」,則有軍禮也。
《易•繫辭》「黃帝九事」章云「古者葬諸中野」,則有凶禮也。
又《論語撰考》云:「軒知地利,九牧倡教。」
既有九州之牧,當有朝聘,是賓禮也。
若然,自伏犧以後至黃帝,吉、凶、賓、軍、嘉五禮始具。
皇氏云:「禮有三起,禮理起於大一,禮事起於遂皇,禮名起於黃帝。」
其「禮理起於大一」,其義通也;
其「禮事起於遂皇,禮名起於黃帝」,其義乖也。
且遂皇在伏犧之前,《禮運》「燔黍捭豚」在伏犧之後,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?
其唐堯,則《舜典》云「修五禮」,鄭康成以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之禮。
又云命伯夷「典朕三禮」。
「五禮」其文,亦見經也。
案《舜典》云「類於上帝」,則吉禮也;
「百姓如喪考妣」,則凶禮也;
「群後四朝」,則賓禮也;
「舜征有苗」,則軍禮也;
「嬪於虞」,則嘉禮也。
是舜時五禮具備。
直云「典朕三禮」者,據事天、地與人為三禮。
其實事天、地唯吉禮也,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。
案《論語》云「殷因於夏禮」,「周因於殷禮」,則《禮記》總陳虞、夏、商、周。
則是虞、夏、商、周各有當代之禮,則夏、商亦有五禮。
鄭康成注《大宗伯》,唯云唐、虞有三禮,至周分為五禮,不言夏、商者,但書篇散亡,夏、商之禮絕滅,無文以言,故據周禮有文者而言耳。
武王沒後,成王幼弱,周公代之攝政,六年致大平,述文、武之德而制禮也。
故《洛誥》云:「考朕昭子刑,乃單文祖德。」
又《禮記•明堂位》云,周公攝政六年,制禮作樂,頒度量於天下。
但所制之禮,則《周官》、《儀禮》也。
鄭作序云:「禮者,體也,履也。
統之於心曰體,踐而行之曰履。」
鄭知然者,《禮器》云:「禮者,體也。」
《祭義》云:「禮者,履此者也。」
《禮記》既有此釋,故鄭依而用之。
禮雖合訓體、履,則《周官》為體,《儀禮》為履,故鄭序又云:「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為禮,至於並立俱陳,則曰此經禮也,此曲禮也。
或云此經文也,此威儀也。」
是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有體、履之別也。
所以《周禮》為體者,《周禮》是立治之本,統之心體,以齊正於物,故為禮。
賀瑒云:「其體有二,一是物體,言萬物貴賤高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;
二曰禮體,言聖人製法,體此萬物,使高下貴賤各得其宜也。」
其《儀禮》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,物雖萬體,皆同一履,履無兩義也。
於周之禮,其文大備,故《論語》云:「周監於二代,鬱鬱乎文哉!
吾從周也。」
然周既禮道大用,何以《老子》云「失道而後德,失德而後仁,失仁而後義,失義而後禮。
禮者,忠信之薄,道德之華,爭愚之始」。
故先師准緯候之文,以為三皇行道、五帝行德,茸荃行仁,五霸行義。
若失義而後禮,豈周之成、康在五霸之後?
所以不同者,《老子》盛言道德質素之事,無為靜默之教,故云此也。
禮為浮薄而施,所以抑浮薄,故云「忠信之薄」。
且聖人之王天下,道、德、仁、義及禮並蘊於心,但量時設教,道、德、仁、義及禮,須用則行,豈可三皇五帝之時全無仁、義、禮也?
殷、周之時全無道、德也?
《老子》意有所主,不可據之以難經也。
既《周禮》為體,其《周禮》見於經籍,其名異者,見有七處。
案《孝經說》云「禮經三百」,一也;
《禮器》云「經禮三百」,二也;
《中庸》云「禮儀三百」,三也;
《春秋》說云「禮經三百」,四也;
《禮說》云「有正經三百」,五也;
《周官外題》謂「為《周禮》」,六也;
《漢書•藝文志》云「《周官》經六篇」,七也。
七者皆云三百,故知俱是《周官》。
《周官》三百六十,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。
其《儀禮》之別,亦有七處,而有五名。
一則《孝經說》、《春秋》及《中庸》並云「威儀三千」,二則《禮器》云「曲禮三千」,三則《禮說》云「動儀三千」,四則謂「為《儀禮》」,五則《漢書•藝文志》謂《儀禮》為《古禮經》。
凡此七處、五名,稱謂並承三百之下,故知即《儀禮》也。
所以三千者,其履行《周官》五禮之別,其事委曲,條數繁廣,故有三千也。
非謂篇有三千,但事之殊別有三千條耳。
或一篇一卷,則有數條之事。
今行於世者,唯十七篇而已。
故《漢書•藝文志》云「漢初,高堂生傳《禮》十七篇」是也。
至武帝時,河間獻王得古《禮》五十六篇,獻王獻之。
又《六藝論》云:「後得孔子壁中古文《禮》,凡五十六篇。
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,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。」
《周禮》為本,則聖人體之;
《儀禮》為末,賢人履之。
故鄭序云「體之謂聖,履之為賢」是也。
既《周禮》為本,則重者在前,故宗伯序五禮,以吉禮為上;
《儀禮》為末,故輕者在前,故《儀禮》先冠、昏,後喪、祭。
故鄭序云:「二者或施而上,或循而下。」
其《周禮》,《六藝論》云:「《周官》壁中所得六篇。」
《漢書》說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,得《周官》有五篇,失其《冬官》一篇,乃購千金不得,取《考工記》以補其闕。
《漢書》云得五篇,《六藝論》云得其六篇,其文不同,未知孰是。
其《禮記》之作,出自孔氏。
但正《禮》殘缺,無復能明,故范武子不識殽烝,趙鞅及魯君謂《儀》為《禮》。
至孔子沒後,七十二之徒共撰所聞,以為此《記》。
或錄舊禮之義,或錄變禮所由,或兼記體履,或雜序得失,故編而錄之,以為《記》也。
《中庸》是子思伋所作,《緇衣》公孫尼子所撰。
鄭康成云:《月令》,呂不韋所修。
盧植云:《王制》,謂漢文時博士所錄。
其餘眾篇,皆如此例,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。
其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,是《禮記》之書,自漢以後各有傳授。
鄭君《六藝論》云:「案《漢書•藝文志》、《儒林傳》云,傳《禮》者十三家,唯高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、戴聖名在也。」
又案《儒林傳》云:「漢興,高堂生傳《禮》十七篇,而魯徐生善為容。
孝文時,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。
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。
孟卿,東海人,事蕭奮,以授戴德、戴聖。」
《六藝論》云「五傳弟子」者,熊氏云:「則高堂生、蕭奮、孟卿、後倉及戴德、戴聖為五也。」
此所傳皆《儀禮》也。
《六藝論》云:「今禮行於世者,戴德、戴聖之學也。」
又云「戴德傳《記》八十五篇」,則《大戴禮》是也;
「戴聖傳《禮》四十九篇」,則此《禮記》是也。
《儒林傳》云:「大戴授琅邪徐氏,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、楊榮字子孫。
仁為大鴻臚,家世傳業。」
其《周官》者,始皇深惡之。
至孝武帝時,始開獻書之路,既出於山巖屋壁,復入秘府。
五家之儒,莫得見焉。
至孝成時,通人劉歆校理秘書,始得列序,著於錄略。
為眾儒排棄,歆獨識之,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。
河南緱氏杜子春,永平時初能通其讀,鄭眾、賈逵往授業焉。
其後馬融、鄭玄之等,各有傳授,不復繁言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2:26
【禮記正義 卷一】
曲禮上第一
禮記
○陸德明《音義》曰:「此記二禮之遺闕,故名《禮記》。」
[疏]正義曰:夫禮者,經天地;
理人倫,本其所起,在天地未分之前。
故《禮運》云:「夫禮必本於大一。」
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。
禮者,理也。
其用以治,則與天地俱興,故昭二十六年《左傳》稱晏子云:「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,與天地並。」
但於時質略,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,若羊羔跪乳,鴻雁飛有行列,豈由教之者哉!
是三才既判,尊卑自然而有。
但天地初分之後,即應有君臣治國。
但年代綿遠,無文以言。
案《易緯•通卦驗》云:「天皇之先,與乾曜合元,君有五期,輔有三名。」
注云:「君之用事五行,王亦有五期。
輔有三名,公、卿、大夫也。」
又云「遂皇始出握機矩」,注云:「遂皇謂遂人,在伏犧前,始王天下也。
矩,法也。
言遂皇持斗機運轉之法,指天以施政教。」
既云「始王天下」,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。
持斗星以施政教者,即《禮緯•斗威儀》云「宮主君,商主臣,角主父,徵主子,羽主夫,少宮主婦,少商主政」,是法北斗而為七政。
七政之立,是禮跡所興也。
鄭康成《六藝論》云:「《易》者,陰陽之象,天地之所變化,政教之所生,自人皇初起。」
人皇即遂皇也。
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,則七政是也。
《六藝論》又云:「遂皇之後,歷六紀九十一代,至伏犧始作十言之教。」
然則伏犧之時,《易》道既彰,則禮事彌著。
案譙周《古史考》云:「有聖人以火德王,造作鑽燧出火,教民熟食,人民大悅,號曰遂人。
次有三姓,乃至伏犧,制嫁娶,以儷皮為禮,作琴瑟以為樂。」
又《帝王世紀》云:「燧人氏沒,包犧氏代之。」
以此言之,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。
但《古史考》遂皇至於伏犧,唯經三姓;
《六藝論》云「歷六紀九十一代」,其文不同,未知孰是。
或於三姓而為九十一代也。
案《廣雅》云:「一紀二十七萬六千年。」
方叔機注《六藝論》云:「六紀者,九頭紀、五龍紀、攝提紀、合洛紀、連通紀、序命紀、凡六紀也。
九十一代者,九頭一,五龍五,攝提七十二,含洛三,連通六,序命四,凡九十一代也。」
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,年代參差,所說不一,緯候紛紜,各相乖背,且復煩而無用,今並略之,唯據《六藝論》之文及《帝王世紀》以為說也。
案《易•繫辭》云:「包犧氏沒,神農氏作。」
案《帝王世紀》云,伏犧之後女媧氏,亦風姓也。
女媧氏沒,「次有大庭氏、柏皇氏、中央氏、栗陸氏、驪連氏、赫胥氏、尊盧氏、渾沌氏、昊英氏、有巢氏、朱襄氏、葛天氏、陰康氏、無懷氏,凡十五代,皆襲伏犧之號」。
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別號。
案《封禪書》無懷氏在伏犧之前,今在伏犧之後,則《世紀》之文未可信用。
《世紀》又云:「神農始教天下種穀,故人號曰神農。」
案《禮運》云:「夫禮之初,始諸飲食,燔黍捭豚,蕢桴而土鼓。」
又《明堂位》云:「土鼓葦籥,伊耆氏之樂。」
又《郊特牲》云:「伊耆氏始為蠟。」
蠟即田祭,與種穀相協,土鼓葦籥又與蕢桴土鼓相當,故熊氏云:伊耆氏即神農也。
既云始諸飲食,致敬鬼神,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。
又《史記》云「黃帝與蚩尢戰於涿鹿」,則有軍禮也。
《易•繫辭》「黃帝九事」章云「古者葬諸中野」,則有凶禮也。
又《論語撰考》云:「軒知地利,九牧倡教。」
既有九州之牧,當有朝聘,是賓禮也。
若然,自伏犧以後至黃帝,吉、凶、賓、軍、嘉五禮始具。
皇氏云:「禮有三起,禮理起於太一,禮事起於遂皇,禮名起於黃帝。」
其「禮理起於大一」,其義通也;
其「禮事起於遂皇,禮名起於黃帝」,其義乖也。
且遂皇在伏犧之前,《禮運》「燔黍捭豚」在伏犧之後,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?
其唐堯,則《舜典》云「修五禮」,鄭康成以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之禮。
又云命伯夷「典朕三禮」。
五禮其文,亦見經也。
案《舜典》云「類於上帝」,則吉禮也;
「百姓如喪考妣」,則凶禮也;
「群後四朝」,則賓禮也;
「舜征有苗」,則軍禮也;
「嬪於虞」,則嘉禮也。
是舜時五禮具備。
直云「典朕三禮」者,據事天、地與人為三禮。
其實事天地唯吉禮也,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。
案《論語》云「殷因於夏禮」,「周因於殷禮」,則《禮記》總陳虞、夏、商、周,則是虞、夏、商、周各有當代之禮,則夏、商亦有五禮。
鄭康成注《大宗伯》,唯云唐虞有三禮,至周分為五禮。
不言夏、商者,但書篇散亡,夏、商之禮絕滅,無文以言,故據《周禮》有文者而言耳。
武王沒後,成王幼弱,周公代之攝政,六年致太平,述文武之德而制禮也。
故《洛誥》云:「考朕招子刑,及單文祖德。」
又《禮記•明堂位》云,周公攝政六年,制禮作樂,頒度量於天下。
但所制之禮,則《周官》、《儀禮》也。
鄭作序云:「禮者,體也,履也。
統之於心曰體,踐而行之曰履。」
鄭知然者,《禮器》云:「禮者,體也。」
《祭義》云:「禮者,履此者也。」
《禮記》既有此釋,故鄭依而用之。
禮雖合訓體、履,則《周官》為體,《儀禮》為履,故鄭序又云:「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為禮,至於並立俱陳,則曰此經禮也,此曲禮也。
或云此經文也,此威儀也。」
是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有體、履之別也。
所以《周禮》為體者,《周禮》是立治之本,統之心體,以齊正於物,故為體。
賀瑒云:「其體有二。
一是物體,言萬物貴賤高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。
二曰禮體,言聖人製法,體此萬物,使高下貴賤各得其宜也。」
其《儀禮》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,物唯萬體,皆同一履,履無兩義也。
於周之禮,其文大備,故《論語》云「周監於二代,鬱鬱乎文哉!
吾從周」也。
然周既禮道大用,何以《老子》云「失道而後德,失德而後仁,失仁而後義,失義而後禮。
禮者,忠信之薄,道德之華,爭愚之始」。
故先師准緯候之文,以為三皇行道,五帝行德,茸荃行仁,五霸行義。
若失義而後禮,豈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後?
所以不同者,《老子》盛言道德質素之事、無為靜默之教,故云此也。
禮為浮薄而施,所以抑浮薄,故云「忠信之薄」。
且聖人之王天下,道、德、仁、義及禮,並蘊於心,但量時設教,道、德、仁、義及禮,須用則行,豈可三皇五帝之時,全無仁、義、禮也?
殷周之時,全無道、德也?
《老子》意有所主,不可據之以難經也。
既《周禮》為體,其《周禮》見於經籍,其名異者,見有七處。
案《孝經說》云「經禮三百」,一也;
《禮器》云「經禮三百」,二也;
《中庸》云「禮儀三百」,三也;
《春秋說》云「禮經三百」,四也;
禮說云「有正經三百」,五也;
《周官外題》謂『為《周禮》』,六也;
《漢書•藝文志》云「《周官》經六篇」,七也。
七者皆云三百,故知俱是《周官》。
《周官》三百六十,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。
其《儀禮》之別,亦有七處,而有五名。
一則《孝經說》、《春秋》及《中庸》並云「威儀三千」,二則《禮器》云「《曲禮》三千」,三則《禮說》云「動儀三千」,四則謂「為《儀禮》」,五則《漢書•藝文志》謂《儀禮》為「古禮經」。
凡此七處五名,稱謂並承三百之下,故知即《儀禮》也。
所以三千者,其履行《周官》五禮之別,其事委曲,條數繁廣,故有三千也。
非謂篇有三千,但事之殊別有三千條耳。
或一篇一卷,則有數條之事。
今行於世者,唯十七篇而已。
故《漢書•藝文志》云「漢初,高堂生傳《禮》十七篇」是也。
至武帝時,河間獻王得古《禮》五十六篇,獻王獻之。
又《六藝論》云:「後得孔子壁中古文《禮》,凡五十六篇。
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,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。」
《周禮》為本,則聖人體之;
《儀禮》為末,賢人履之。
故鄭序云「體之謂聖,履之為賢」是也。
既《周禮》為本,則重者在前,故宗伯序五禮,以吉禮為上;
《儀禮》為末,故輕者在前,故《儀禮》先冠、昏,後喪、祭。
故鄭序云:「二者或施而上,或循而下。」
其《周禮》,《六藝論》云:「《周官》壁中所得六篇。」
《漢書》說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,得《周官》有五篇,失其《冬官》一篇,乃購千金不得,取《考工記》以補其闕。
《漢書》云得五篇,《六藝論》云得其六篇,其文不同,未知孰是。
其《禮記》之作,出自孔氏。
但正《禮》殘缺,無復能明,故范武子不識殽烝,趙鞅及魯君謂《儀》為《禮》。
至孔子沒後,七十二之徒共撰所聞,以為此《記》。
或錄舊禮之義,或錄變禮所由,或兼記體履,或雜序得失,故編而錄之,以為《記》也。
《中庸》是子思伋所作,《緇衣》公孫尼子所撰。
鄭康成云:《月令》,呂不韋所修。
盧植云:《王制》,謂漢文時博士所錄。
其餘眾篇,皆如此例,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。
其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,是《禮記》之書,自漢以後各有傳授。
鄭君《六藝論》云:「案《漢書•藝文志》、《儒林傳》云,傳禮者十三家,唯高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、戴聖名在也。」
又案《儒林傳》云:「漢興,高堂生傳《禮》十七篇,而魯徐生善為容。
孝文時,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。
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。
孟卿,東海人,事蕭奮,以授戴德、戴聖。」
《六藝論》云「五傳弟子」者,熊氏云:「則高堂生、蕭奮、孟卿、後倉及戴德、戴聖為五也。」
此所傳皆《儀禮》也。
《六藝論》云:「今禮行於世者,戴德、戴聖之學也。」
又云「戴德傳《記》八十五篇」,則《大戴禮》是也;
「戴聖傳《禮》四十九篇」,則此《禮記》是也。
《儒林傳》云:「大戴授琅邪徐氏,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、楊榮字子孫。
仁為大鴻臚,家世傳業。」
其《周官》者,始皇深惡之。
至孝武帝時,始開獻書之路,既出於山巖屋壁,復入秘府,五家之儒莫得見焉。
至孝成時,通人劉歆校理秘書,始得列序,著於錄略。
為眾儒排棄,歆獨識之,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。
河南緱氏杜子春,永平時初能通其讀,鄭眾、賈逵往授業焉。
其後馬融、鄭玄之等,各有傳授,不復繁言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5:21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陸曰:「本或作《曲禮》,上者,後人加也,《檀弓》、《雜記》放此。
《曲禮》者,是《儀禮》之舊名,委曲說禮之事。」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「名曰《曲禮》者,以其篇記五禮之事。
祭祀之說,吉禮也。
喪荒去國之說,凶禮也。
致貢朝會之說,賓禮也。
兵車旌鴻之說,軍禮也。
事長敬老、執贄納女之說,嘉禮也。
此於《別錄》屬《制度》。」
案鄭此說,則此《曲禮》篇中有含五禮之義。
是以經云「禱祠祭祀」之說,當吉禮也。
「送喪不由徑」,「歲凶,年穀不登」,又云「大夫士去國」,如此之類,是喪荒去國之說,當凶禮也。
「五官致貢曰享」,「天子當寧而立曰朝」,「相見於郤地曰會」,如此之類,是致貢朝會之說,當賓禮也。
「兵車不式」,「前有水,則載青旌」,如此之類,是兵車旌鴻之說,當軍禮也。
「侍坐於長者」,「故君子式黃髪」,「婦人之贄,椇榛棗栗」,「納女於天子」,如此之類,是事長敬老、執贄納女之說,當嘉禮也。
必知執贄當婦人之贄者,以其《士相見》,鄭《目錄》以士執贄為賓禮故也。
此篇既含五禮,故其篇名為《曲禮》。
《曲禮》之與《儀禮》,其事是一。
以其屈曲行事,則曰《曲禮》;
見於威儀,則曰《儀禮》。
但曲之與儀相對。
《周禮》統心為號若,若總而言之,則《周禮》亦有曲名,故《藝文志》云:「帝王為政,世有損益,至周曲為之防,事為之制,故曰,經禮三百,威儀三千。」
是二禮互而相通,皆有曲稱也。
云「上」者,對下生名。
本以語多,簡策重大,分為上下,更無義也。
「第一」者,《小爾雅》云:「第,次也。」
呂靖云:「一者,數之始。」
《禮記》者,一部之大名。
《曲禮》者,當篇之小目。
既題《曲禮》於上,故著《禮記》於下,以配注耳。
鄭氏者,姓鄭名玄,字康成,北海高密縣人,前漢僕射鄭崇八世之孫也。
後漢徵為大司農,年七十四乃卒。
然鄭亦附盧、馬之本而為之注。
注者,即解書之名。
但釋義之人,多稱為傳。
傳謂傳述為義,或親承聖旨,或師儒相傳,故云傳。
今謂之注者,謙也,不敢傳授,直注己意而己。
若然,則傳之與注,各出己情。
皇氏以為自漢以前為傳,自漢以後為注。
然王肅在鄭之後,何以亦謂之傳?
其義非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5:23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《曲禮》曰:「毋不敬,禮主於敬。
○陸曰:「毋音無。
《說文》云:『止之詞,其字從女,內有一畫,像有奸之形,禁止之勿令奸。
古人云毋,猶今人言莫也。』
案『毋』字與父母字不同,俗本多亂,讀者皆朱點『母』字以作『無』音,非也。
後放此。
疑者,特復音之。」
儼若思,儼,矜莊貌,人之坐思,貌必儼然。
○嚴,魚檢反,本亦作儼,同,矜莊貌。
思如字,徐息嗣反。
矜,君冰反。
安定辭。
審言語也。
《易》曰:「言語者,君子之樞機。」
○樞,昌朱反。
安民哉!
此上三句可以安民,說《曲禮》者,美之云耳。
[疏]正義曰:此一節明人君立治之本,先當肅心謹身,慎口之事。
○「《曲禮》曰」者,案下文「安民哉」,是為君上所行,故記人引《儀禮》正經「毋不敬」以下三句而為實驗也。
○「毋不敬」者,人君行禮無有不敬,行五禮皆須敬也。
「儼若思」者,儼,矜莊貌也。
若,如也。
嗯,計慮也。
夫人計慮,狀必端愨。
今明人君矜莊之貌,如人之思也。
○「安定辭」者,安定,審也。
辭,言語也。
人君出言,必當慮之於心,然後宣之於口,是詳審於言語也。
○「安民哉」者,但人君發舉,不離口與身心,既心能肅敬,身乃矜莊,口復審慎,三者依於德義,則政教可以安民也。
云「哉」者,記人美此三句者也。
○注「禮主於敬」。
○正義曰:《孝經》云:「禮者敬而已矣。」
是也。
又案鄭《目錄》云「《曲禮》之中,體含五禮」,今云「《曲禮》曰:毋不敬」,則五禮皆須敬,故鄭云:「禮主於敬。」
然五禮皆以拜為敬禮,則祭極敬、主人拜屍之類,是吉禮須敬也。
拜而後稽顙之類,是凶禮須敬也。
主人拜迎賓之類,是賓禮須敬也。
軍中之拜肅拜之類,是軍禮須敬也。
冠昏飲酒,皆有賓主拜答之類,是嘉禮須敬也。
兵車不式,乘玉路不式,鄭云「大事不崇曲敬者」,謂敬天神及軍之大事,故不崇曲小之敬。
熊氏以為唯此不敬者,恐義不然也。
既云「《曲禮》曰」,「是引《儀禮》正經,若引「《春秋》曰」、「《詩》曰」之類。
所引者若《冠禮》戒辭云「壽考惟祺,介爾景福」之等,今不見者,或在三千散亡之中也。
○注「儼矜」至「儼然」。
○正義曰:經唯云「儼若思」,不云「坐」,鄭必知「坐思」者,案《大學》云:「定而後能靜,靜而後能安,安而後能慮。」
慮即思,故知思必當坐也。
○注「審言」至「樞機」。
○正義曰:《論語》云:「駟不及舌。」
故審言語也。
「《易》曰」者,《易•繫辭》之文也,故彼云:「君子出其言善,則千里之外應之,況其邇者乎!
出其言不善,則千里之外違之,況其邇者乎!
言行者,君子之樞機。」
鄭註:「樞謂戶樞,機謂弩牙,戶樞之發,或明或闇;
弩牙之發,或中或否,以喻君子之言,或榮或辱。」
引之者,證審言語之事。
彼為「言行」,鄭云「言語」者,既證經辭,無取於行,故變文為語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5:24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敖不可長,欲不可從,志不可滿,樂不可極。
四者慢游之道,桀、紂所以自禍。
○敖,五報反,慢也;
王肅五高反,遨遊也。
長,丁丈反,盧植、馬融、王肅並直良反。
欲如字,一音喻。
從,足用反,放縱也。
樂音洛,皇侃音岳,極如字,皇紀力反。
桀,其列反,夏之末主,名癸。
紂,直丑反,殷之末主,名辛。
[疏]「敖不」至「可極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承上人君敬慎之道,此亦據人君恭謹節儉之事,故鄭引桀、紂以證之。
○「敖不可長」者,敖者矜慢在心之名,長者行敖著跡之稱。
夫矜我慢物,中人不免,若有心而無跡,則於物無傷;
若跡著而行用,則侵虐為甚。
傾國亡家,必由乎此,故戒不可長。
○「欲不可從」者,心所貪愛為欲,則「飲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」是也。
人皆有欲,但不得從之也。
○「志不可滿」者,六情遍睹在心未見為志。
凡人各有志意,但不得自滿,故《六韜》云:「器滿則傾,志滿則覆。」
○「樂不可極」者,樂者天子宮縣以下,皆得有樂,但主歡心,人情所不能已,當自抑止,不可極為,故《樂記》云:「樂盈而反,以反為文。」
○注「四者」至「自禍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尚書》、《史記》說紂惡甚多,不可具載。
皇氏云:「斮朝涉之脛,剖賢人之心,是長敖也。
糟丘酒池之等,是從欲也。
玉杯象箸之等,是志滿也。
靡靡之樂,是樂極也。
桀之為惡,唯有民隊塗炭,淫於妹嬉之事,雖史傳不言四事,亦應俱有四者之惡,故紂焚宣室,桀放南巢,但『天作孽,猶可違,自作孽,不可逭』,桀、紂皆自身為惡,以致滅亡,故云『自禍』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5:2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賢者狎而敬之,狎,習也,近也,謂附而近之,習其所行也。
《月令》曰:「雖有貴戚近習。」
○狎,戶甲反。
近,附近之近,下注內不出者皆同。
傶音戚,本亦作戚。
畏而愛之。
心服曰畏。
曾子曰:「吾先子之所畏。」
愛而知其惡,憎而知其善。
謂凡與人交,不可以己心之愛憎,誣人之善惡。
○誣音無,後並同。
積而能散,謂已有蓄積,見貧窮者,則當能散以周救之,若宋樂氏。
○蓄,敕六反。
周音周。
樂音岳,謂宋司城樂喜。
安安而能遷。
謂已今安此之安,圖後有害,則當能遷。
晉咎犯與姜氏醉重耳而行,近之。
○害如字,本亦作難,乃旦反。
咎,其九反。
重,直尨反。
臨財毋苟得,為傷廉也。
○為,於偽反,下「為傷」、「為近」皆同。
臨難毋苟免。
為傷義也。
○難,乃旦反。
很毋求勝,分毋求多。
為傷平也。
很,鬩也,謂爭訟也。
《詩》云:「兄弟鬩於牆。」
○很,胡懇反。
勝,舒證反。
分,扶問反。
鬩,呼歷反,猶斗也。
爭,爭鬥之爭,下文皆同。
疑事毋質,質,成也。
彼已俱疑,而已成言之,終不然,則傷知。
○知音智。
直而勿有。
直,正也。
已若不疑,則當稱師友而正之,謙也。
[疏]「賢者」至「勿有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明愛敬安危忠信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賢者狎而敬之」者,賢是有德成之稱,狎謂近也,習也。
賢者身有道藝,朋類見賢思齊焉,必須附而近之,習其德藝,儕倫易相褻慢,故戒令相敬也。
○注「狎習」至「近習」。
○正義曰:引《月令》者,案《月令》仲冬之月,禁戒婦功,不得奢慢。
貴戚謂王之姑姊妹。
近習謂王之所親幸嬪御之屬。
言近習者,王附而近之,習其色。
引之者,證賢者附而近之,習其道藝。
連引貴戚,於義無所當也。
○「畏而愛之」。
○正義曰:賢者有其德行,人皆心服畏之。
既有所畏,必當愛其德義,不可疏之。
○注「心服」至「所畏」。
○正義曰:引「曾子曰:吾先子之所畏」者,《孟子》云:「或問曾西曰:『吾子與子路孰賢?』
曾西蹴然曰:『吾先子之所畏也。』」
先子謂祖曾參,不在四科,
○而子路入四科,故曾參心服子路。
引之者,證經「畏」是心服之義。
○「愛而知其惡,憎而知其善」。
正義曰:愛謂己所親幸,憎謂己所嫌慢。
人多愛而不知其惡,憎而不知其善,故記人戒之云,凡人雖愛,必當知其心懷惡行。
崔氏云:「若石碏知子厚是也。
心雖憎疾,亦當知其善能。
若祁奚知其解狐是也。
若然,乃可審知人之賢愚。」
○「積而能散」。
正義曰:凡人貪嗇,皆好積而不好散。
今謂已有蓄積,能賑乏周無,則是仁惠也。
○注「謂已」至「樂氏」。
○正義曰:引宋樂氏者,案襄二十九年《左傳》云,鄭國饑,子皮貸民粟,戶一鐘。
樂氏者,宋司城官,姓樂,名喜,字子罕。
宋亦饑,樂喜請於平公云:「鄰於善,民之望。」
請貸民粟,並使諸大夫亦貸之。
今不引鄭罕氏而引宋樂氏者,鄭罕氏施而斂之,宋樂氏施而不斂,故晉叔向聞之曰:「鄭之罕,宋之樂,施而不德,樂氏加焉。」
熊氏云:「禮,家施不及國,大夫不收公利,二家皆非也。」
今鄭為能散者,直取一邊能散之義是同,不據家施非禮之事。
鄭不言「是」而言「若」者,但禮與諸經事實是一,惟文字不同,鄭則言「是」。
若《檀弓》云:「諸侯伐秦,曹桓公卒於會。」
鄭注引《春秋傳》云:「曹伯廬卒於師是也。」
以其一事,故云「是」也。
此禮本不為樂氏而作,但事類相似,引以為證,故云「若」也。
○「安安而能遷」。
○正義曰:上安據心,下安據處。
凡人多居危如安,故記人戒之云,謂已心安於此所處之安,當圖謀於後有害以否。
若後當有害,必須早遷,則離害也。
○注「謂已」至「近之」。
○正義曰:晉舅犯者,案《左傳》僖二十三年,晉重耳自翟之齊,齊桓公妻之,有馬二十乘,重耳心安於齊,不欲歸晉。
從者重耳之舅,字子犯,「謀於桑下。
蠶妾在其上,以告姜氏。
姜氏殺之,而謂公子曰:『子有四方之志,其聞之者,吾殺之矣。』
公子曰:『無之。』
姜氏曰:『行也,懷與安,實敗名。』
公子不可,姜氏與子犯謀,醉而遣之。
醒,以戈逐子犯。」
至秦,秦伯納之,卒為霸主。
是「安安而能遷」之事。
鄭不云「是」,又不云「若」,而言「近之」者,安安能遷,亦不為重耳而作,不得云「是」,遷又非重耳之意,不得云「若」,故云「近之」也。
○「臨財毋苟得」。
○正義曰:財利,人之所貪,非義而取謂之苟得。
故記人戒之,今有財利,元非兩人之物,兩人俱臨而求之,若苟得入已,則傷廉隅,故鄭云:「為傷廉也。」
○「臨難毋苟免」。
○正義曰:難謂有寇讎謀害君父,為人臣子,當致身授命以救之。
故記人戒之云,若君父有難,臣子若苟且免身而不鬥,則陷君父於危亡,故云「毋苟免」。
見義不為,無勇也,故鄭云:「為傷義也。」
○「很毋求勝,分毋求多」。
○正義曰:很謂小小鬩很。
凡人所爭,皆欲求勝。
故記人戒之云,而有小小鬩很,當引過歸已,不可求勝。
○「分毋求多」者,此元是眾人之物,當共分之,人皆貪慾,望多入已。
故記人戒之云,所分之物毋得求多也。
○注「為傷」至「於牆」。
○正義曰:所引《詩》者,是《小雅•常棣》,閔管蔡失道之詩也。
彼云:「兄弟鬩於牆,外御其侮。」
引之者,證經很亦是小小鬩很之事,若大很則當報之,故《論語》孔子云「以直報怨」是也。
○「疑事毋質」。
○正義曰:人多專固,未知而為已知。
故戒之云,彼已俱疑,而來問已。
質,成也。
若已亦疑,則無得成言之;
若成言疑事,後為賢人所譏,則傷已智也。
故孔子戒子路云「不知為不知」也。
○「直而勿有」。
○正義曰:此謂彼疑已不疑者,仍須謙退。
直,正也。
彼有疑事而來問已,已若不疑而答之,則當稱師友所說以正之,勿為巳有此義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5:31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若夫,言若欲為丈夫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是謂我非夫。
○夫,方於反,丈夫也。
坐如屍,視貌正。
立如齊。
磬且聽也。
齊謂祭祀時。
○齊,側皆反,本亦作齋,音同,注同。
禮從宜,事不可常也。
晉士丐帥師侵齊,聞齊侯卒,乃還,《春秋》善之。
○丐本亦作丐,音蓋。
還音旋,後放此。
使從俗。
亦事不可常也。
牲幣之屬,則當從俗所出。
《禮器》曰:「天不生,地不養,君子不以為禮,鬼神不饗。」
○使,色吏反。
幣,徐扶世反。
饗,許兩反。
[疏]「若夫」至「從俗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為丈夫之法,當「坐如屍」以下四行並備,乃可立身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若夫」者,凡人若為丈夫之法,必當如下所陳,故目丈夫於上,下乃論其行以結之。
○注「言若」至「非夫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左傳》宣十二年邲之戰,楚侵鄭、晉救之。
及河,聞鄭既及楚平,中軍將荀林父欲還,不濟。
上軍將士會曰:「善。」
中軍佐先穀曰:「不可,成師以出,聞敵強而退,非夫也。」
又哀十一年,齊伐魯,魯武叔初不欲戰,為冉求所非。
武叔曰:「是謂我不成丈夫也。」
退而蒐乘。
二傳之言,當是先縠之辭也。
彼無「是謂我」,鄭君足之也。
○「坐如屍」者,屍居神位,坐必矜莊。
言人雖不為屍,若所在坐法,必當如屍之坐,故鄭云「視貌正」也。
○「立如齊」者,人之倚立,多慢不恭,故戒之云,倚立之時雖不齊,亦當如祭前之齊,必須磬折屈身。
○注「磬且」至「祀時」。
○正義曰:「磬且聽」,案《士虞禮》云:「無屍者,主人哭,出復位,祝闔牖戶,如食間。」
是祭時主人有聽法。
云「磬」者,謂屈身如磬之折殺。
案《考工記》云:「磬氏為磬,倨句一矩有半。」
鄭云:「必先度一矩為句,一矩為股,而求其弦。
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弦,則磬之倨句也。」
是磬之折殺,其形必曲。
人之倚立,亦當然也。
又云「齊謂祭祀時」者,凡齊皆在祭前,自整齊之名,並於適寢之中,坐而無立。
今云「立如齊」者,齊有立者,但祭前有齊,所以自整齊也,則祭日神前亦當齊,則齋者是先後通稱。
此言「立如齋」,非祭前坐齋,故鄭云:「齋謂祭祀時也。」
若然,此立謂侍尊者之時,故《玉藻》云「凡侍於君,紳垂,足如履齋,視下聽上」是也。
○「禮從宜」者,皇氏云:「上二事,丈夫為儼恪之儀。
此下二事,丈夫為君出使之法。」
義或然也。
「禮從宜」者,謂人臣奉命出使征伐之禮,雖奉命出征,梱外之事,將軍裁之,知可而進,知難而退,前事不可準定,貴從當時之宜也。
○注「事不」至「善之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春秋》襄十九年,「齊侯還卒,晉士丐帥師侵齊,至穀,聞齊侯卒,乃還。」
《公羊》云:「還者何?
善辭也。
何善爾?
大其不伐喪也。
此受命於君而伐齊,則何大其不伐喪也?
大夫以君命出使,進退在大夫也。」
○「使從俗」者,使謂臣為君出聘之法,皆出土俗牲幣以為享禮,土俗若無,不可境外求物,故云「使從俗」也。
皇氏云:「上『禮從宜』,與此『使從俗』,互而相通,皆是以禮而使。」
義或然也。
○注「亦事」至「不饗」。
○正義曰:「牲幣之屬,當從俗所出」者,謂若《郊特牲》及《聘禮》,朝聘皆有皮馬龜金竹箭璧帛之等,有則致之,無則已,故云「不可常也」。
「《禮器》曰:天不生」者,謂天不以四時而生,若李梅冬實。
「地不養」者,謂居山以魚鱉,居澤以鹿豕。
「君子不以為禮」者,謂天不生地不養之等,君子不將為饗禮。
「鬼神不饗」者,言君子不以為禮者,祇由鬼神不歆饗此非常之物,明鬼神依人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5:33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夫禮者,所以定親疏,決嫌疑,別同異,明是非也。
禮不妄說人,為近佞媚也。
君子說之不以其道,則不說也。
○夫音扶,凡發語之端皆然,後放此。
疏,所居反,或作疏。
決,徐古穴反。
嫌,戶恬反。
別,彼列反,下注、下文同。
說音悅,又始悅反,注同。
伎,乃定反,口才曰佞。
媚,眉忌反,意向曰媚。
不辭費。
為傷信,君子先行其言而後從之。
○辭,本又作詞,同;
《說文》以詞為言詞之字;
辭,不受也,後皆放此。
費,芳味反,言而不行為辭費。
禮不逾節,不侵侮,不好狎。
為傷敬也。
人則習近為好狎。
○侮,徐云撫反,輕慢也。
好,呼報反,注同。
脩身踐言,謂之善行。
踐,履也,言履而行之。
○行,下孟反,下「行脩」同。
行脩言道,禮之質也。
言道,言合於道。
質猶本也,禮為之文飾耳。
禮聞取於人,不聞取人。
謂君人者。
取於人,謂高尚其道。
取人,謂制服其身。
○取於,舊七樹反,謂趣就師求道也;
皇如字,謂取師之道。
取人如字,謂制師使從已。
禮聞來學,不聞往教。
尊道藝。
[疏]「夫禮」至「往教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明治身立行,交接得否,皆由於禮,故以禮為目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夫禮者,所以定親疏」者,五服之內,大功已上服粗者為親,小功已下服精者為疏,故《周禮》小史掌定繫世,辨昭穆也。
○「決嫌疑」者,若妾為女君期,女君為妾若報之則太重,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,故全不服,是決嫌疑者,孔子之喪,門人疑所服。
子貢曰:「昔者夫子喪顏回,若喪子而無服。
喪子路亦然,請喪夫子,若喪父而無服。」
是決疑也。
○「別同異」者,賀瑒云:「本同今異,姑姊妹是也。
本異今同,世母叔母及子婦是也。」
○「明是非也」者,得禮為是,失禮為非,若主人未斂,子游裼裘而吊,得禮,是也。
曾子襲裘而吊,失禮,非也。
但嫌疑同異是非之屬,在禮甚眾,各舉一事為證。
而皇氏具引,今亦略之。
○「禮不妄說人」者,禮動不虛,若說人之德,則爵之。
問人之寒,則衣之。
若無爵無衣,則為妄說,近於佞媚也。
○注「君子」至「說也」。
○正義曰:此《論語》文。
孔子曰:「君子說之不以其道,則不說也。」
不以其道說之,是妄說,故君子不說也,引證經禮不妄說人之事。
○「不辭費者」。
正義曰:凡為人之道,當言行相副,今直有言而無行,為辭費。
○「禮不」至「好狎」。
○禮者所以辨尊卑,別等級,使上不逼下,下不僣上,故云禮不逾越節度也。
「不侵侮」者,禮主於敬,自卑而尊人,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於人也。
○「不好狎」者,賢者當狎而敬之,若直近而習之,不加於敬,則是好狎,故鄭云「習近為好狎」也。
○「行脩」至「質也」。
○凡為禮之法,皆以忠信仁義為本,禮以文飾。
「行脩」者,忠信之行脩。
「言道」者,言合於仁義之道。
「質」,本也,則可與禮為本也。
○「禮聞取於人,不聞取人」者,熊氏以為此謂人君在上招賢之禮,當用賢人德行,不得虛致其身。
「禮聞取於人」者,謂禮之所聞,既招致有賢之人,當於身上取於德行,用為政教,不聞直取賢人,授之以位,制服而已,故鄭云「謂君人者」。
皇氏以為人君取師受學之法,「取於人」,謂自到師門,取其道藝。
○「禮聞來學,不聞往教」。
○「禮聞來學」者,凡學之法,當就其師,處北面伏膺。
「不聞往教」者,不可以屈師親來就己,故鄭云「尊道藝」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5:5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道德仁義,非禮不成。
教訓正俗,非禮不備。
分爭辨訟,非禮不決。
君臣、上下、父子、兄弟,非禮不定。
宦學事師,非禮不親。
班朝治軍,蒞官行法,非禮威嚴不行。
禱祠祭祀,供給鬼神,非禮不誠不莊。
分、辨,皆別也。
官,仕也。
班,次也。
蒞,臨也。
莊,敬也。
學或為御。
○辨,皮勉反,徐方勉反。
上下,上謂公卿,下謂大夫、士。
宧音患。
朝,直遙反。
蒞,本亦作蒞,徐音利,沈力二反,又力位反。
禱,丁老反,鄭云:「求福曰禱。」
祠音詞,求得曰祠。
共音恭,本或作供。
莊,側良反,徐側亮反。
學或為御,鄭此注為見他本也,後放此。
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。
撙猶趨也。
○撙,祖本反。
趨,士俱反,就也,向也。
鸚鵡能言,不離飛鳥。
猩猩能言,不離禽獸。
今人而無禮,雖能言,不亦禽獸之心乎?
夫唯禽獸無禮,故父子聚麀。
聚猶共也。
鹿牝曰麀。
○嬰,本或作鸚,厄耕反。
母,本或作鵡,同,音武,諸葛恪茂後反。
離,力智反,下同。
狌,本又作猩,音生。
禽獸,盧本作走獸。
麀音憂,牝鹿也。
牝,頻忍反,徐扶盡反,舊扶允反。
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,使人以有禮,知自別於禽獸。
[疏]「道德」至「禽獸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禮為諸事之本。
言人能有禮,然可異於禽獸也。
○「道德仁義,非禮不成」者,道者通物之名,德者得理之稱,仁是施恩及物,義是裁斷合宜,言人慾行四,事不用禮無由得成,故云「非禮不成」也。
道德為萬事之本,仁義為群行之大,故舉此四者為用禮之主,則餘行須禮可知也。
道是通物,德是理物,理物由於開通,是德從道生,故道在德上。
此經道謂才藝,德謂善行,故鄭注《周禮》云:「道多才藝,德能躬行,非是《老子》之道德也。」
熊氏云:「此是《老子》『失道而後德,失德而後仁,失仁而後義』。
今謂道德,大而言之則包羅萬事,小而言之則人之才藝善行。
無問大小,皆須禮以行之,是禮為道德之具,故云『非禮不成』。
然人之才藝善行得為道德者,以身有才藝,事得開通,身有美善,於理為得,故稱道德也。」
○「教訓正俗,非禮不備」者,熊氏云:「教謂教人師法,訓謂訓說義理,以此教訓,正其風俗,非得其禮,不能備具,故云『非禮不備』。
但教之與訓,小異大同。」
「分爭辨訟,非禮不決」者,《周禮•司寇》「以兩造禁民訟」,又云「以兩劑禁民獄」,故鄭云:「爭罪曰獄,爭財曰訟。」
則萬事通名。
故《左傳》云「凡有血氣,皆有爭心」,又云「錐刀之末,將盡爭之」是也。
此「爭財曰訟」,對文異耳,散則通名。
故《左傳》云「衛侯與元咺訟」,是爭罪亦曰訟也。
○「君臣、上下、父子、兄弟,非禮不定」者,上謂公卿大夫,下謂士也。
君父南面,臣子北面,公卿大夫則列位於上,士則列位於下,兄前弟後,唯禮能定也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君,群也,群下之所歸心也。
臣,堅也,厲志自堅也。
父,矩也,以法度教子也。
子,孳也,孳孳無已也。
兄,況也,況父法也。
弟,悌也,心順行篤也。」
「官學事師,非禮不親」者,熊氏云:「官謂學仕官之事,學謂習學六藝,此二者俱是事師,非禮不親。」
《左傳》宣二年,趙盾見靈輒餓,問之,云:「官三年矣。」
服虔云:「官,學也。」
是學職事為官也。
○「班朝治軍,蒞官行法,非禮威嚴不行」者,班,次也;
朝,朝廷也;
次,謂司士正朝儀之位次也;
治軍,謂師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;
蒞,臨也;
官,謂卿、大夫、士各有職掌;
行法,謂司寇士師明刑法也。
皆用禮,威嚴乃行也。
「禱祠祭祀,供給鬼神,非禮不誠不莊」者,《周禮•都宗人》云:「國有大故,則令禱祠。」
鄭注云:「祠謂報塞。」
又《小宗伯》注云:「求福曰禱,得求曰祠。」
熊氏云:「祭祀者,國家常禮。
牲幣之屬,以供給鬼神,唯有禮乃能誠敬。」
○「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」者,君子是有德有爵之通稱,王肅云:「君上位,子下民。」
又康成注《少儀》云:「君子,卿大夫若有異德者。」
凡禮有深疑,則舉君子以正之。
恭敬者,何胤云:「在貌為恭,在心為敬。」
何之所說,從多舉也。
夫貌多心少為恭,心多貌少為敬,所以知者,《書》云「奉先思孝,接下思恭」,又云「貌曰恭」,又《少儀》云「賓客主恭,祭祀主敬」,《論語》云「巧言令色足恭」,又云「至於犬馬,皆能有養,不敬何以別乎」,又《孝經說》「君父同敬,為母不同敬」。
以此諸文言之,凡稱敬多為尊,故知貌多為恭,心多為敬也。
又通而言之,則恭敬是一。
《左傳》云:「敬恭父命。」
《士昏禮》云:「敬恭聽宗父母之言。」
《孝經》云:「恭敬安親。」
此並恭敬連言,明是一也。
撙者,趨也。
節,法度也。
言恆趨於法度。
「退讓以明禮」者,應進而遷曰退,應受而推曰讓。
「以明禮」者,既道德仁義已下,並須禮以成,故君子之身行恭敬,趨法度,及退讓之事,以明禮也。
○「猩猩」至「禽獸」。
○正義曰:《爾雅》云:「猩猩小而好啼。」
郭注《山海經》云:「人面豕身,能言語,今交阯封谿縣出猩猩,狀如獾屯,聲似小兒啼。」
今案,禽獸之名,經記不同。
《爾雅》云:「二足而羽謂之禽,四足而毛謂之獸。」
今鸚鵡是羽曰禽,猩猩四足而毛,正可是獸。
今並云禽獸者,凡語有通別,別而言之,羽則曰禽,毛則曰獸。
所以然者,禽者,擒也,言鳥力小可擒捉而取之;
獸者,守也,言其力多,不易可擒,先須圍守,然後乃獲,故曰獸也。
通而為說,鳥不可曰獸,獸亦可曰禽,故鸚鵡不曰獸,而猩猩通曰禽也。
故《易》云: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」
則驅走者亦曰禽也。
又《周禮•司馬職》云:「大獸公之,小禽私之。」
以此而言,則禽未必皆鳥也。
又康成注《周禮》云:「凡鳥獸未孕曰禽。」
《周禮》又云:「以禽作六摯,卿羔,大夫雁。」
《白虎通》云:「禽者,鳥獸之總名。」
以此諸經證禽名通獸者,以其小獸可擒,故得通名禽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03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太上貴德,太上,帝皇之世,其民施而不惟報。
○大音泰,注同;
大上謂三皇五帝之世。
施,始豉反,下同。
其次務施報。
茸荃之世,禮始興焉。
禮尚往來,往而不來,非禮也;
來而不往,亦非禮也。
人有禮則安,無禮則危,故曰,禮者不可不學也。
夫禮者,自卑而尊人,雖負販者,必有尊也,而況富貴乎?
負販者尤輕恌志利,宜若無禮然。
○販,方萬反。
佻,吐彫反。
富貴而知好禮,則不驕不淫;
貧賤而知好禮,則志不懾。
懾猶怯惑。
○好,呼報反,下同。
懾,之涉反。
怯,丘劫反,何胤云:「憚所行為怯。」
[疏]「太上」至「不懾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世變道殊,所貴有異,雖負販者,必須有禮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太上貴德」者,大上謂三皇五帝之世也。
其時猶淳厚其德,不尚往來之禮,所貴者在於有德,故曰「貴德」也。
德主務施其事,但施而不希其反也。
皇是三皇,帝是五帝,不云皇帝者,恐是一事不分,故鄭升「帝」於「皇」上,以殊異代矣。
然五帝雖有三禮五玉陟方朝會,而猶是揖讓,故上同三皇,是以《禮運》注謂五帝為大道之時也。
熊氏云:「三皇稱皇者,皆行合天皇之星。」
故《詩緯•含神霧》宋均注云:「北極天皇大帝,其精生人。」
然則稱皇者,皆得天皇之氣也。
鄭玄意則以伏犧、女媧、神農為三皇,故注《中候•數省圖》引《運斗樞》:「伏犧、女媧、神農為三皇也。」
然宋均注《援神契》引《甄耀度》數燧人、伏犧、神農為三皇,譙周《古史考》亦然。
《白虎通》取伏犧、神農、祝融為三皇,孔安國則以伏犧、神農、黃帝為三皇,並與鄭不同。
此皆無所據,其言非也。
鄭數伏犧、女媧、神農,非謂其人身自相接,其間代之王多矣。
《六藝論》云:「燧人至伏犧一百八十七代。」
宋均注《文耀鉤》云:「女媧以下至神農七十二姓。」
譙周以為伏犧以次有三姓始至女媧,女媧之後五十姓至神農,神農至炎帝一百三十三姓。
是不當身相接。
譙周以神農炎帝為別人,又以神農為木德,女媧為水德,皆非鄭義也。
其五帝者,鄭注《中候•敕省圖》云:「德合五帝坐星者稱帝,則黃帝、金天氏、高陽氏、高辛氏、陶唐氏、有虞氏」是也。
實六人而稱五者,以其俱合五帝坐星也。
五帝所以稱帝者,《坤靈圖》云:「德配天地,在正不在私,稱之曰帝。」
茸荃稱王者,莊三年《穀梁傳》曰:「其曰王者,人所歸往也。」
散而言之,則三皇亦稱帝,則《月令》云「其帝太昊」是也。
五帝亦稱皇,則《呂刑》云「皇帝清問下民」是也。
至茸荃德劣,不得上同於天,唯稱王而已。
此云「太上貴德」,鄭云「帝皇之世」,則帝皇以上皆行德也。
所以《中候•握河紀》云:「皇道帝德,非朕所事。」
是三皇行道,五帝行德,不同者但德由道生,道為其本,故道優於德。
散而言之,德亦是道,故總云「貴德」。
既三皇行道,五帝行德,以次推之,則茸荃行仁,五霸行義。
五帝雖行德,亦能有仁,故《大學》云「堯舜率天下以仁」是也。
案《老子》云:「道常無名。」
河上公云:「能生天地人,則當大《易》之氣也。」
《道德經》云:「上德不德。」
其德稍劣於常道,則三皇之世,法大《易》之道行之也。
然則可行之道,則伏犧畫八卦之屬是也,三皇所行者也。
「下德不失德」,河上公云:「下德謂號謚之君。」
則五帝所行者也。
但三皇則道多德少,五帝則道少德多,此皆熊氏之說也。
今謂道者開通濟物之名,萬物由之而有,生之不為功,有之不自伐,虛無寂莫,隨物推移,則天地所生,微妙不測。
聖人能同天地之性,其愛養如此,謂之為道。
此則常道,人行大道也。
其如此善行為心,於已為得,雖不矜伐,意恆為善,謂之為德,此則劣於道也。
既能推恩濟養,惻隱矜恤於物,謂之為仁,又劣於德。
若其以仁招物,物不從已,征伐刑戮,使人服從,謂之為義,又劣於仁。
以義服從,恐其叛散,以禮制約,苟相羈縻,是之謂禮,又劣於義。
此是人情小禮,非大禮也。
聖人之身,俱包五事,遇可道行道,可德行德,可仁行仁,可義行義,皆隨時應物,其實諸事並有,非是有道德之時無仁義,有仁義之時無道德也。
此道德以大言之,則天地聖人之功也。
以小言之,則凡人之行也。
故鄭注《同禮》云:「道多才藝,德能躬行。」
謂於一人之上,亦能開通,亦於已為德。
以此言之,則《周禮》三德六德及《皋陶》九德,及《洪範》三德,諸經傳道德皆有分域,小大殊名,不足怪也。
○注「其民施而不惟報」。
○正義曰:惟,思也。
世既貴德,但有施惠而不思求報也。
○「其次務施報」。
○正義曰:「其次」謂茸荃之世也。
「務」猶事也。
茸荃之世,獨親其親,獨子其子,貨力為己,施則望報,以為恆事,故云「務施報」。
○「禮尚往來」者,言茸荃之世,其禮主尚往來。
○「貧賤而知好禮,則志不懾」者,懾,怯也,惑也。
貧者之容,好怯惑畏人,使心志不遂,若知禮者,則持禮而行之,故志不懾怯,是以於負販之中,必有所尊也。
○注「懾猶怯惑」。
○正義曰:何胤云:「憚所行為怯,迷於事為惑。」
義或當然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0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人生十年曰「幼」,學。
名曰幼,時始可學也。
《內則》曰:「十年出就外傅,居宿於外,學書計。」
二十曰「弱「,冠。
三十曰「壯」,有室。
有室,有妻也。
妻稱室。
○冠,古亂反。
四十曰「強」,而仕。
五十曰「艾」,服官政。
艾,老也。
○艾,五蓋反,謂蒼艾色也;
一音刈,治也。
六十曰「耆」,指使。
指事使人也。
六十不與服戎,不親學。
○耆,渠夷反,賀瑒云:「至也,至老境也。」
與音預。
七十曰「老」,而傳。
傳家事,任子孫,是謂宗子之父。
○傳,直專反,沈直戀反。
八十、九十曰「耄」。
耄,惛忘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謂老將知,耄又及之。」
○旄,本又作耄,同,亡報反,注同:本或作「八十曰耋,九十曰旄」,後人妄加之。
惛音昏,一音呼困反。
忘,亡亮反,又如字。
知音智。
七年曰「悼」。
悼,憐愛也。
○悼,徒報反。
悼與耄,雖有罪,不加刑焉。
愛幼而尊老。
百年曰「期頤」。
期猶要也。
頤,養也。
不知衣服食味,孝子要盡養道而已。
○頤,羊時反。
要,於遙反,又如字,下同。
養道,羊尚反,又如字。
大夫七十而致事。
致其所掌之事於君而告老。
若不得謝,謝猶聽也。
君必有命,勞苦辭謝之,其有德尚壯,則不聽耳。
○聽,吐丁反,後可以意求,皆不音。
勞如字,又力報反。
則必賜之幾杖,行役以婦人,適四方,乘安車,自稱曰「老夫」,幾杖、婦人、安車,所以養其身體也。
安車,坐乘,若今小車也。
老夫,老人稱也。
亦明君貪賢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老夫耄矣。」
於其國則稱名。
君雖尊異之,自稱猶若臣。
越國而問焉,必告之以其制。
鄰國來問,必問於老者以答之。
制,法度。
[疏]「人生」至「其制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人幼而從學,至於成德,終始之行,皆遵禮制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人生十年曰幼,學」者,謂初生之時至十歲。
依《內則》,子生八年「始教之讓,九年教之數日,十年出就外傅,居宿於外,學書計」,故以十年為節也。
幼者,自始生至十九時,故《檀弓》云:「幼名者,三月為名稱幼。」
冠禮云:「棄爾幼志。」
是十九以前為幼。
《喪服傳》云:「子幼。」
鄭康成云:「十五已下,皆別有義。」
今云「十年曰幼,學」,是十歲而就業也。
○「二十曰弱,冠」者,二十成人,初加冠,體猶未壯,故曰弱也。
至二十九,通得名弱冠,以其血氣未定故也。
不曰「人生」,並承上可知也。
今謂庶人及士之子,若卿大夫十五以上則冠,故《喪服》云「大夫為昆弟之長殤」是也。
其冠儀與士同,故《郊特牲》云「無大夫冠禮」是也。
其大夫之子亦二十而冠,其諸侯之子亦二十而冠,天子之子則十二而冠。
若天子諸侯之身,則皆十二而冠。
具釋在《冠義》。
○「三十曰壯,有室」者,三十而立,血氣已定,故曰壯也。
壯有妻,妻居室中,故呼妻為室。
若通而言之,則宮室通名,故《爾雅》云:「宮謂之室,室謂之宮。」
別而言之,論其四面穹隆則宮,因其貯物充實則曰室,室之言實也。
今不云「有妻」而云「有室」者,妻者,齊也,齊為狹局,云室者,含妾媵,事類為廣。
案《媒氏》云:「男三十,女二十。」
鄭康成云:「二三者,天地相承覆之數也。」
《易》曰:「參天兩地而地而奇數焉。」
《白虎通》云:「男三十筋骨堅強,任為人父。
女二十肌膚充盛,任為人母,合為五十,應大衍之數,生萬物也。」
○「四十曰強,而仕」者,三十九以前通曰壯,壯久則強,故「四十曰強」。
強有二義,一則四十不惑,是智慮強;
二則氣力強也。
○「五十曰艾,服官政」者,四十九以前通曰強,年至五十,氣力已衰,髪蒼白,色如艾也。
五十是知天命之年,堪為大夫服事也。
大夫得專事其官政,故曰「服官政」也。
鄭康成注《孝經》云:「張官設府謂之卿大夫。」
即此之謂也。
熊氏云:「案《中候•運衡》云『年耆既艾』,注云:『七十曰艾。』
言七十者,以時堯年七十,故以七十言之。
又《中候•准讖哲》云:『仲父年艾,誰將逮政。』注云『七十曰艾』者,云誰將逮政,是告老致政,致政當七十之時,故以七十曰艾。」
○「六十曰耆,指使「者,賀瑒云:「耆,至也,至老之境也。
六十耳順,不得執事,但指事使人也。」
鄭注《射義》云:「耆耋皆老也。」
○注「六十」至「不親學」。
○正義曰:此《王制》文。
引之者,證不自使也。
○「七十曰老,而傳」者,六十至老境而未全老,七十其老已至,故言老也。
既年已老,則傳徙家事,付委子孫,不復指使也。
○注「傳家」至「之父」。
○正義曰:然庶子年老,亦得傳付子孫,而鄭唯云「謂宗子」者,為《喪服》有「宗子孤為殤」,鄭云:「言孤,有不孤者,謂父有廢疾,若七十而老,子代主宗事者也。」
鄭今欲會成《喪服》義,故引「宗子之父」也。
又一云「宗子」並謂五宗也。
五宗之子並是傳祭之身,故指之也。
庶子乃授家事於子,非相傳之事,此既云「傳」,故鄭知非庶子也。
必為宗子父者,以經言「傳」,傳者,上受父祖之事,下傳子孫,子孫之所傳家事,祭事為重,若非宗子,無由傳之。
但七十之時,祭祀之事猶親為之,其視濯溉則子孫,故《序卦》注云「謂父退居田裡,不能備祭宗廟,長子當親視滌濯鼎俎」是也。
若至八十,祭亦不為,故《王制》云:「八十齊喪之事不及也。」
注云:「不齊,則不祭也。」
○「八十、九十曰耄」,耄者,僻謬也。
人或八十而耄,或九十而耄,故並言二時也。
○注「耄惛」至「及之」。
○正義曰:「耄,惛忘也」者,「惛忘」即「僻謬」也。
○所引《春秋》,案《左傳》昭元年,周景王使劉定公勞晉趙孟,定公勸趙孟纂禹之績,廣樹之功。
趙孟對云:「老夫罪戾,朝不謀夕。」
劉子歸語王曰:「諺所謂老將知而耄及之者,其趙孟之謂乎?」
引之者,證老為耄。
○「七年曰悼」者,悼,憐愛也。
未有識慮,甚可憐愛也。
年七歲而在九十後者,以其同不加刑,故退而次之也。
○「悼與耄,雖有罪,不加刑焉」者,幼無識慮,則可憐愛,老已耄而可尊敬,雖有罪,而同不加其刑辟也。
《周禮•司剌》有三赦,一曰幼弱,二曰老耄,三曰憃愚。
鄭注云:「若今時律令,未滿八歲,八十以上,非手殺人,他皆不坐。」
故司剌有三赦,皆放免不坐也。
○「百年曰期頤」者,期,要也;
頤,養也。
人年百歲,不復知衣服飲食寒暖氣味,故人子用心,要求親之意而盡養道也。
「頤,養也」,《易•序卦》文。
「大夫七十而致事」者,七十曰老,在家則傳家事於子孫,在官致所掌職事還君,退還田裡也。
不云置而云致者,置是廢絕,致是與人,明朝廷必有賢代已也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臣年七十懸車致仕者,臣以執事趨走為職,七十耳目不聰明,是以退老去避賢也,所以長廉遠恥。
懸車,示不用也。
致事,致職於君。
君不使退而自去者,尊賢也。」
○「若不得謝」者,謝猶聽許也。
君若許其罷職,必辭謝云:「在朝日久,劬勞歲積。」
是許其致事也。
今不得聽,是其有德尚壯,猶堪掌事,不聽去也。
「則必賜之幾杖」者,熊氏云:「既不聽致事,則《祭義》云『七十杖於朝』是也。
聽致事,則《王制》云『七十杖於國,八十杖於朝』是也。」
案《書傳》云:「七十杖於朝。」
鄭注云:「朝當為國者,以其下有『八十杖於朝』,故以朝當為國也。
與《王制》同,並謂聽致事也。」
○「行役以婦人」者,行役,謂本國巡行役事。
婦人能養人,故許自隨也。
○「適四方,乘安車」者,「適四方」,謂遠聘異國時。
乘安車,安車,小車也,亦老人所宜。
然此養老之具,在國及出,皆得用之。
今言行役婦人,四方安車,則相互也,從語便,故離言之耳。
○「自稱曰老夫」者,若此老臣行役及適四方,應與人語,其自稱為老夫,言已是老大夫也。
必稱老者,明君貪賢之故,而臣老猶在其朝也。
○注「幾杖」至「耄矣」。
○正義曰:「安車,坐乘,若今小車」者,古者乘四馬之車立乘。
此臣既老,故乘一馬小車坐乘也。
庾蔚云:「漢世駕一馬而坐乘也。」
熊氏云:「案《書傳略說》云:『致仕者以朝,乘車輲輪。』
鄭云:『乘車,安車。
言輲輪,明其小也。』」
「《春秋傳》曰:老夫耄矣」者,引《左傳》,證老臣對他國人自稱老夫也。
此是《春秋》隱四年衛石碏辭也。
石碏子厚與衛州吁游,吁弒其異毋兄完而自立,未能和民,欲結強援,時陳侯有寵於周桓王,州吁與石厚往陳,欲因陳自達於周,而石碏遣人告陳曰:「衛國褊小,老夫耄矣,無能為也,此二人者,實弒寡君,敢即圖之。」
○「於其國則稱名」者,「於其國」,謂自與其君言也,雖老,猶自稱名也。
○注「君雖尊異之,自稱猶若臣」者,案《玉藻》云「上大夫曰下臣」,《士相見禮》云「士大夫於他邦之君曰外臣」,是上大夫於已君自稱為下臣,於他國君自稱為外臣。
又《玉藻》云「下大夫自名」,又鄭注《玉藻》云「下大夫自名,於他國則曰外臣某」,其是下大夫於已君稱名,於他國曰外臣某。
此既自稱老夫,宜是上大夫,而稱名從下大夫者,既被君尊異,故臣亦謙退,從下大夫之例而稱名也。
且《玉藻》所云,是其從下大夫例,然臣於君,單稱名無嫌也。
○「越國而問焉,必告之以其制」者,越國猶他國也,若他國來問已國君之政,君雖已達其事,猶宜問於老賢,老賢則稱國之舊制以對他國之問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0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謀於長者,必操幾杖以從之。
從,猶就也。
○長,丁丈反,下皆同。
操,七刀反。
長者問,不辭讓而對,非禮也。
當謝不敏,若曾子之為。
[疏]「謀於」至「從之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有事取謀議於長者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操幾杖以從之」者,操,執持也。
杖可以策身,幾可以杖己,俱是養尊者之物,故於謀議之時將就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10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凡為人子之禮,冬溫而夏凊,昏定而晨省。
安定其床衽也,省問其安否何如。
○夏,遐嫁反。
凊,七性反;
字從,冰,冷也;
本或作水旁,非也。
衽,而審反,徐而鴆反,席也。
在醜夷不爭。
丑,眾也。
夷猶儕也。
四皓曰:「陛下之等夷。」
○儕,仕皆反,等也,沈才詣反。
皓,元老反;
四皓,園公、綺季、夏黃公、角里先生。
[疏]「凡為」至「不爭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人子事親奉養之禮,又去爭訟,今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昏定而晨省」者,上云冬溫夏凊,是四時之法,今說一日之法。
定,安也。
晨,旦也。
應臥,當齊整床衽,使親體安定之後,退。
至明旦,既隔夜,早來視親之安否何如。
先昏後晨,兼示經宿之禮。
熊氏云:「晨省者,案《內則》云,同宮則雞初鳴,異宮則昧爽而朝。」
○「在醜夷不爭」者,此一句明朋儕禮也。
丑,眾也;
夷猶儕也,皆等類之名。
風俗語不同,故兼言之。
夫貴賤相臨,則存畏憚,朋儕等輩,喜爭勝負,亡身及親,故宜誡之以不爭。
○注「丑眾」至「等夷」。
○正義曰:「丑,眾也」,《釋詁》文,謂在眾不忿爭也。
云「四皓曰:陛下之等夷」者,證夷是等類也。
四皓,漢時隱人高士也。
其四人,一東園公,二綺裡季,三夏黃公,四角里先生,皆老,髪白皓素,因呼為四皓。
隱商山不仕,高祖數召不出。
後為高祖欲廢呂後之子盈,而立戚夫人之子趙王如意為大子,張良使太子卑辭安車遣辨士以請四皓,四皓果來,捨建城侯所。
至漢十一年,黥布反,高祖令太子將兵擊之。
四皓自相謂曰:「幾來欲以安太子,太子將兵,事危矣。」
乃說建城侯曰:「太子將兵有功則位不益,無功則從此受禍。
且太子所與諸將,皆嘗與上定天下驍將也。
今使太子將之,此無異使羊將狼,皆不肯為用,其無功必矣。
臣聞母愛者子抱之,今戚夫人日夜侍御,趙王常居前,上終不使不肖子居愛子之上,明乎其代大子之位必矣。
君何不急請呂後承間為上泣言:「黥布天下猛將,善用兵,諸將皆陛下之等夷,今令大子將此屬,莫肯為用。』」
於是呂後如四皓言以請高祖。
高祖時疾,自行,十二年破黥布還而疾益甚,愈欲易太子。
及燕置酒,太子侍,四皓從太子,高祖驚曰:「吾召公數歲,公逃我,今反從我兒乎!」
四皓曰:「陛下輕士善罵,臣等義不受辱,故恐而亡匿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12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夫為人子者,三賜不及車馬,三賜,三命也。
凡仕者,一命而受爵,再命而受衣服,三命而受車馬。
車馬,而身所以尊者備矣。
卿、大夫、士之子不受,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。
天子諸侯之子不受,自卑遠於君。
○遠,於萬反。
故州閭鄉黨稱其孝也,兄弟親戚稱其慈也,僚友稱其弟也,執友稱其仁也,交遊稱其信也。
不敢重受賜者,心也,如此而五者備有焉。
《周禮》二十五家為閭,四閭為族,五族為黨,五黨為州,五州為鄉。
僚友,官同者。
執友,志同者。
○僚,本又作寮,了彫反,同官者。
弟,大計反,下注同。
見父之執,不謂之進不敢進,不謂之退不敢退,不問不敢對,敬父同志,如事父。
此孝子之行也。
[疏]「夫為」至「行也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人子謙卑,行著於外,所敬又廣。
今各隨文解之。
言「夫」者,貴賤悉然也。
「三賜」,三命也。
言為人子,雖受三命之尊,終不敢受車馬,車馬則身有成尊,便比逾於父,故不受。
所以許受三命,而不許受車馬者,命是榮美,光顯祖父,故受也;
車馬是安身,身安不關先祖,故不受也。
不云「不受」,而云「不及」者,受是已到之日,明人子非唯外跡不受,抑亦心所不及於此賜也。
○注「三賜」至「於君」。
○正義曰:云「三賜不及」者,受命即受賜,故三賜三命,故《公羊》云:「命者何?
加我服」,「錫者何?賜也。」
是其命賜將相也。
云「凡仕者,一命受爵,再命受衣服,三命受車馬」者,皆約《周禮•大宗伯》之文。
案《大宗伯》「一命受職」,職則爵也。
又《宗伯》「三命受位」,鄭康成云:「始有列位於王朝。」
今言「受車馬」者,但三命受位,即受車馬。
以經云「車馬」,故以「車馬」言之。
云「卿、大夫、士之子不受,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」者,以公侯伯卿三命,其子不受,不敢比於父;
公侯伯大夫、子男卿再命,公侯伯士一命,子男之士不命,其子三命不受車馬者,皆是不敢逾於父。
不言天子諸侯之子不敢受者,以其父位既尊,不得言不敢比逾,故云「自卑遠於君」。
案《周禮》九儀,「一命受職,再命受服,三命受位,四命受器,五命賜則,六命賜官,七命賜國,八命作牧,九命作伯」。
案《含文嘉》:「九賜:一曰車馬,二曰衣服,三曰樂則,四曰朱戶,五曰納陛,六曰虎賁,七曰斧鉞,八曰弓矢,九曰秬鬯。」
宋均注云:「進退有節,行步有度,賜以車馬,以代其步。
言成文章,行成法則,賜以衣服,以表其德。
動作有禮,賜以納陛,以安其體。
長於教誨,內懷至仁,賜以樂則,以化其民。
居處修理,房內不洩,賜以朱戶,以明其別。
勇猛勁疾,執義堅強,賜之虎賁,以備非常。
抗揚威武,志在宿衛,賜以斧鉞,使得專殺。
內懷仁德,執義不傾,賜以弓矢,使其專征。
慈孝公母,賜以秬鬯,以歸祭祀。」
鄭司農以《周禮》九命與九賜是一也。
然則此「三賜」,鄭康成知非「九賜」之第三,而云「三命之賜」者,康成以九命與九賜不同,九賜謂「八命作牧,九命作伯」之後,始加九賜。
知者,《王制》云「三公一命卷,若有加,則賜。
二曰衣服之屬」是也。
又《宗伯》「八命作牧」注云:「侯伯有功德,加命得專征伐。」
《王制》云:「賜弓矢,然後征。」
《詩》云:「瑟彼玉瓚,黃流在中。」
傳曰:「九命然後賜以圭瓚。」
又《尚書•文侯》:「仇受弓矢秬鬯。」
《左傳》:「晉文公受大路、戎路、弓矢、秬鬯、虎賁。」
此皆九命之外,始有衣服、弓矢、秬鬯等之賜,故知九賜不與九命同也。
且此云「三賜不及車馬」,其九賜「一曰車馬」,何由三賜不及車馬乎?
故知此三賜非九賜之三賜也。
若是九賜之三賜,即是身八命九命之尊,禮絕凡庶,何得下文云州閭、鄉黨、僚友、交遊也?
故康成以為諸侯及卿大夫之子三命者。
其《公羊》說九賜之次,與《含文嘉》不同,一曰加服,二曰朱戶,三曰納陛,四曰輿馬,五曰樂則,六曰虎賁,七曰斧鉞,八曰弓矢,九曰秬鬯。
異人之說,故文有參差,大略同也。
《異義》許慎說九賜九命,鄭康成以為不同,具如前說,其大夫賜樂,《鄉飲酒》注云「大夫若君賜樂」,及《左傳》「魏絳有金石之樂」,非九賜之正法也。
車馬之賜,進退由於君命,今言不受者,君子仕,辭位不辭祿,其物終必受之,故鄭注下文「不敢受重賜者,心也。」
○「故州閭」至「稱其信也」。
《周禮•司徒》去王城百,置遠郊,遠郊之內為六鄉,六鄉之民,「五家為比,使之相保。
五比為閭,使之相受。
四閭為族,使之相葬。
五族為黨,使之相救。
五黨為州,使之相賙。
五州為鄉,使之相賓」。
又《遂人職》主六遂,六遂之民在遠郊之外,「五家為鄰,五鄰為裡,四里為酇,五酇為鄙,五鄙為縣,五縣為遂」。
今不言六遂者,舉近耳。
若六遂之中有此孝者,則亦稱之也。
○「兄弟親戚稱其慈也」,親指族內,戚言族外。
慈者,篤愛之名。
兄弟,外內通稱。
親疏交接,並見其慈而稱之。
○「僚友稱其弟也」,僚友,同官者也。
弟者,事長次弟之名。
孝子能接同官,有所次序,不敢逾越等級,故同官之友稱之。
○「執友稱其仁也」,執友,執志同者也。
同師之友,意趣相得,綢繆切瑳,故其見仁恩之心而稱之。
○「交遊稱其信也」,交遊,泛交也。
結交遊往,本資信合,故稱信也。
熊氏云:「然此五句,上始州閭,下及交遊,亦其次也。
前孝後信,又為差序,略舉五者,餘行可知。
不敢受賜者,心也。
不受由心,故有五稱也。」
○「見父之執」者,此亦承為人子之事也。
明非惟見交遊為善,乃遍至父友也。
自上詣下曰見,自下朝上曰見。
父之執謂執友,與父同志者也。
或故往見,或路中相見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13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夫為人子者,出必告,反必面。
告、面同耳,反言面者,從外來,宜知親之顏色安否。
○告,古毒反。
所游必有常,所習必有業。
緣親之意,欲知之。
恆言不稱老。
廣敬。
年長以倍,則父事之。
謂年二十於四十者,人年二十,弱冠成人,有為人父之端。
今四十於二十者有子道。
《內則》曰:「年二十,惇行孝弟。」
○冠,工喚反。
惇,都溫反。
十年以長,則兄事之。
五年以長,則肩隨之。
肩隨者,與之並行差退。
○差,初佳反,徐初宜反。
群居五人,則長者必異席。
席以四人為節,因宜有所尊。
[疏]「夫為」至「異席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亦明人子事親之法,遊方習業,及汎交之禮,亦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恆言不稱老」者,老是尊稱,若其稱老,乃是己自尊大,非是孝子卑退之情,故注云:「廣敬。」
言廣者,非但敬親,因敬親廣敬他人。
或云子若自稱老,父母則甚老,則感動其親,故舜年五十而慕是也。
○「年長以倍,則父事之」者,此謂鄉里之中,非親非友,但二十以後,年長倍己,則以父道事之,即父黨隨行也。
○注「謂年」至「孝弟」。
○正義曰:人年三十而娶,於後乃有子,則三十於六十,乃是倍年。
今鄭言二十於四十者,但二十加冠成人,責以為人父為人子之禮,雖未有妻子,有為人父之端,又《內則》云「二十乃能敦行孝弟,可責以孝子之行」,故二十於四十,約之為倍年也。
以二十未合有子,故鄭云為人父之端,有子道也。
○「十年以長,則兄事之」者,謂年二十於三十者,全倍者父事之,半倍,故兄事之也。
凡事之,則正差退而雁行也。
○「五年以長,則肩隨之」者,謂並行而差退。
若未二十童子則無此禮,以其不能惇行孝弟。
《論語》云「與先生並行」,《王制》云「父之齒隨行,兄之齒雁行」者,舉成人有此禮也,童子禮則無也。
此謂二十於二十五者肩隨,則齊於雁行也。
然則以此肩隨而推之,上云父兄事之,豈是溫凊如親,正言其或行來坐席,推前相類耳。
○群居五人,則長者必異席」者,謂朋友居處法也。
群,朋友也。
子夏曰「吾離群」是也。
古者地敷橫席而容四人,四人則推長者居席端。
若有五人會,應一人別席,因推長者一人於異席也。
○注「席以」至「所尊」。
○正義曰:熊氏云:「知四人為節者,以此云『群居五人,則長者必異席』,既長者一人異席,餘則四人矣。」
案《公食大夫禮》云:「蒲筵常,加萑席尋。」
此以蒲席者,故得容四人,此群居之法。
若賓主禮席,皆無同坐之法,故《鄉飲酒》賓介異席,又云:「眾賓之席,皆不屬焉。」
不相連屬也。」
《鄉射》「眾賓之席繼而西」,謂相連屬也。
《燕禮》及《大射》公三重,大夫再重,是皆異席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16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為人子者,居不主奧,坐不中席,行不中道,立不中門。
謂與父同宮者也,不敢當其尊處。
室中西南隅謂之奧。
道有左右。
中門,謂棖闑之中央。
《內則》曰:「由命士以上,父子皆異宮。」
○奧,烏報反,沈於六反。
處,昌慮反,下同。
棖,宜衡反,闑也。
闑,魚列、五結二反。
上,時掌反,凡言「以上」皆放此。
食饗不量也。
不制待賓客饌具之所有。
○食音嗣。
饗本又作享,香兩反。
古愛反。
饌,士戀反。
祭祀不為屍。
尊者之處,為其失子之道。
然則屍卜筮無父者。
○為其,音於偽反,下注除「不為孤」皆同。
聽於無聲,視於無形。
恆若親之將有教使然。
不登高,不臨深,不苟訾,不苟笑。
為其近危辱也。
人之性,不欲見毀訾,不欲見笑。
君子樂然後笑。
○訾音紫,毀也,沈又將知反。
樂音洛。
[疏]「為人」至「苟笑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孝子居處及行立待賓祭祀敬慎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○此明孝子居處閨門之內。
不言凡者,或異居禮則不然。
○「居不主奧」者,主猶坐也。
奧者,室內西南隅也。
室鄉南戶,近東南角,則西南隅隱奧無事,故呼其名為奧。
常推尊者於閒樂無事之處,故尊者居必主奧也。
既是尊者所居,則人子不宜處之也。
○「坐不中席」者,一席四人,則席端為上。
今不云上席而言中者,舊通有二,一云敬無餘席,非唯不可上,亦不可中也;
一云共坐則席端為上,獨坐則席中為尊。
尊者宜獨,不與人共,則坐常居中,故卑者坐不得居中也。
○「行不中道」者,尊者常正路而行,卑者故不得也。
男女各路,路各有中也。
○「立不中門」者,中央有闑,闑傍有棖,棖謂之門梐。
今云「不中門」者,謂棖闑之中,是尊者所行,故人子不得當之而行也。
○注「謂與」至「異宮」。
○正義曰:凡上四事,皆謂與父同宮者爾。
若命士以上,則父子異宮則不禁。
所以爾者,有命既尊,各有臣僕,子孫應敬已故也。
云「不敢當其尊處」者,四事皆尊者之處。
「室中西南隅謂之奧」者,《爾雅•釋宮》文。
郭璞注云:「隱奧之處。」
「西北隅謂之屋漏」,孫氏云:「日光所漏入。」
「東北隅謂之宧」,孫氏云:「日側之明。」
是宧,明也。
「東隅謂之窔」,郭氏云:「隱暗也。」
云「《內則》曰:由命士以上,父子皆異宮」者,證有異居之道也。
○「食饗不為」者,熊氏云:「謂傳家事任子孫,若不傳家事,則子孫無待賓之事。
大夫士或相往來,設於饗食量也。
不制設待賓饌,其事由尊者所裁,而子不得輒豫限量多少也。」
○「祭祀不為屍」者,屍代尊者之處,故人子不為也。
○「聽於無聲」者,謂聽而不聞父母之聲,此明人子常禮也。
○「視於無形」者,謂視而不見父母之形,雖無聲無形,恆常於心想像,似見形聞聲,謂父母將有教,使己然也。
○「不苟訾,不苟笑」者,苟,且也。
相毀曰訾。
不樂而笑為苟笑。
彼雖有是非,而己苟譏毀訾笑之,皆非彼所欲,必反見毀辱,故孝子不為也。
○注「為其」至「後笑」。
○正義曰:「危」,解「不登高,不臨深」,「辱」釋不訾不笑也。
云「君子樂然後笑」者,引《論語》證不苟笑之事也。
此是公明賈答孔子云:「夫子樂然後笑,人不厭其笑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1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孝子不服暗,不登危,懼辱親也。
服,事也。
暗,冥也。
不於暗冥之中從事,為卒有非常,且嫌失禮也。
男女夜行以燭。
○瞑,本亦作冥,莫定反。
下同。
卒,才忽反。
父母存,不許友以死。
為忘親也,死為報仇讎。
不有私財, [疏]「孝子」至「私財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孝子自謹慎其身,不許友以死,及不得有私財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不服暗」者,服,事也,謂不行事於闇中也。
一則為卒有非常,一則闇中行事,好生物嫌,故孝子深戒之。
○「父母存,不許友以死」者,謂不許為其友報仇讎也,親存存須供養,則孝子不可死也。
若父母存,許友報仇怨而死,是忘親也。
親亡則得許友報仇,故《周禮》有「主友之讎,視從父兄弟」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朋友之道親存不得行者,不得許友以其身,亦不許友以死耳。」
○「不有私財」者,家事統於尊,財關尊者,故無私財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1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為人子者,父母存,冠衣不純素。
為其有喪象也。
純,緣也。
《玉藻》曰:「縞冠玄武,子姓之冠也。
高冠素紕,既祥之冠也。」
《深衣》曰:「具父母,衣純以青。」
○純,諸允反,又之閏反,下及注皆同。
緣,悅絹反。
縞,古老反,沈又古到反。
紕,婢支反,徐補移反。
[疏]「為人」至「純素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為人子父母存及孤子衣冠純飾不同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不言凡者,若仕者或遇凶荒,雖親存亦須素服,非要在親沒,故不言凡。
○「父母存,冠衣不純素」者,冠純謂冠飾也,衣純謂深衣領緣也。
《禮》,具父母,太父母,存冠衣純以繢;
若有父母,無太父母,則純以青;
若少而並無,則乃純素也。
故親存者不得純素也。
○注「為其」至「以青」。
○正義曰:引《玉藻》「縞冠玄武,子姓之冠」,證冠純有吉凶之別也。
縞冠者,薄絹為之。
玄武者,以黑繒為冠卷也。
子姓者,姓,生也,孫是子所生,故謂孫為子姓。
父有服未畢,子雖已除,猶未全吉也,故縞冠玄武。
玄武是吉,縞冠為凶,明吉凶兼服也。
何胤云:「繒裡卷武也。」
云「縞冠素紕,既祥之冠也」,又證有素為凶也。
當祥之日,朝服縞冠;
祥祭之後,則縞冠素紕。
何胤云:「素紕謂緣冠兩邊。」
云「《深衣》曰:具父母衣純以青」者,引證不純以素之事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19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孤子當室,冠衣不純采。
早喪親,雖除喪,不忘哀也。
謂年未三十者。
三十壯,有室,有代親之端,不為孤也。
當室,適子也。
《深衣》曰:「孤子衣純以素。」
○早喪,息浪反。
適,下歷反。
[疏]「孤子」至「純采」。
○正義曰:上言有親而不素,此言無親而素者也。
孤子謂二十九以下而無父者,當室謂適子也。
既少孤,故雖除服,猶自素也。
然《深衣》云:「孤子衣純以素。」
則嫡庶悉然。
今云「當室」,則似庶子不同,所以爾者,通者有二,云凡子皆然,豈唯當室,但嫡子內理蒸嘗,外交宗族,代親既備,嫌或不同,故特明之,所以鄭引《深衣》為注,會證凡孤子悉同也。
崔靈恩云:「指謂當室,不當室則純采,所以然者,當室之孤,內理蒸嘗,外交宗族,所履之事,莫不傷心,故特純素示哀也。
《深衣》不云當室者,文略耳。」
○注「早喪」至「以素」。
○正義曰:三十以外遭喪者,除服後即得純采。
今所言雖是除喪,未三十不得純采。
若至三十,則亦采也,故云「當室,適子也。
《深衣》曰:『孤子衣純以素也。』」
然注前解適子,後引《深衣》,似崔解也。
《深衣》不言冠者,從可知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21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一】
幼子常視母誑。
視,今之示字。
小未有所知,常示以正物,以正教之無誑欺。
○視音示。
誑,本或作廷,注同,九況反,欺也。
童子不衣裘裳。
裘大溫,消陰氣,使不堪苦。
不衣裘裳,便易。
○衣,於既反,下同。
大音泰,徐他佐反。
便,婢面反。
易,以豉反。
立必正方,不傾聽。
習其自端正。
長者與之提攜,則兩手奉長者之手。
習其扶持,尊者提攜,謂牽將行。
○提,大兮反。
攜,戶圭反。
奉,芳勇反,又扶恭反,下及注「奉扃」、「奉席」、「奉箕」皆同。
負劍辟咡詔之,負謂置之於背,劍謂挾之於旁。
辟咡詔之,謂傾頭與語,口旁曰咡。
○辟,匹亦反,側也,徐芳益反,沈扶赤反,注同。
咡,徐如志反,何云:「口耳之間曰咡。」
挾音協。
則掩口而對。
習其鄉尊者屏氣也。
○掩,於檢反。
鄉,許亮反,本又作向,後文注皆同。
屏,必領反。
[疏]「幼子」至「裘裳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父母教子及衣裘裳之法也,各隨文解之。
○小兒恆習效長者,長者常示以正事,不宜示以欺誑,恐即學之,故曾子兒啼,妻云:「兒莫啼,吾當與汝殺豕。」
兒聞輒止,妻後向曾子說之,曾子曰:「勿教兒欺。」
即殺豕食兒。
是不誑也。
○注「視,今之示字」。
○正義曰:古者觀視於物,及以物視人,則皆作示傍著見,後世已來,觀視於物,作示傍著見,以物示人單作示字,故鄭注經中視字者,是今之以物示人之示也。
是舉今以辨古。
《昏禮》「視諸衿鞶」,注云:「視乃正字,今文視作示,俗誤行之。」
言視正字也,言古之以物示人作視字為正,故云「視乃正字」。
今文《儀禮》應為古視字,乃作今示字,故言俗誤也。
○「童子不衣裘裳」者,童子,未成人之名也,衣猶著也。
童子體熱,不宜著裘,裘大溫,傷陰氣也。
又應給役,若著裳則不便,故並不著也。
故童子並緇布襦褲也。
○注「裘大」至「便易」。
○正義曰:「使不堪苦」者,熱消陰氣,則不堪苦使也。
此「童子不衣裘裳」,二十則可,故《內則》云,二十「可以衣裘帛」。
國君十二冠,則裘裳早矣。
女子十五許嫁者則亦衣帛。
《詩》云:「乃生男子,載衣之裳。」
是初生暫行此禮。
○「立必」至「而對」。
○「立必正方」,立宜正鄉一方,不得傾頭屬聽左右也。
張逸云:「此說其威儀常然。」
○「長者與之提攜,則兩手奉長者之手」者,非唯教之聽立,至於行步,亦宜教之。
提攜謂牽將行時,因牽行之,又教之為節也。
奉長者之手,為兒長大,方當供養扶持長者,故先使學之,令習便也。
張逸云:「說其見與行之法也。」
○「負劍辟咡詔之」者,豈但在行須教,正在抱時亦令習也。
負謂致兒背上也,劍謂挾於脅下,如帶劍也。
辟,傾也。
咡,口旁也,詔,告也。
長者,或若負兒之時而與之語,當傾頭以告之也。
不正向之,令氣不觸兒也,亦令見長者所為而復習之也。
張逸云:「辟咡詔之,傾頭以告教之也。」
此長者之為也。
此負謂兒在人背上曰負,兒在懷中亦稱負,謂兒負之,故《內則》云:「三日始負子。」
注云:「負之謂抱之。」
○注「口旁曰咡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管子書•弟子職》云:「食已循咡覆手。」
謂弟子食訖,以手循覆於咡,故知是口旁也。
○「則掩口而對」者,向長者告語之,此是童子答長者。
童子雖未能掩口而對,長者亦教其為之其禮,以為後法。
掩口,恐氣觸人。
張逸云:「謂令小者如是,所習鄉尊者屏氣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22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從於先生,不越路而與人言。
尊不二也。
先生,老人教學者。
○從,才用反,下皆同。
遭先生於道,趨而進,正立拱手。
為有教使。
○拱,俱勇反。
先生與之言則對,不與之言則趨而退。
為其不欲與已並行。
從長者而上丘陵,則必鄉長者所視。
為遠視不察有所問。
○上,時掌反,下同。
[疏]「從於」至「所視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事師長之禮,並自恭謹之法,今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從於先生」者,謂從行時。
先生,師也。
謂師為先生者,言彼先已而生,其德多厚也。
自稱為弟子者,言已自處如弟子,則尊師如父兄也。
故公西華、子夏之徒答孔子,皆自稱弟子也。
雷次宗以為師如父兄,故自稱弟子也。
今明若從師行,不得輒往路傍與他人言也。
而《論語》云:「有酒食,先生饌。」
則先生之號亦通父兄。
崔靈恩云:「凡言先生,謂年德俱高,又教道於物者。
凡云長者,直以年為稱也。
凡言君子者,皆為有德尊之,不據年之長幼。
故所稱不同也。」
○「遭先生」至「拱手」,此明道路與師長相逢之法。
遭,逢也。
趨,疾也。
拱手,見師而起敬,故疾趨而進就之也。
又不敢斥問先生所為,故正立拱手而聽先生之教。
○注「先生,老人教學者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書傳略說》云:「大夫士七十而致仕,大夫為父師,士為少師,教於州里。」
《儀禮•鄉飲酒》注云:「先生,鄉大夫致仕者。」
此云「老人教學者」,則通凡老而教學者是,未必皆致仕者。
○「與之言則對」者,此謂問時事之言則對,若問己大事,則辭讓然後對,故前文云「長者問,不辭讓而對,非禮也」。
○「則必鄉長者所視」者,長者東視則東視,長者西視則西視,從先生君子亦然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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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曲禮上第二
登城不指,城上不呼。
為惑人。
○呼,火故反,號叫也。
將適捨,求毋固。
謂行而就人館。
固猶常也。
求主人物,不可以舊常致時乏無,《周禮•土訓》「辨地物,原其生,以詔地求」,其類。
將上堂,聲必揚。
警內人也。
○警,京領反。
[疏]「將適捨,求毋固」。
○正義曰:自此以下,雖從師長,兼明為賓客禮也。
適猶往也。
捨,主人家也。
固猶常也。
凡往人家,不可責求於主人,賝常舊有之物,故曰「求毋固」也。
○注「《周禮》」至「其類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地官•士訓職》云:「辨地物。」
鄭注云:「別其所有所無,原其生者,生有時以告王之求也。
若地所無及物未生,則不求。」
與此相類也。
故引之證「求毋固」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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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戶外有二屨,言聞則入,言不聞則不入。
將入戶,視必下。
入戶奉扃,視瞻毋回。
不於掩人之私也。
奉扃,敬也。
○屨,紀具反,單下曰屨。
聞音問,又如字,下同。
視,常止反,下同,徐音示,沈又市志反。
扃,古螢反,何云:「關也。」
一云門扇上鐶鈕。
瞻毋,徐音如字。
戶開亦開,戶闔亦闔。
下以後來變先。
○闔,胡臘反。
有後入者,闔而勿遂。
示不拒人。
○拒,其許反。
毋踐屨,毋席,摳衣趨隅,必慎唯諾。
趨隅,升席必由下也。
慎唯諾者,不先舉,見問乃應。
○,在亦反,一音席,躐也。
摳,苦侯反,提也,下及注同。
趨,七俱反,向也,注同,本又作走,徐音奏,又如字。
唯,於癸反,應辭也,注同,徐於比反,沈以水反。
諾,乃各反。
應,應對之應。
[疏]「戶外」至「唯諾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謂室有兩人,故戶外有二屨,此謂兩人體敵,故二屨在外,知者以《鄉飲酒》無筭爵,賓主皆降,脫履於堂下,以體敵故也。
若尊卑不同,則長者一人脫屨於戶內,故《少儀》云「排闔脫屨於戶內者,一人而已矣」是也。
案《屨人注》云:「復下曰舄,襌下曰屨。
古人言屨以通於復,今世言屨以通於襌。」
如鄭此言,古人之言無問襌之與復,皆名為屨。
今人言屨,正謂襌者也。
○「言聞則入,言不聞則不入」者,若一屨有一人,一人無非法之私事,則外人可即入。
若有二屨,二屨是有二人,或清問密事,若內人語聞於戶外,則外人乃可入也。
熊氏以為一人之屨在戶內,其戶外有二屨,則三人也,下文云:「離坐離立,無往參焉。」
則知戶內二人不得參之,故知戶外有二屨者,當有三人,義亦通也。
○「將入戶,視必下」者,雖聞言而入,亦不得舉目而視,恐睹人私,故必下。
○「入戶奉扃」者,奉扃之說,事有多家,今謂禮有鼎扃,所以關鼎。
今關戶之木,與關鼎相似,亦得稱扃。
凡常奉扃之時,必兩手向心而奉之。
今入戶雖不奉扃木,其手若奉扃然,以其手對戶若奉扃,言恭敬,故言奉扃也。
是以注云:「奉扃,敬也。」
○「視瞻毋回」者,初將入時視必下,而竟不得回轉,廣有瞻視也。
○「戶開亦開」者,既入戶,不以後來變先,若戶本開,則今入者不須闔也。
○「戶闔亦闔」者,戶若本闔,則今入者不須開也。
○「有後入者,闔而勿遂」者,有後入者,謂己於先入,後猶有人又應入者也,雖已應還闔,當徐徐欲作闔勢,以待後入,不得遂闔以成拒後人,故注云:「示不拒人。」
○「毋踐屨」者,踐,蹋也。
既並脫屨戶外,其人或多,若後進者,不得蹋先入者屨。
○「毋席」者,猶躐也。
席既地鋪,當有上下,將就坐,當從下而升,當己位上不發初從上,從上為躐席也。
《玉藻》云升席,「升席不由前為躐席」也。
熊氏以為席猶逆席。
逆席謂從上升,故鄭云:「必由下。」
《玉藻》所云者,自是不由席前升,與此別。
○「摳衣趨隅」者,摳,提也。
衣,裳也。
趨猶向也。
隅猶角也。
既不席,當兩手提裳之前,徐徐向席之下角,從下而升,當己位而就坐也。
○「必慎唯諾」者,唯,也。
諾,應對也。
既坐定,又慎於應對。
○注「趨隅」至「乃應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鄉飲酒》云:「賓升席自西方。」
注云:「升由下也。
升必中席,彼謂近主人為上,故以主西為之下。
凡席皆升由下,降由前。」
云「慎唯諾者,不先舉,見問乃應」者,舉猶問也,謂不先問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3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曲禮上第二
大夫士出入君門,由闑右。
臣統於君。
闑,門橛。
○闑,魚列反,橛也。
橛,求月反,門中木。
不踐閾。
閾,門限也。
○閾,於逼反,一音況域反。
[疏]「大夫」至「踐閾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大夫士出入君門之法。
門以向堂為正,右在東,故盧注《檀弓下》云:「門以向堂為正,主人位在門東,客位在門西。
今此大夫士是臣,臣皆統於君,不敢自由賓,故出入君門恆從闑東也。
其士之朝位,雖在西方東面,入時仍依闑東。」
其《大射》注云:「左則由闑西者,泛解賓客入門之法也。」
○「不踐閾」者,踐,履也。
閾,門限也。
出入不得踐履門限,所以爾者,一則自高,二則不淨,並為不敬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40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曲禮上第二
凡與客入者,每門讓於客。
下賓也。
敵者迎於大門外。
《聘禮》曰:「君迎賓於大門內。」
○下,遐嫁反。
客至於寢門,則主人請入為席。
為猶敷也,雖君亦然。
○敷,芳夫反。
然後出迎客,客固辭,又讓先入。
主人肅客而入。
肅,進也。
進客謂道之。
○道音導。
主人入門而右,客入門而左。
右就其右,左就其左。
主人就東階,客就西階。
客若降等,則就主人之階。
降,下也。
謂大夫於君,士於大夫也,不敢輒由其階,卑統於尊,不敢自專。
主人固辭,然後客復就西階。
復其正。
○復音服,後此音更不重出。
主人與客讓登,主人先登,客從之,拾級聚足。
拾當為涉,聲之誤也。
級,等也。
涉等聚足,謂前足躡一等,後足從之並。
○拾,依注音涉。
級音急,階等。
躡,女攝反。
並,步頂反。
連步以上。
重蹉跌也。
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。
○上,時掌反,下皆同。
重,直勇反,徐治恭反。
蹉本亦作差,同,七何反。
跌,大結反。
過,古臥反,後不音者放此。
上於東階,則先右足。
上於西階,則先左足。
近於相鄉敬。
[疏]「凡與」至「左足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賓與主人送迎相讓,及升堂行步之法,各隨文解之。
○言「凡」者,通貴賤也。
「每門」者,天子五門,諸侯三門,大夫二門。
客敵者,主人出門外迎客,主人輒先讓不先入,故曰「每門讓於客」也。
貴賤禮不並存,且諸侯自相為賓之禮。
凡賓主各有副,賓副曰介,主副曰擯及行人。
若諸侯自行,則介各從其命數,至主國大門外,主人及擯出門相接。
若主君是公,則擯者五人,侯伯則擯者四人,子男則擯者三人。
所以不隨命者,謙也,故並用強半之數也。
賓若是公,來至門外,直當闑西,去門九十步而下車,當軹北鄉而立。
鄭注《考工記》云:「軹,轂末也。」
其侯伯立當前疾,胡下此。
子男立當衡。
註:衡謂車軛。
其君當軫,而九介立在公之北,邐迤西北,並東鄉而列。
主公出,直闑東南西向立,擯在主人之南,邐迤東南立,並西向也。
使末擯與末介相對,中間傍相去三丈六尺。
列擯介既竟,則主君就賓求辭。
所以需求辭者,不敢自許人來詣己,恐為他事而至,故就求辭,自謙之道也。
求辭之法,主人先傳求辭之言與上擯,上擯傳以至次擯,次擯繼傳以至末擯,末擯傳與賓末介,末介以次繼傳上至於賓。
賓答辭隨其來意,又從上介而傳下至末介,末介又傳與末擯,末擯傳相次而上至於主人。
傳辭既竟,而後進迎賓至門知。
擯介朝位如此者,《大行人職》文。
又知傳辭拜迎賓前至門者,《司儀職》文。
其傳辭司儀之交擯也,其列擯介傳辭委曲,約《聘禮》文,若諸侯使卿大夫相聘,其介與主位,則《大行人》云:「卿大夫之禮,各下其君二等。」
鄭注云「介與朝位」是也。
主君待之擯數,如待其君。
其有異者,主君至大門而不出限,南面而立也。
若公之使亦直闑西北向,七介,而去門七十步。
侯伯使列五介,而去門五十步。
子男使三介,而去門三十步。
上擯出閾外,闑東南西向,陳介西北東面邐迤,如君自相見也,而末介末擯相對,亦相去三丈六尺。
陳擯介竟,則不傳命,而上擯進至末擯間,南揖賓,賓亦進至末介間,上擯與賓相去亦三丈六尺。
而上擯揖而請事,入告君,君在限內,後乃相與入也。
知者,約《聘禮》文,不傳辭,《司儀》及《聘禮》謂之旅擯。
君自來所以必傳命者,《聘義》云:「君子於其所尊,弗敢質,敬之至也。」
又若天子春夏受朝宗則無迎法,受享則有之,故《大行人》云:「廟中將幣三享。」
鄭云:「朝先享,不言朝者,朝正禮,不嫌有等也。」
若秋冬覲遇,一受之於廟,則亦無迎法,故《郊特牲》云「覲禮,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」,明冬遇依秋也。
此云「凡與客入者」,謂燕也。
故下文云「至寢門」,謂燕在寢也。
若相朝,饗食皆在廟。
○「每門讓於客者」,每門讓於客,自謙下,敬於賓也。
○注「迎於」至「門內」。
○正義曰:「迎於大門外」,證敵者則主人自出。
「《聘禮》云:君迎賓於大門內」者,證不敵者主人不出門也。
使者是彼臣,故主君迎至門內而不出也。
「客至於寢門,則主人請入為席」,寢門,最內門也,謂客與主人入至主人內門也。
「主人請入為席」者,為猶敷也。
客至於內門,而主人請先獨入敷席也。
然主人鄉已應正席,今客至門,方請先入敷席者,其意有二:一則自謙,示不敢逆設席以招賢也;
二則重慎,更宜視之。
○注「雖君亦然」。
○正義曰:知君迎臣,君亦先入者,案《聘禮》云「及廟門,公揖入,立於中庭」是也。
若敵者則更出迎,其不敵則不出迎,故《聘禮》云「立於中庭」,注「不復出,如此得君行一,臣行二」是也。
《聘禮》君使卿歸饔餼於賓,賓迎於門外,及廟門,賓揖俱入。
是敵禮不重出迎者,尊主君之命,不敢當也。
《聘禮》賓見主國大夫,及廟門,大夫揖入,不出迎者,尊聘君之命,不敢當也。
○「然後出迎客」者,入鋪席竟,後更出迎客也。
○「客固辭」者,固,如故也。
禮有二辭,初曰禮辭,再曰固辭,三曰終辭。
主人入鋪席竟。
出而迎客,再辭不先入也。
○「主人肅客而入」者,肅,進也,謂先導之也。
客以再辭,故主人進道客也。
故《公食大夫禮》云「公揖入,賓從」是也。
○「客若降等,則就主人之階」者,降等,卑下之客也。
不敢亢禮,故就主人階,是繼屬於主人。
○注「降下」至「自專」。
○正義曰:「謂大夫於君,士於大夫」者,此「大夫於君」,大夫謂他國大夫也。
案《聘禮》云:「公迎賓,賓不就主人階。」
《公食大夫禮》:「公迎賓,賓入門左。」
注云:「左,西方。」
此皆是降等不就主人階者,以《聘禮》及《公食大夫禮》並奉已君之命,不可苟下主人,故從客禮也。
若君燕於臣,命宰夫為主人,則主人與賓皆從西階升,與此異也。
案《聘禮》賓面主國大夫,他國大夫是敵禮,賓亦入門右。
鄭註:「見私事,雖敵賓,猶謙,入門右,為若降等然。」
○「主人與客讓登」者,客主至其階,又各讓,不先升也。
○「主人先登」者,讓必以三,三竟而客不從,故主人先登,亦肅客之義。
不言三者,略可知也。
○「客從之」者,言主人前升至第二級,客乃升,中較一級,故云從之也。
《公食禮》云「公升二等,賓升」是也。
案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賓先升者,公以宰夫為主人,賓尊也。
故下注云:「賓每先升,尊也。」
案《聘禮》君使卿歸饔餼於賓館,卿升一等,賓從。
於時賓為主人不先升者,卿銜主君之命尊,故先升也。
至於賓設禮擯卿,賓升一等,大夫從升者,以賓作主人故也。
「拾級聚足」者,此上階法也。
拾,涉也。
級,等也。
聚足,謂每階先舉一足,而後足並之,不得後過前也。
涉等聚足,謂前足躡一等,後足從而並之也。
○「連步以上」者,上,上堂也。
在級未在堂,後足不相過,故云「連步」也。
涉而升堂,故云「以也」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6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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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帷薄之外不趨,不見尊者行自由,不為容也。
入則容,行而張足曰趨。
○帷,位悲反。
帷,幔也。
薄,平博反,簾也。
堂上不趨,為其迫也。
堂下則趨。
○為,於偽反,下並同。
迫音伯。
執玉不趨。
志重玉也。
《聘禮》曰:「上介授賓玉於廟門外。」
○介音界。
堂上接武,武,跡也。
跡相接,謂每移足半躡之,中人之跡尺二寸。
堂下布武。
武謂每移足,各自成跡,不相躡。
室中不翔。
又為其迫也。
行而張拱曰翔。
並坐不橫肱,為害旁人。
○並如字,又步頂反,後放此。
肱,古弘反。
授立不跪,授坐不立。
為煩尊者,俯仰受之。
○跪,求委反,本又作危。
授坐,本又作「俯仰」。
[疏]「帷薄」至「不立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言趨步授受之儀。
帷,幔也。
薄,簾也。
趨謂行而張足,疾趨而行,敬也。
貴賤各有臣吏,故其敬處亦各有遠近也。
《禮》:天子外屏,諸侯內屏,卿大夫以簾,士以帷。
外屏,門外為之。
內屏,門內為之。
「邦君樹塞門」是也。
臣來朝君,至屏而加肅敬,屏外不敬,故不趨也。
今言「帷薄」,謂大夫士也。
其外不趨,則內可趨,為敬也。
此帷薄外不趨,謂平常法也。
若祭祀之禮,《爾雅》云:「室中謂之時,堂上謂之行,堂下謂之步,門外謂之趨,中庭謂之走,大路謂之奔。」
知《爾雅》是祭祀者,以《召誥》云:「王朝步自周,則至於豐。」
注云:「告文主廟。
告文王則告武王可知。」
出廟入廟,不以遠為文是也。
若迎賓,則《樂師》云:「行以《肆夏》,趨以《採齊》。」
行謂大寢之庭至路門,趨謂路門至應門。
○「堂上不趨」者,亦謂不疾趨,堂上迫狹故也。
下階則趨,故《論語》云:「沒階,趨進,翼如也。」
然《論語》云是孔子見於君也。
「執玉不趨」者,執玉須慎,不論堂之上下,皆不疾趨也。
若張足疾趨,則或蹉跌失玉,故不趨。
注云「《聘禮》曰:『上介授賓玉於廟門外』」者,引證賓有執玉於堂下時也。
賓當進聘,故上介授賓玉於主人廟門外,賓執玉進入門內,不疾趨而為徐趨。
徐趨者,則《玉藻》云:「圈豚行,不舉足,齊如流。」
注云:「孔子執圭則然也。」
又云:「執龜玉,舉前曳踵,蹜蹜如也。」
注云:「著徐趨之事。」
疾趨者,則《玉藻》云:「疾趨則欲發,而手足母移。」
注云:「疾趨謂直行也。
疏數自若,母移欲其直且正也。」
「堂上接武」者,武,跡也。
既不欲疾趨,故跡相接也。
鄭云:「每移足半躡之。」
王云:「足相接也。」
庾云:「謂接則足連,非半也。」
武跡相接,謂每移足半躡之也。
中人跡一尺二寸,半躡之,是每進六寸也。
○「堂下布武」者,鄭謂每移足各自成跡,不半相躡,王云:「謂跡間容足。」
若間容足,則中武,王說非也。
○「授立不跪」者,謂尊者立之時,卑者以物授尊者,不得跪,煩尊者俯俛。
若尊者形短,雖卑者得跪以授之,故《少儀》云:「受立,授立不坐,性之直者則有之也。」
注云「尊者短則跪,不敢以長臨之」是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7:36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凡為長者糞之禮,必加帚於箕上,如是得兩手奉箕,恭也。
謂初執而往時也。
《弟子職》曰:「執箕膺擖,厥中有帚。」
○為,於偽反,糞,本又作糞,徐音奮,掃席前曰糞。
帚,之手反。
箕音基。
膺,於陵反。
葉如字,箕舌。
以袂拘而退,其塵不及長者,謂埽時也。
以袂擁帚之前,埽而卻行之。
○袂,武世反,衣袖末。
拘,古侯反,徐音俱。
謂掃,先報反,又先早反。
擁,於勇反,以箕自鄉而扱之。
扱讀曰吸,謂收糞時也。
箕去棄物,以鄉尊者則不恭。
○扱依注音吸,許急反,斂也。
去,丘呂反,下注同。
奉席如橋衡。
橫奉之,令左昂右低,如有首尾然。
橋,井上<木挈>槔,衡上低昂。
○橋,居廟反。
令,力呈反。
卬,本又作昂,又作仰,同,五剛反,又魚丈反,下同。
<木挈>,本又作契,又作絜,同音結。
槔,古毫反。
絜皋,依字作桔槔,見《莊子》。
請席何鄉,請衽何趾。
順尊者所安也。
衽,臥席也。
坐問鄉,臥問趾,因於陰陽。
○衽,而審反。
趾音止。
席南鄉北鄉,以西方為上;
東鄉西鄉,以南方為上。
布席無常,此其順之也。
上,謂席端也。
坐在陽則上左,坐在陰則上右。
○坐,才臥反,又如字。
[疏]「凡為」至「為上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為尊者埽除布席之儀,各隨文解之。
「必加帚於箕上」者,謂初持箕往時也,以帚加置箕上,兩手舉箕也。
○注「《弟子職》曰:執箕膺擖,厥中有帚」。
○正義曰:證加帚箕上。
《弟子職》者,《管子》之書篇名也,其書述為弟子職也。
膺,胸前也。
擖,箕舌也。
厥,其也。
言執箕之禮,以箕舌向胸而帚置於箕中,箕是棄物之器,故不持鄉尊也。
○「以袂拘而退」者,謂埽時也。
袂,衣袂也。
退,遷也。
當掃時,卻遷以一手捉帚,又舉一手衣袂以拘障於帚前,且掃且遷,故云「拘而退」。
○「以箕自鄉而扱之」者,扱,斂取也。
謂以箕自鄉斂取糞穢,亦不以箕鄉尊也。
○注「扱讀曰吸」。
○正義曰:必讀扱為吸者,以其穢物少,吸然則盡,不得為一扱再扱,故讀從吸也。
○「奉席如橋衡」者,所奉席席頭令左昂右低,如橋之衡。
衡,橫也。
左尊故昂,右卑故垂也。
但席舒則有首尾,卷則無首尾,此謂卷席奉之法,故注云「如有首尾然」。
言如有,則實無首尾,至於舒席之時,則有首尾,故《公食禮》云:「莞席尋,卷自末。」
注云:「末,終也。」
終則尾也。
○請席何鄉,請衽何趾」者,既奉席來,當隨尊者所欲眠坐也。
席,坐席也。
鄉,面也。
衽,臥席也。
趾,足也。
坐為陽,面亦陽也,坐故問面欲何所鄉也。
臥是陰,足亦陰也,臥故問足欲何所趾也。
皆從尊者所安也。
○注「衽,臥席也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昏禮》同牢禮畢,將臥,云「御衽於奧,媵衽良席,有枕北趾」,此是衽為臥席也。
○「席南鄉北鄉,以西方為上」者,謂東西設席,南鄉北鄉,則以西方為上頭也。
所以然者,凡坐隨於陰陽,若坐在陽則貴左,坐在陰則貴右,南坐是陽,其左在西,北坐是陰,其右亦在西也,俱以西方為上。
○「東鄉西鄉,以南方為上」者,謂南北設席,皆以南方為上者。
坐在東方西鄉,是在陽,以南方為上。
坐若在西方東鄉,是在陰,亦以南方為上,亦是坐在陽則上左,坐在陰則上右。
此據平常布席如此,若禮席則不然。
案《鄉飲酒禮注》云:「賓席牖前南面,主人席阼階上西面,介席西階上東面。」
與此不同是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7:39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若非飲食之客,則布席,席間函丈。
謂講問之客也。
函猶容也。
講問宜相對。
容丈,足以指畫也。
飲食之客,布席於牖前。
丈或為杖。
○函,胡南反。
丈如字,丈尺之丈,王肅作杖。
畫,胡麥反。
牖,羊九反。○主人跪正席,雖來講問,猶以客禮待之,異於弟子。
客跪撫席而辭。
撫之者,答主人之親正。
客徹重席,主人固辭。
徹,去也。
去重席,謙也。
再辭曰固。
○重,直龍反,注同。
再辭曰固,一本作「曰固辭」。
客踐席,乃坐。
客安,主人乃敢安也,講問宜坐。
主人不問,客不先舉。
客自外來,宜問其安否無恙,及所為來故。
○恙,羊尚反,《爾雅》云:「憂也。」
為,於偽反,不同。
將即席,容毋怍。
怍,顏色變也。
○怍,才洛反,慚也。
兩手摳衣,去齊尺。
齊謂裳下緝也。
○齊音咨,注同,本又作齋。
緝,七立反。
衣毋撥,撥,發揚貌。
○撥,半末反,發揚。
足毋蹶。
蹶,行遽貌。
○蹶本又作蹶,居衛反,又求月反,行急遽貌。
遽,其據反。
[疏]「若非」至「毋蹶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客主之禮儀。
云「若非飲食之客」者,飲食之客,謂來共飲食者。
非飲食客,謂來講問者。
布席,謂舒之令相對。
若飲食之客,不須相對。
若講問之客,布席相對,須講說指畫,使相見也。
○「席間函丈」者,函,容也。
既來講說,則所布兩席,中間相去使容一丈之地,足以指畫也。
《文王世子》云:「侍坐於大司成,遠近間三席。」
席之制,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,則三席是一丈,故鄭云容丈也。
○注「講問」至「為杖」。
○正義曰:凡飲食燕饗,則賓位在室外牖前,列筵南鄉,不得布席相對。
相對者,唯講說之客耳。
不在牖前,或在於室。
云「丈或為杖」者,王肅以為杖,言古人講說,用杖指畫,故使容杖也。
然二家可會。
○「主人跪正席」者,客雖來講問,而主人宜敬,故跪而正席,示親客之來也。
雖來講問,猶以客禮待之,異於弟子也。
○「客跪撫席而辭」者,撫謂以手按止之也。
客跪以手按止於席而辭,不聽主人之正席也。
撫之者,答主人之親正席也。
○「客徹重席」者,《禮器》云:「諸侯三重,大夫再重。」
又《鄉飲酒之禮》:「公三重,大夫再重。」
是尊者多,卑者少,故主人為客設多重席,客謙而自徹也。
○「主人固辭」者,固辭,再辭,止客之徹也。
然尊卑有數,而客必徹之者,既言講說,本以德義相接,不以尊卑為用,故雖尊猶自徹也。
「客踐席」者,踐猶履也。
客起徹重席,主人止之,故客還履席將坐。
○「乃坐」者,主人待客坐乃坐也。
○「主人不問,客不先舉」者,舉亦問也。
客從外來,宜問路中寒熱無恙。
若主人未問,則客不可先問也。
《爾雅•釋詁》云:「恙,憂也」。
○「將即席,容無怍」者,此明弟子講問初來之法。
即,就也。
怍,顏色變也。
初將來就席,顏色宜莊,不得變動顏色。
○「兩手摳衣,去齊尺」者,摳,提挈也。
衣謂裳也。
齊是裳下緝也。
亦謂將就席之時,以兩手當裳前提挈裳使起,令裳下緝去地一尺,恐衣長轉足躡履之。
「足毋蹶」者,蹶,行急遽貌也,亦謂客初至之時,勿得以為行遽,恐有蹶躓之貌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02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先生書策琴瑟在前,坐而遷之,戒勿越。
廣敬也。
在前,謂當行之前。
○筴,本又作策,初革反,編簡也。
虛坐盡後,謙也。
○盡,津忍反,後放此。
食坐盡前。
為汙席。
○污,污辱之污,又一故反,後放此。
坐必安,執爾顏。
執猶守也。
長者不及,毋儳言。
儳猶暫也,非類雜。
○儳,徐仕鑒反,又蒼鑒反,又蒼陷反。
正爾容,聽必恭,聽先生之言,既說又敬。
○說音悅。
毋剿說,剿猶攬也,謂取人之說以為已說。
○剿,初交反,一音初教反,攬取。
說如字,注同,徐舒銳反。
攬,徐力敢反。
毋雷同,雷之發聲,物無不同時應者,人之言,當各由己,不當然也。
《孟子》曰:「人無是非之心,非人也。」
○應,應對之應,下同。
必則古昔,稱先王。
言必有依據。
侍坐於先生,先生問焉,終則對。
不敢錯亂尊者之言。
○坐,才臥反,後放此。
請業則起,請益則起。
尊師重道也。
起,若今摳衣前請也。
業謂篇卷也。
益謂受說不了,欲師更明說之。
子路問政,子曰:「先之,勞之。」
請益,曰:「無倦。」
○卷音眷,徐久戀反。
父召無「諾」,先生召無「諾」,「唯」而起。
應辭,唯恭於諾。
○唯,於癸反,徐於比反,注同。
侍坐於所尊敬,毋餘席,必盡其所近尊者之端,為有後來者。
○為,於偽反,下「為饌」同。
見同等不起。
不為私敬。
燭至起,異晝夜。
食至起,為饌變。
上客起。
敬尊者。
燭不見跋。
跋,本也。
燭盡則去之,嫌若燼多有厭倦。
○見,賢遍反。
跋,半末反。
去,起呂反。
下「風去」、「免去」同。
燼,才信反。
厭,於艷反,下同。
尊客之前不叱狗。
主人於尊客之前不敢倦,嫌若風去之。
○叱,尺質反。
狗,古口反。
風音芳鳳反,讓食不唾。
嫌有穢惡。
○唾,吐臥反。
穢,紆廢反,徐烏外反。
惡,烏路反。
[疏]「先生」至「不唾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弟子事師、子事父之禮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先生書策」者,策,篇簡也。
坐亦跪也,坐通名跪,跪名不通坐也。
越,逾也。
弟子將行,若遇師諸物或當已前,則跪而遷移之,戒慎勿得逾越。
廣敬也。
○「虛坐盡後」者,凡坐各有其法。
虛,空也。
空謂非飲食坐也。
盡後,不敢近前,以為謙也。
《玉藻》云「徒坐不盡席尺」是也。
「食坐盡前」者,謂飲食坐也。
古者地鋪席,而俎豆皆陳於席前之地,若坐近後則濺汙席,故盡前也。
《玉藻》云「讀書、食則齊豆去席尺」是也。
○「坐必安」者,凡坐好自搖動,故戒之令必安坐。
「執爾顏」者,執,守也。
久坐好異,故必戒之宜如鄉者無作顏容也。
故注云「執猶守也」。
○「長者不及,毋儳言」者,長者猶先生也,互言耳。
及謂所及之事也。
儳,暫也。
長者正論甲事,未及乙事,少者不得輒以乙事雜甲事,暫然雜錯師長之說。
○「正爾容」者,正謂矜莊也。
方受先生之道,當正己矜莊也。
顏、容通語耳。
○「聽必恭」者,聽師長之說,宜恭敬也。
○「毋剿說」者,語當稱師友而言,無得攬取人之說以為已語。
○「毋雷同」者,凡為人之法,當自立已心,斷其是非,不得聞他人之語,輒附而同之。
若聞而輒同,則似萬物之生,聞雷聲而應,故云「毋雷同」。
但雷之發聲,物無不同時而應者,人之言當各由已,不當然也。
○「必則古昔」者,則,法也。
雖不雷同,又不得專輒,故當必法於古昔之正。
○「稱先王」者,既法古昔,而所言之事,必稱先王。
先王,聖人為天子者也。
如孔子說《孝經》,稱「先王有至德」也,言必有所依據。
○注「人之」至「人也」。
○正義曰:人之言評議是非,須自出已情,「不當然」者,「然」謂如此也,謂不當如此,隨附他意。
《孟子》云:「人無惻隱之心,非人也。
人無是非之心,非人也。」
引之者,明是非由己,不可一同餘人。
「請益則起」者,益謂已受說而不解了,更諮問審之也,尊師重道也。
「起,若今摳衣前請也」,漢時受學,有摳衣前請之法,故鄭引證之也。
○注「子路」至「無倦」。
○正義曰:子路受師說不了,故就孔子請益也。
案《論語》云,子路問為政之道,孔子答云:「為政先行恩惠,後乃可使人為勞役。」
子路嫌少,就孔子更請益。
孔子答云:「但勤行前恩惠之事,無倦怠則自足為政。」
引之者,證請益也。
○注「唯恭於諾」。
○正義曰:父與先生呼召稱唯,唯,也,不得稱諾。
其稱諾,則似寬緩驕慢。
但今人稱諾,猶古之稱唯,則其意急也。
今之稱,猶古之稱諾,其意緩也,是今古異也。
○「侍坐於所尊敬,毋餘席」者,謂先生坐一席,己坐一席,己必坐於近尊者之端,勿得使近尊者之端更有空餘之席。
所以然者,欲得親近先生,似若扶持然,備擬先生顧問,不可過遠,且擬後人之來故闕其在下空處以待之。
○「見同等不起」者,雖見己之同等後來,不為之起,任其坐在下空處。
所以然者,尊敬先生,不敢曲為私敬也。
○「上客起」者,上客謂尊者之上客也。
尊者見之則起,故侍者宜從之而起。
然食與燭至起,則尊者不起。
○「燭不見跋」者,《小爾雅》云:「跋,本也。」
本,把處也。
古者未有蠟燭,唯呼火炬為燭也。
火炬照夜易盡,盡則藏所然殘本。
所以爾者,若積聚殘本,客見之,則知夜深,慮主人厭倦,或欲辭退也。
故不見殘本,恆如然未盡也。
○「尊客之前不叱狗」者,若有尊客至,而主人叱罵於狗,則似厭倦其客欲去之也。
卑客亦當然,舉尊為甚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04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侍坐於君子,君子欠伸,撰杖屨,視日蚤莫,侍坐者請出矣。
以君子有倦意也。
撰猶持也。
○欠,丘劍反。
伸音身。
撰,仕轉反。
屨,紀具反,下同。
蚤音早,莫音暮。
侍坐於君子,君子問更端,則起而對。
離席對,敬異事也,君子必令復坐。
○離,力智反。
令,力呈反。
侍坐於君子,若有告者曰:「少間,原有復也。」
則左右屏而待。
復,白也。
言欲須少空間,有所白也。
屏猶退也,隱也。
○間音閒,注同。
○毋側聽,嫌探人之私也。
側聽,耳屬於垣。
○探音貪。
屬,之玉反。
垣音袁。
毋噭應,毋淫視,毋怠荒。
游毋倨,立毋跛,坐毋箕,寢毋伏。
斂髪毋鬄,冠毋免,勞毋袒,暑毋褰裳。
皆為其不敬。
噭,號呼之聲也。
淫視,睇眄也。
怠荒,放散身體也。
跛,偏任也。
伏,覆也。
鬄,髲也,毋垂餘如髲也。
免,去也。
褰,袪也。
鬄或為肄。
○噭,古吊反。
視如字,徐巿志反。
倨音據。
跛,彼義反,又波我反,徐方寄反。
鬄,徒細反,髪垂如髲。
袒,徒旱反,露也。
褰,起連反。
為,於偽反,下「為妨」、「為於」、「皆為」、「為其」、「為後」同。
號,戶高反,本又作啼字。
呼,火故反,又如字,睇,大計反。
眄,莫遍反。
覆,芳伏反。
髲,皮義反。
袪,丘魚反。
肄,以二反,餘也。
[疏]「侍坐」至「褰裳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卑者事君子之禮。
○「君子欠伸」者,君子志疲則欠,體疲則伸。
「撰杖屨」者,則君子自執杖在坐,著屨升堂,脫之在側,若倦則自撰持之也。
○「視日蚤莫」者,君子或瞻視其庭影,望日蚤晚也。
○「侍坐者請出矣」者,禮,卑者賤者請進不請退,退由尊者,是以《論語》云:「杖者出,斯出矣。」
不敢自專。
今若見尊者為上諸事,皆是欲起之漸,故侍坐者得請出矣。
○「侍坐於君子」者,此又明卑侍尊,事異於上,故又言侍坐也。
○「君子問更端」者,更端,別事也,謂向語已畢,更問他事。
「則起而對」者,事異宜新更敬,又起對也。
○「侍坐於君子」者,此亦卑事於尊,所明既異,故更言侍坐。
○「若有告者曰:少間,原有復也」者,間謂清閒也。
復,白也。
卑者正侍坐於君子,而忽有一人來告君子云:「欲得君子少時無事清閒,己原有所白也。」
○「則左右屏而待」者,屏,退也。
侍者聞告欲有所白,則當各自屏退,左右避之,不得遠也。
○「毋側聽」者,此已下亦是侍君子之法。
凡人宜當正立,不得傾欹側聽人之語,嫌探人之私,故注云:「側聽,耳屬於垣。」
若側聽,則耳屬於垣壁,聽旁人私言也。
○「毋噭應」者,噭謂聲響高急,如叫之號呼也。
應答宜徐徐而和,不得高急也。
○「毋淫視」者,淫謂流移也。
目當直瞻視,不得流動邪盻也。
○「毋怠荒」者,謂身體放縱,不自拘斂也。
○「游毋倨」者,游,行也。
倨,慢也。
身當恭謹,不得倨慢也。
○「立毋跛」者,跛,偏也,謂挈舉一足,一足蹋地立。
宜如齊,雙足並立,不得偏也。
○「坐毋箕」者,箕謂舒展兩足,狀如箕舌也。
○「寢毋伏」者,寢,臥也。
伏,覆也。
臥當或側或仰而不覆也。
○「斂髪毋鬄」者,鬄,髲也,垂如髲也。
古人重髪,以纚韜之,不使垂也。
○「冠毋免」者,免,脫也。
常著在首,不可脫也。
○「勞毋袒」者,袒,露也。
雖有疲勞之事,厭患其衣,而不得袒露身體。
○「暑毋褰裳」者,暑雖炎熱,而不得褰袪取涼也。
然上諸事條目,誡侍者左右屏隱之人也。
既屏隱,好生上事,或私覘清閒,或隔尊自恣,故宜兼戒,亦可通戒為人之法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04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侍坐於長者,屨不上於堂,屨賤,空則不陳於尊者之側。
○上,時掌反。
解屨不敢當階。
為妨後升者。
○妨音芳。
就屨,跪而舉之,屏於側。
謂獨退也。
就猶著也。
屏亦不當階。
○著,丁略反。
鄉長者而屨,跪而遷屨,俯而納屨。
謂長者送之也。
不得屏遷之而已。
俯,俛也。
納,內也。
遷或為還。
[疏]「侍坐」至「納屨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解屨著屨之法,事異於上,故別言侍坐也。
「屨不上於堂」者,長者在堂,而侍者屨賤,故脫於階下,不著上堂。
若長者在室,則侍者得著屨上堂,而不得入室,戶外有二屨是也。
或云悉不得上也。
戶外有二屨,是狎客,非須擯通也。
○「解屨不敢當階」者,解,脫也。
屨既不上於堂,故解之於階下也。
謂脫為解者,案《內則》云:「屨著綦。」
鄭云:「綦,履繫也。」
又《冠禮》云:「黑屨青絇。」
鄭云:「絇之言拘也。
以為行戒,狀如刀衣,鼻在屨頭。」
案《內則注》有屨繫之文,《冠禮》有「絇如刀衣,鼻在屨頭及行戒之間」,故師說云:「用物穿屨頭為絇,相連為行戒也。」
今云「解屨」是解繫也。
故《隱義》云:「古者屨頭鼻綦繩相連結之,將升堂解之也。」
「不敢當階」者,謂人與屨並不當階,側就階邊而解。
若留屨置階道,為妨後升也。
「就屨,跪而舉之」者,此侍者或獨暫退時取屨法也。
就猶著也。
初升時解置階側,今下著之,先往階側,跪舉取之,故云「就屨,跪而舉之」。
○「屏於側」者,屏,退也,退不當階也。
○「鄉長者而屨」者,此明少者禮畢退去,為長者所送之法也。
既為長者所送,則於階側跪取屨,稍移之,面鄉長者而著之,故云「鄉長者而屨」。
○「跪而遷屨」者,遷,徙也。
就階側跪取,稍移近前。
○「俯而納屨」者,納,內也。
既取,因俯身向長者而內足著之。
不跪者,若跪則足向後不便,故俯也。
雖不並跪,亦坐左納右,坐右納左耳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06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離坐離立,毋往參焉。
離立者不出中間。
為幹人私也。
離,兩也。
○男女不雜坐,不同椸枷,不同巾櫛,不親授。
嫂叔不通問,諸母不漱裳。
外言不入於梱,內言不出於梱。
女子許嫁,纓,非有大故,不入其門。
姑、姊、妹女子子已嫁而反,兄弟弗與同席而坐,弗與同器而食。
皆為重別,防淫亂,不雜坐,謂男子在堂,女子在房也。
椸,可以枷衣者,通問謂相稱謝也。
諸母,庶母也。
漱,浣也。
庶母賤,可使漱衣,不可使漱裳。
裳賤,尊之者亦所以遠別。
外言、內言,男女之職也。
不出入者,不以相問也。
梱,門限也。
女子許嫁繫纓,有從人之端也。
大故,宮中有災變,若疾病,乃後入也。
女子有宮者,亦謂由命士以上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群公子之捨,則已卑矣。」
女子十年而不出嫁,及成人可以出矣。
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,亦遠別也。
○椸,羊支反,衣架也。
枷本又作架,徐音稼,古本無此字。
櫛,側乙反。
嫂,字又作,素早反。
漱,悉侯反。
梱,本又作閫,苦本反。
別,彼列反,下及注同。
浣,戶管反。
父子不同席。
異尊卑也。
男女非有行媒,不相知名。
見媒往來傳昏姻之言,乃相知姓名。
○媒音梅。
不相知,本或作「不相知名」,名,衍字耳。
傳,直專反。
非受幣,不交不親。
重別有禮,乃相纏固。
故日月以告君,《周禮》凡取判妻入子者,媒氏書之以告君,謂此也。
○判,普叛反。
齊戒以告鬼神,《昏禮》凡受女之禮,皆於廟為神席以告鬼神,謂此也。
○齊,側皆反。
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,會賓客也。
以厚其別也。
厚,重慎也。
取妻不取同姓,故買妾不知其姓,則卜之。
為其近禽獸也。
妾賤,或時非媵,取之於賤者,世無本系。
○取,七住反,本亦作娶,下「賀取妻」同。
媵,羊證反,又繩證反。
系音計,又音戶計反。
寡婦之子,非有見焉,弗與為友。
辟嫌也。
有見,謂有奇才卓然,眾人所知。
○見,賢遍反。
辟音避,本亦作避,下同,餘皆放此。
[疏]「離坐」至「為友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明不幹人私並遠嫌之法,今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離坐離立」,離,兩也。
若見彼或二人並坐,或兩人並立,既唯二人,恐密有所論,則已不得輒往參預也。
○「離立者不出中間」者,又若見有二人並立當己行路,則避之,不得輒當其中間出也。
不云離坐者,道路中非安坐之地,故不云坐也。
識與不識,通如此也。
○注「離,兩也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易•象》云:「明兩作離。」
是離為兩也。
○「男女」至「而食」。
○「不親授」者,男女有物,不親相授也。
《內則》云:「非祭非喪,不相授器。
其相授,則女授以篚。
無篚,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。」
○「諸母不漱裳」者,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。
漱,浣也。
諸母賤,乃可使漱浣盛服,而不可使漱裳。
裳,卑褻也,欲尊崇於兄弟之母,故不可使漱裳耳,又欲遠別也。
○「外言不入於梱」者,外言,男職也。
梱,門限也。
男職在於官政,各有其限域,不得令婦人預之,故云「外言不入於梱」也。
○「內言不出於梱」者,內言,女職也。
女職謂織紝,男子不得濫預,故云「不出梱」也。
○「女子許嫁,纓」者,女子,婦人通稱也。
不要對文,故不重云子也。
婦人質弱,不能自固,必有系屬,故恆繫纓。
纓有二時,一是少時常佩香纓,二是許嫁時繫纓,此則為許嫁時繫纓。
何以知然者?
《內則》云:「男女未冠笄,紟纓。」
鄭以為佩香纓,不云纓之形制,此云許嫁「有從人之端也」。
又《婚禮》:「主人入,親說婦纓。」
鄭注云:「婦人十五許嫁,笄而禮之,因著纓,明有系也。
蓋以五采為之,其制未聞。」
又《內則》云:「婦事舅姑,紟纓。」
鄭云:「婦人有纓,示系屬也。」
以此而言,故知有二纓也。
但婦人之紟纓即是五采者,故鄭云:「示系屬也。」
今此「許嫁」謂十五時。
○「非有大故,不入其門」者,大故謂喪病之屬也。
女子巳許嫁,則有宮門,列為成人。
唯有喪病等,乃可入其門,非大故,則不入門也。
○「女子子」者,謂已嫁女子子,是己之女,不直云「女子」,而云「女子子」者,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,同為父之子,男子則單稱子,女子則重言子者,案鄭注《喪服》云:「重言女子子,是別於男子,故云女子子。」
○「兄弟弗與同席而坐」者,雖已嫁,及成人,猶宜別席,不云侄及父,唯云兄弟者,侄父尊卑,禮殊不嫌也。
○「弗與同器而食」者,熊氏以為不得傳同器,未嫁亦然。
今嫌嫁或有異於未出,故明之,皆為重別,防淫亂也。
○注「不雜」至「別也」。
○正義曰:謂男子在堂,女子在房也。
○熊氏云:「謂若大宗收族,宗子燕食族人於堂,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。」
○注「《春秋傳》曰:群公子之捨,則已卑矣。」
引《公羊傳》證女子有別宮也。
莊元年「秋,築王姬之館於外」,《公羊傳》曰:「路寢則不可,小寢則嫌。
群公子之捨,則以卑矣。」
何休云:「路寢是君聽事之處,不可嫁他女。
小寢是夫人所居,天王女宜遠別,不可住也。」
「群公子之捨,則以卑矣」者,群公子是魯侯之諸女也。
魯侯女宮為卑,不可處王女也。
何休又云:「當築夫人宮下,群公子宮上。」
《公羊》以為築宮於外,非禮也。
《左氏》以為築宮於外,禮也。
鄭康成亦以為築宮當於宮外是也。
○「男女非有行媒,不相知名」者,相知男女名者,先須媒氏行傳昏姻之意,後乃知名,見媒往來,傳婚姻之言,乃相知姓名也。
故《婚禮》有六禮,二曰問名。
○「非受幣,不交不親」者,幣謂聘之玄纁束帛也。
先須禮幣,然後可交親也。
○「故日月以告君」者,既男女須辨,故婦來,則書取婦之年月日時,以告國君也。
注「《周禮》凡取判妻入子者,媒氏書之以告君,謂此也」。
引《媒氏職》,證必書告君也。
妻是判合,故云判也。
「入子」者,鄭康成注云:「入子者,謂容媵及絰娣不聘者也。」
妾既非判合,但廣其子胤而已,故云「入子」。
○「齊戒以告鬼神」者,並厚重遠別也。」
齊戒謂嫁女之家受於六禮,並在於廟布席告先祖也。
明女是先祖之遺體,不可專輒許人。
而取婦之家,父命子親迎,乃並自齊絜,但在已寢,不在廟也。
所以爾者,《白虎通》云:「娶妻不告廟者,示不必人女也。」
然夫家若無父母,則三月廟見,亦是告鬼神,故云「齊戒以告鬼神」。
○注「昏禮」至「此也」。
○正義曰:《婚禮》:「納采,主人筵於戶西,西上右幾。」
註:「為神布席,將以先祖之遺體許人,不敢不告。」
《婚禮》又云:「受諸禮於廟而設幾筵也。」
○「故買妾不知,其姓則卜之」。
○熊氏云:「卜者卜吉凶。
既不知其姓,但卜吉,則取之。」
義或然也。
○注「為其」至「本系」。
○正義曰:《郊特牲》云:「無別無義,禽獸之道。」
此不取同姓,為其近禽獸故也。
云「妾賤,或時非媵,取之於賤者」,如諸侯取一國之女,則二國同姓以侄娣媵。
媵,送也。
妾送嫡行,則明知姓氏,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。
或時非此媵類,取於賤者,不知何姓之後,則世無本系,但卜得吉者取之。
○「寡婦之子,非有見焉,弗與為友」者,明避嫌也。
見謂奇才卓異可見也。
寡婦無夫,若其子有奇才異行者,則己可與之為友。
若此子凡庸,而己與其往來,則於寡婦有嫌也。
是以鄭註:「有見,謂奇才卓然,眾人所知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0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賀取妻者,曰:「某子使某,聞子有客,使某羞。」
謂不在賓客之中,使人往者。
羞,進也,言進於客。
古者謂候為進,其禮蓋壺酒、束脩若犬也。
不斥主人,昏禮不賀。
[疏]「賀取」至「羞」。
○正義曰:謂親朋友有昏,己有事礙不得自往,而遣人往也。
案《郊特牲》云:「昏禮不賀,人之序也。」
此云賀者,聞彼昏而送筐篚,將奉淳意,身實不在為賀,故云賀,而其辭則不稱賀。
「曰某子使某」者,此使者辭也。
「某子」者,賀者名。
「使某」者,使自稱名也。
言彼使我來也。
○「聞子有客」者,「聞子」,呼娶妻者為子也。
昏禮既不稱賀,故云「聞子有客」也。
客者,鄉黨僚友之屬也。
○「使某羞」者,「某」是使者名也。
羞,進也。
子既召賓客,或須飲食,故使我將此酒食以與子進賓客。
○注「謂不」至「不賀」。
○正義曰:羞,進也,言進於客也。
「古者謂候為進」者,證呼送禮為進,候猶進也。
古時謂迎客為進,漢時謂迎客為候,此記是古法,故飲食與彼迎接呼為進也。
鄭注《周禮•候人》云「候,候迎賓客之來」是也。
云「其禮蓋壺酒、束脩若犬也」者,言於禮物用壺酒及束脩。
束脩,十脡脯也。
若無脯,則壺酒及一犬,故云「若犬」也。
《少儀》云:「其以乘壺酒、束脩、一犬賜人。
若獻人,則陳酒執脩以將命。」
是酒脩獻人之法也。
此賀用酒,或亦四壺也。
云「不斥主人,昏禮不賀」者,解所以不云賀主人昏,而云有客之義,主人有嗣代之序,故不斥云賀也。
貧者不以貨財為禮,老者不以筋力為禮。
禮許儉,不非無也。
年五十始杖,八十拜君命,一坐再至。
○筋音斤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0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名子者不以國,不以日月,不以隱疾,不以山川。
此在常語之中,為後難諱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名,終將諱之。」
隱疾,衣中之疾也,謂若「黑臀」、「黑肱」矣。
疾在外者,雖不得言,尚可指摘。
此則無時可辟,俗語云:「隱疾難為醫。」
○臀,徒孫反。
摘,徐吐歷反,或音的。
醫,於其反。
[疏]「名子」至「山川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與子造名字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名子者不以國」者,不以本國為名,故杜氏注《春秋》桓六年傳云:「不以本國為名。」
如是他國,即得為名,故桓十二年衛侯晉卒,襄十五年晉侯周卒是也。
○「不以日月」者,不以甲乙丙丁為名。
殷家得以為名者,殷質,不諱名故也。
然案《春秋》魯僖公名申,蔡莊公名甲午者,週末亂世,不能如禮,或以為不以日月二字為名也。
○「不以隱疾」者,謂不以體上幽隱之處疾病為名。
○注「謂若黑臀、黑肱矣」。
○正義曰:案宣二年,晉「使趙穿迎公子黑臀於周而立之」。
《周語》單子云:「吾聞晉成公之生,夢神規其臀以黑,使有晉國,此天所命也。」
有由而得為名。
昭元年楚公子黑肱,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為名,或亦有由,或亂世而不能如禮。
云「名,終將諱之」者,案桓六年「九月丁卯,子同生,公問名於申繻,申繻對曰:『名有五,有信,有義,有象,有假,有類。
以名生為信。』」
杜注云:「若唐叔虞、魯公子友」;
「以德命為義」,「若文王名昌,武王名發」;
「以類命為象」,「若仲尼首象尼丘」;
「取於物為假」,「若伯魚生,人有饋之魚,因名之曰鯉」;
「取於父為類」,若魯莊公與桓公同日生,名之曰同也。
按傳文云:「不以官,不以畜牲,不以器幣。」
此《記》文略耳。
傳云:「以官則廢職,以山川則廢主,以畜牲則廢祀,以器幣則廢禮。
晉以僖侯廢司徒,宋以武公廢司空,先君獻武廢二山。」
杜注云,司徒改為中軍,司空改為司城。
魯獻公名具,武公名敖,按《國語》:「范獻子聘魯,問具敖之山,魯人以鄉名對。
獻子云:『何不云具敖乎?』
對曰:『先君獻武之所諱也。』」
此等所以皆為名者,以其不能如禮,故申繻言之。
周人以諱事神者,謂周人諱神之名而事神,其名終沒,為神之後,將須諱之,故不可以為名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09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男女異長。
各自為伯、季也。
男子二十,冠而字,成人矣,敬其名。
○冠,古亂反。
父前子名,君前臣名。
對至尊,無大小皆相名。
女子許嫁,笄而字。
以許嫁為成人。
○笄,古兮反。
[疏]「男女」至「而字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男女異長」者,按《冠禮》加字之時,「伯某甫,仲叔季,唯其所當」。
又《檀弓》云:「幼名冠字,五十以伯仲。」
知女子亦各自為叔季者,《春秋》隱公二年「伯姬歸於紀」,隱七年「叔姬歸於紀」是也。
《禮緯•含文嘉》云:「文家稱叔,質家稱仲。」
以此言之,則周有管叔、蔡叔之屬是文家,故稱叔也。
《禮緯》又云:「嫡長稱伯,庶長稱孟。」
○「君前臣名」者,成十六年鄢陵之戰,公陷於淖,欒書欲載晉侯,針曰:「書退。」
針是書之子,對晉侯而稱書,是於君前臣名其父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1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凡進食之禮,左殽右胾。
食居人之左,羹居人之右。
皆便食也。
殽,骨體也。
胾,切肉也。
食,飯屬也。
居人左右,明其近也。
殽在俎,胾在豆。
○殽,戶交反,熟肉有骨曰殽。
胾,側吏反,大臠。
食音嗣,飯也,注「食,飯屬」同,徐音自。
羹,古衡反,舊音衡。
便音婢面反,下同。
近如字。
膾炙處外,醯醬處內。
殽胾之外內也。
近醯醬者,食之主。
膾炙皆在豆。
○膾,古外反。
炙,章夜反,注同。
醢,徐音海,本又作醯,呼兮反。
醬,子匠反。
蔥處末,,烝蔥也,處醯醬之左。
言末者,殊加也。
在豆。
○,以制反。
烝,之承反。
酒漿處右。
處羹之右,此言若酒若漿耳。
兩有之,則左酒右漿。
此大夫、士與賓客燕食之禮,其禮食,則宜放《公食大夫禮》云。
○漿,子羊反,字亦作將。
燕,本亦作宴,於遍反。
放,方兩反。
公食音嗣,此《儀禮》篇名也,後放此,下文及注「執食」同。
以脯脩置者,左朐右末。
亦便食也。
屈中曰朐。
○朐,其俱反。
客若降等,執食興辭。
辭者,辭主人之臨己食,若欲食於堂下然。
主人興,辭於客,然後客坐。
復坐。
主人延客祭。
延,道也。
祭,祭先也,君子有事,不忘本也。
客不降等則先祭。
○客祭,禮:飲食必祭,示有所先也。
干寶注《周禮》云:「祭五行六陰之神,與人起居。」
道音導。
祭食,祭所先進。
主人所先進先祭之,所後進後祭之,如其次。
殽之序,遍祭之。
謂胾、炙、膾也,以其本出於牲體也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:「魚、臘、湆、醬不祭也。」
○遍音遍,下注同。
臘音昔。
湆音泣。
三飯,主人延客食胾,然後辯殽。
先食胾,後食殽。
殽,尊也。
凡食殽,辨於肩,食肩則飽也。
○飯,扶晚反,下注「禮飯以手」同。
依字書,食旁作卞,扶萬反;
食旁作反,符晚反,二字不同,今則混之,故隨俗而音此字。
辨音遍,下同,主人未辯,客不虛口。
俟主人也。
虛口,謂酳也。
客自敵以上,其酳不待主人飽,主人不先飽也。
○酳音胤,又士覲反,嗽口也;
以酒曰酳,以水曰漱。
[疏]「凡進」至「虛口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推明飲食之法也。
各隨文解之。
今此明卿大夫與客燕食之禮。
○「左殽右胾」者,熟肉帶骨而臠曰殽,純肉切之曰胾,骨是陽,故在左。
肉是陰,故在右。
○「食居人之左,羹居人之右」者,食飯燥為陽,故居左;
羹濕是陰,故右設之,並在殽胾之內。
○注「皆便」至「在豆」。
○正義曰:「皆便食也」者,此中有三便,一則純肉在右,先取為便也;
二則羹飯並近人之食,先取羹飯亦便;
三則飯在左,羹在右,右手取羹,羹重於右,亦便,故云:「皆便食。」
云「食,飯屬」者,知食是飯者,《春秋左氏傳》云:「粢食不鑿。」
《論語》云:「一簞食。」
《玉藻》云:「子卯稷食。」
皆飯也。
言屬者,諸飯悉然,故云屬也。
云「居人左右,明其近也」者,以其系人言之,故云近也。
云「殽在俎」者,《春秋》宣十六年王享士會殽烝,下云:「宴有折俎。」
又《昏禮》及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皆骨體在俎,是「殽在俎」。
知「胾在豆」者,《公食大夫禮》庶羞十六豆,有牛胾、羊胾,是胾在豆。
○注「殽胾」至「在豆」。
○正義曰:知在「殽胾之外內」者,以此饌之設,羹食最近人,羹食之外,乃有殽胾,今云「膾炙處外,醯醬處內」,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內,故知在「殽胾之外內。」
此醯醬,徐音作海,則醢之與醬,兩物各別。
依《昏禮》及《公食大夫禮》醬在右,醢在左,此醯醬處內,亦當醬在右,醯在左也。
按《公食大夫禮》:「宰夫自東房授醯醬,公設之。」
鄭注云:「以醯和醬也」。
又《周禮•醯人》「祭祀共齏菹醯物」,則醯醬共為一物也。
今此經文若作醯字,則是一物也。
醢之與醯,其義皆通,未知孰是。
但鄭注「蔥」云「處醯醬之左」,則醯醬一物為勝。
云「膾炙皆在豆」者,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,有牛炙、羊炙及芥醬魚膾,故知在豆。
○注「處醯」至「在豆」。
○正義曰:知「處醯醬之左」者,地道尊右,既云「處末」,則末在左,上繼「醯醬」,文承其下,故云在醯醬之左。
知蔥殊加者,以《儀禮》正饌唯有菹醢,無蔥,故知蔥為殊加也。
以其菹類,故知在豆也。
○注「若酒」至「禮云」。
○正義曰:卑客則或酒或漿,若尊客則有酒有漿。
案《公食大夫禮》云:「設酒於豆東,是酒在左也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又云,賓三飯,設漿飲於稻西。
鄭注云:「酒在東,漿在西,所謂左酒右漿是也。」
云「此大夫與賓客燕食之禮,其禮食則宜放《公食大夫禮》云」者,從上進食之禮,至此所陳饌具,皆是卿大夫燕食也。
其禮食則似《公食大夫禮》所陳是也。
案《公食大夫禮》,醯醬陳於席前,豆六,設於醬東,西上。
韭菹以東,醯醢、昌本,南麋贊,以西菁菹、鹿贊。
士設俎於豆南,牛俎在西,牛俎東羊俎,羊俎東豕俎,又牛俎南魚俎,魚俎東臘俎,臘俎東有腸胃俎,又有膚俎在兩行俎之東,縱設之。
黍稷六簋,設於俎西,黍簋當牛俎西,其西稷,稷西黍,黍南稷,稷東黍,黍東稷,屈為兩行。
大羹在醬西。
鉶四,設於豆西,牛鉶在東,牛西羊,羊南豕,豕東牛。
飯酒設於豆東,梁飯設於湆西,稻於粱西。
庶羞十六豆,設於稻南,屈折而陳,凡為四行:膷東臐,臐東膮,膮東牛炙;
炙南醢,醢西牛胾,胾西醢,醢西牛膾;
膾南羊炙,炙東羊胾,胾東醢,醢東豕炙;
炙南醢,醢西豕胾,胾西芥醬,醬西魚膾。
此是公食。
下大夫禮云:「若上大夫,八豆、八簋、六鉶、九俎、庶羞二十也。」
○「以脯脩置者」,設食竟所須也。
脯訓始,始作即成也。
脩亦脯也。
脩訓治,治之乃成。
鄭注《臘人》云:「薄折曰脯,棰而施薑桂曰鍛脩。」
今明置設脯脩與客之法,故云「以脯脩置者」。
○「左朐右末」者,朐謂中屈也。
屈脯朐朐然也。
左朐,朐置左也。
右末,末,邊際;
置左,右手取際擘之便也。
脯脩則處酒左,以燥為陽也。
脯脩皆左邊也。
注「亦便」至「便也」。
○「客若降等」者,降,下等也,謂大夫為卿之客,其品等卑下也。
○「執食興辭」者,執,捉也。
食,飯也。
興,起也。
客既卑,故未食必先捉飯而起,以辭謝主人之臨已也。
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,堂下是卑者食處。
飯為食主,故特執之也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云「賓北面自間坐,左擁簠梁,右執湆以降」是也。
鄭云:「自間坐,由兩饌之間也。」
辭主人臨己食,若欲食於堂下然。
此降等謂大夫於卿,故欲降而不降,若臣於君,則降也,故《公食》云「賓擁簠梁以降」是也。
若敵者,全無慾降之禮,故《公食禮》云:「大夫相食,賓執粱與湆,之西序端。」
無降法也。
○「主人興,辭於客,然後客坐」者,主人見客執飯起,故主人亦起,辭止之,則客從辭而止,乃坐食,復坐也。
○「主人延客祭」者,延,道也。
祭者,君子不忘本,有德必酬之,故得食而種種出少許,置在豆間之地,以報先代造食之人也。
若敵客則得自祭,不須主人之延道。
今此卑客聽主人先祭道之,己乃從之,故云「延客祭」也。
○「祭食,祭所先進」,凡祭食之法,隨主人所設前後次第種種而次祭之,故主人所先進,先祭之,所後進,後祭之,所從如其次也。
○「殽之序,遍祭之」者,序,次序也,謂膾炙胾之屬也。
遍,匝也。
炙胾之屬,雖同出於牲,今祭之,故種種次序,遍匝祭之。
○注「謂胾」至「祭也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公食大夫禮》云:「三牲之肺不離,贊者辯取之,壹以授賓。
賓興受,坐祭,脫手。」
又云:「魚、臘、醬、湆不祭也。」
○「三飯,主人延客食胾」者,三飯謂三食也。
禮食三飧而告飽,須勸,乃更食。
三飯竟,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。
《公食大夫禮》云:「賓三飯以湆醬。」
鄭云:「每飯歠湆以殽擩醬,食正饌也。」
案彼文是三飯,但食醬及他饌而未食胾,故三飧竟,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。
所以至三飧後乃食胾者,《公食禮》亦以胾為加,故客三飧前未食之,故鄭注云:「以殽擩醬,食正饌。」
正饌則非胾也。
然《公食禮》三飧竟,脫手,起,受漿漱口,受束帛之物,升降拜,禮畢,方是升還坐食,取飽,飽又三漱。
不云三飯延客食胾者,與此異也。
○「然後辯殽」者,「然後」謂食胾竟後也。
辯,匝也。
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飽,食殽得匝也。
○注「先食」至「飽也」。
○正義曰:純肉為陰,陰,卑也。
帶骨為陽,陽,尊也。
尊故後食之也。
云「凡食殽,辯於肩,食肩則飽」者,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云,初食殽,次食脊,次食骼,後食肩。
是辯於肩也,故云「食肩則飽」也。
鄭云:「舉前正脊後肩,自上而卻下,爭而前,終始之次也。」
案鄭云,是先食脅脊,次食骼,食骼竟,又屈食脅脊,竟,乃食肩。
○「主人未辯,客不虛口」者,虛口謂食竟飲酒盪口,使清絜及安食也。
用漿曰漱,令口以絜清為義。
用酒曰酳,酳訓演,言食畢以酒演養其氣。
主人若食殽未辯,則客雖已辯,而不得輒酳漱也。
主人恆讓客,不自先飽,故客待主人辯,乃得為酳也。
此謂卑客耳,敵客以上則不待主人也。
《音義隱》云:「飯畢盪口也。」
○注「俟主」至「酳也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公食禮》云:「賓卒食,會飯三飲。」
鄭云:「三漱漿也。」
明是食竟漱也。
又初三飯竟,設漿稻西,「賓坐祭,遂飲」。
鄭云:「三飲漱也。」
案此漱是三飧竟,又有事,故用漿漱口,若如斯,則公食之禮,雖設酒為優,賓不得用酳,故鄭注彼云「設而不舉」,明但以漿漱口而已也。
此是私客,故用酒以酳,所以異於《公食禮》也,故鄭此云「謂酳也」。
云「客自敵已上,其酳不待主人飽」者,客不敵,故待主人。
「主人不先飽」者,緣主人不先飽,故待之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2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侍食於長者,主人親饋,則拜而食。
勸長者食耳。
雖賤,不得執食興辭,拜而已,示敬也。
○饋,徐其類反。
主人不親饋,則不拜而食。
以其禮於已不隆。
[疏]「侍食」至「而食」。
○正義曰:鄉是自為客法,此明侍從尊長為客禮也。
「主人親饋,則拜而食」者,饋謂進饌也。
已雖侍尊長,而主人若自親饋與己,己則拜謝之而後食也。
○注「勸長」至「敬也」。
○正義曰:言己今侍食,雖賤,不得執食興辭,故但拜之,以示敬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3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共食不飽,謙也,謂共羹飯之大器也。
共飯不澤手。
為汗手不絜也。
澤謂捼莎也。
禮,飯以手。
澤或為擇。
○為,於偽反。
汗,下半反,本或作汙。
捼,乃禾反,沈耳佳反。
莎,息禾反,沈又息隨反。
[疏]「共食」至「澤手」。
○正義曰:共食,謂同事聚居,非禮食,則有同器食法,共食宜謙,不輒厭飫為飽也。
共飯不澤手者,亦是共器盛飯也。
澤謂光澤也。
古之禮,飯不用箸,但用手,既與人共飯,手宜絜淨,不得臨食始捼莎手乃食,恐為人穢也。
○注「為汗手不絜」。
○正義曰:絜,淨也。
若澤手,手必汗生,則不絜淨。
一本汗生不圭。
圭,絜也。
言手澤汙飯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4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毋摶飯,為欲致飽,不謙。
○摶,徒端反。
為,於偽反,下皆同。
[疏]「毋摶飯」。
○正義曰:共器若取飯作摶,則易得多,是欲爭飽,非謙也。
故注云「為欲致飽,不謙」也。
毋放飯,去手餘飯於器中,人所穢。
○去,起呂反。
毋流歠,大歠嫌欲疾。
○歠,川悅反。
毋吒食,嫌薄之。
○吒,陟嫁反,叱吒也。
毋齧骨,為有聲響,不敬。
○齧,五結反。
毋反魚肉,為已歷口,人所穢。
毋投與狗骨,為其賤飲食之物。
毋固獲,為其不廉也。
欲專之曰固,爭取曰獲。
○固獲,並如字,徐云:「鄭撗霸反。
一音護。」
毋揚飯,飯黍毋以箸,毋嚃羹,亦嫌欲疾也。
嚃,為不嚼菜。
○飯,扶晚反。
箸,直慮反,《說文》云:「飯欹也。」
嚃,他答反,一音吐計反,又音退。
嚼,疾略反,又序略反。
毋絮羹,為其詳於味也。
絮猶調也。
○絮,敕慮反,謂加以鹽梅也。
毋剌齒,為其弄口也。
口容止。
○剌,七亦反。
弄,魯凍反。
毋歠醢。
亦嫌詳於味也。
歠者為其淡故。
○淡,度敢反。
客絮羹,主人辭不能亨。
客歠醢,主人辭以窶。
優賓。
○亨,普彭反,煮也。
窶,其禹反,貧也。
濡肉齒決,決猶斷也。
○音濡,字亦作濡。
斷音短。
乾肉不齒決,堅宜用手。
毋嘬炙。
為其貪食甚也。
嘬謂一舉盡臠。
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嚌之,加於俎。
○嘬,初怪反。
炙,章夜反。
臠,力轉反。
少,徐式照反,凡「少牢」皆同。
嚌音才細反, [疏]「毋放」至「嘬炙」。
○正義曰:「毋放飯」者,手就器中取飯,飯若黏著手,不得拂放本器中也。
「去手餘飯於器中,人所穢者,當棄餘於篚,無篚,棄餘於會。
會謂簋蓋也。
○「毋流歠」者,謂開口大歠,汁入口如水流,則欲多而速,是傷廉也。
故鄭云:「大歠嫌欲疾。」
○「毋吒食」者,吒謂以舌口中作聲也。
似若嫌主人之食也。
○「毋齧骨」者,一則有聲;
二則嫌主人食不足,以骨致飽,故庾云「為無肉之嫌」;
三則齧之口唇可憎,故不嚙也。
「為有聲響,不敬」,鄭舉一隅也。
「毋反魚肉」者,謂與人同器也,已齧殘不可反還器中,為人穢之也。
故鄭云:「謂已歷口,人所穢。」
崔靈恩云:「不可反於故處。
是以《少牢禮》屍所食之餘肉,皆別緻於肵俎,不反本處也。」
○「毋投與狗骨」者,投,致也。
狗,犬也。
言為客之禮,無得食主肉後,棄其骨與犬,故鄭云:「為其賤飲食之物。」
○「毋固獲」者,專取曰固,爭取曰獲,與人共食,不可專固獨得及爭取也。
盧植云:「固獲取之,為其不廉也。」
○「毋揚飯」者,飯熱當待冷,若揚去熱氣,則為貪快,傷廉也。
○「飯黍毋以箸」者,飯黍無用箸,當用匕,故《少牢》云:「廩人溉匕與敦。」
注云「匕,所以匕黍稷」是也。
○「毋嚃羹」者,人若不嚼菜,含而歠吞之,其欲速而多,又有聲,不敬,傷廉也。
故鄭云:「亦嫌欲疾也。」
嚃為不嚼菜,羹有菜者用挾,故不得歠,當挾嚼也。
○「毋絮羹」者,絮謂就食器中調和鹽梅也。
若得主人羹,更於器中調和,是嫌主人食味惡也。
○注「為其詳於味也。
絮猶調也。」
詳,審也,謂更詳審嫌淡也。
○「毋剌齒」者,口容止,不得剌弄之,為不敬也,謂其弄口。
《少儀》曰:「口容止。」
容儀欲靜止也。
「毋歠醢」者,醢,肉醬也。
醬宜鹹,客若歠之,則是醬淡也。
○「客絮羹,主人辭不能亨」者,亨,煮也。
若客失禮而絮羹,則主人宜有優賓之辭謝之,云己家不能亨煮,故羹味不調適也。
○「客歠醢,主人辭以窶」者,窶,無禮也。
若客失禮而歠醢,則主人亦致謝。
云主人作醢淡而無鹽,故可歠也。
《詩》云:「終窶且貧。」
毛云:「窶,無禮也。」
《箋》云:「君於已祿薄,終不足以為禮也。」
兩辭皆優饒於賓也。
「濡肉齒決」者,濡,濕也。
濕軟不可用手擘,故用齒斷決而食之。
決,猶斷也。
○「乾肉不齒決」者,乾肉,脯屬也,堅肕不可齒決斷之,故須用手擘而食之。
鄭注《臘人》云:「大物解肆乾之,謂之乾肉也。」
「毋嘬炙」者,火灼曰炙,炙肉濡,若食炙,先當以齒嚌而反置俎上,不一舉而並食,並食之曰嘬,是貪食也。
○注「為其」至「於俎」。
○正義曰:不細嚙之,是一舉盡臠也。」
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嚌之,加於俎」者,嚌至齒也。
《特牲》、《少牢饋食禮》,屍及祝佐食主人之徒,得肉皆嚌之,嚌之竟而加置於俎上也。
但此所嚌,取彼嚌至齒,反置於俎則同。
然前云「無反魚肉」,此得反於俎者,上文謂共人同器而食者,故鄭云:「為其已歷口,人所穢。」
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獨食,故得反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5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卒食,客自前跪,徹飯齊,以授相者。
謙也。
自,從也。
齊,醬屬也。
相者,主人讚饌者,《公食大夫禮》:「賓卒食,北面取粱與醬以降也。」
○卒,子恤反,後更不音者同。
齏本又作齊,將兮反。
相,息亮反,注同。
主人興,辭於客,然後客坐。
不聽親徹。
[疏]「卒食」至「相者」。
○正義曰:卒食,食已也。
自,從也。
食坐在前面向,候客食竟,加於俎。
起從坐前北面,當以坐而跪,自徹已所食飯與齊,飯齊食主,故答主人初所親饋者也。
此是卑者,侍食之客耳,若敵者則否。
「以授相者」,相者謂主人所使進食者,賓以所徹飯齊以授之。
○注「謙也」至「降也」。
正義曰:齊,醬屬也。
齊、醬、菹,通名耳。
「《公食大夫禮》:賓卒食,北面取粱與醬以降」者,引證自徹是卑客也。
大夫卑於公,所為客,故食竟親取飯及醬以降下,當知敵者否。
○「主人」至「客坐者」,主人起,辭不聽自徹,則客亦止而坐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5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侍飲於長者,酒進則起,拜受於尊所。
降席拜受,敬也。
燕飲之禮鄉尊。
○鄉音向。
長者辭,少者反席而飲。
長者舉未釂,少者不敢飲。
不敢先尊者。
盡爵曰釂。
《燕禮》曰:「公卒爵而後飲也。」
○少,式召反,下皆同。
釂,子妙反,盡也。
先,悉薦反,又如字。
[疏]「侍飲於長者」。
○正義曰:明侍尊長飲酒法也。
食竟宜飲酒,故次之。
○「酒進則起」者,謂長者賜侍者酒,進至侍者前則起。
侍者見酒至,不敢即飲,故起也。
○「拜受於尊所」者,「尊所」者以陳尊之處也。
侍者起而往尊處拜受之也。
陳尊之所,貴賤不同,若諸侯燕禮、大射,設尊在東楹之西,自北鄉南陳之。
酌者在尊東西向,以酌者之左為上尊。
尊面有鼻,鼻向君,示君專有此惠也。
若鄉飲酒及卿大夫燕,則設尊陳於房戶之間,賓主共之,尊面向南,酌者向北,以西為上尊。
時主人在阼,西向,賓在戶西牖前,南鄉,使賓主得夾尊,示不敢專惠也。
今云「拜受於尊所」者,當是燕禮。
而《燕禮》不云拜受於尊所,《鄉飲酒》亦無此語,正是文不具耳。
近尊鄉長者,故往於尊所鄉長者而拜。
○注「降席」至「鄉尊」。
○正義曰:何胤云:「尊者,主人也。
拜者,在尊所對主人也。
降席下奠爵,再拜稽首,尊謂主人尊也。」
崔靈恩云:「卿大夫燕飲,主人面亦鄉尊。
若鄉飲酒,皆主人與賓夾尊也。」
今案,何、崔並是解此拜受尊若所鄉長者之證也。
○「長者辭,少者反席而飲」者,長者辭止少者之起。
長者既止,故少者復反還其席而飲賜也。
○「長者舉未釂,少者不敢飲」者,舉猶飲也。
釂,盡也。
飲酒尊卑異爵,故《燕禮》公執膳爵,受賜爵者執散爵。
今少者雖反席而飲,要須待長者盡爵後,少者乃得飲也。
若長者飲未盡,則少者不敢飲也。
○注「不敢」至「飲也」。
○正義曰:證長者未盡,少者不敢飲也。
《燕禮》曰:「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,公卒爵,然後飲。」
鄭注云:「不敢先虛爵。
明此勸惠從尊者來也。」
然此與《燕禮》及注合,而與《士相見》及《玉藻》違。
案《士相見禮》云:「若君賜之爵,則下席再拜稽首,受爵升席祭,卒爵而俟,君卒爵,然後授虛爵。」
鄭云:「受爵者於尊所,至於授爵,坐授人耳。
必俟君卒爵者,若欲其釂然也。」
《玉藻》云:「君若賜之爵,則越席再拜稽首受,登席祭之,飲卒爵而俟,君卒爵,然後授虛爵。」
注云:「不敢先君盡爵。」
案二文皆先君卒爵,而此云後飲者,此據燕飲正禮,故引《燕禮》以證之,《玉藻》及《士相見禮》謂私燕之禮,故不同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6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長者賜,少者、賤者不敢辭。
不敢亢禮也。
賤者,僮僕之屬。
○亢,苦浪反。
潼音同。
[疏]「長者」至「敢辭」。
○正義曰:此明凡受賜禮也。
少謂幼稚,賤謂僮僕之屬也。
若少者及賤者被尊長之賜,則不敢辭謙,宜即受也,不敢亢禮也。
敵者亢而有辭,少者賤者,故不敢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賜果於君前,其有核者懷其核。
嫌棄尊者物也。
木實曰果。
○核,戶革反。
御食於君,君賜餘,器之溉者不寫,其餘皆寫。
重污辱君之器也。
溉謂陶梓之器,不溉謂萑竹之器也。
寫者,傳己器中乃食之也。
勸侑曰御。
○溉,古愛反。
重,直勇反,徐治龍反。
陶音桃,瓦器也,沈音遙。
萑音九,葦也。
傳,直專反。
侑音又。
[疏]「御食於君」。
○正義曰:御者非侍者,但是勸侑君食也。
○「君賜餘」者,謂君食竟,以食殘餘賜御者也。
○「器之溉者不寫」者,溉,滌也。
寫謂倒傳之也。
若所賜食之器可滌溉者,不畏污則不須倒寫,仍於器中食之。
食訖,乃澡潔以還君也。
○「其餘皆寫」者,「其餘」謂不可滌溉之器也。
若不倒寫,久則浸汙其器,又不可澡絜,則壞尊者物也,故皆倒寫之。
○注「重污」至「曰御」。
○正義曰:「溉謂陶梓之器」者,陶是瓦甒之屬,梓是杯杅之屬,並可滌絜之者。
何胤云:「梓,漆也。」
「不溉謂萑竹之器」者,萑,葦也,是織萑為之器,竹是織竹為之器,並謂筐筥之屬,並不可澡絜者。
鄭注《司幾筵職》云:「萑如葦而細。」
云「勸侑曰御」者,何胤云:「勸侑謂卑者勸美尊者之食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餕餘不祭,父不祭子,夫不祭妻。
食人之餘曰餕,餕而不祭,唯此類也。
食尊者之餘則祭,盛之。
○餕,子閏反。
[疏]「餕餘」至「祭妻」。
○正義曰:餕者,食餘之名。
祭謂祭先也。
因前有「賜餘」,故明食人之餘不祭者也。
凡食人之餘,及日晚食饌之餘,皆云餕,故《玉藻》云:「日中而餕。」
鄭云:「餕,食朝之餘也。」
今此明凡食餘悉祭,若不祭者,唯此下二條也。
「父不祭子,夫不祭妻」者,若父得子餘,夫得妻餘,不須祭者,言其卑故也。
非此二條悉祭也。
父得有子餘者,熊氏云:「謂年老致仕,傳家事於子孫,子孫有賓客之事,故父得餕其子餘。」
夫餕其妻餘者,謂宗婦與族人婦燕飲有餘,夫得食之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9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御同於長者,雖貳不辭。
謂侍食於長者,饌具與之同也。
貳謂重殽膳也。
辭之,為長者嫌。
○重,直龍反。
[疏]「御同」至「不辭」。
○正義曰:御謂侍也,同謂侍食而與長者同饌也。
貳謂重也。
侍者雖獲殽膳重,而己不須辭其多也。
所以然者,此饌本為長者設耳,若辭之,則嫌當長者。
何胤云:「禮:當盛饌,宜辭以賤不能當之。
此侍食於長者,盛饌不在已。」
故鄭云:「貳謂重殽膳也,辭之,為長者嫌也。」
偶坐不辭盛饌不為已。
○偶五口反配也。
一曰:「副貳也。
坐才臥反又如字 [疏]「偶坐不辭」。
○正義曰:偶,媲也。
或彼為客設饌,而召己往媲偶於客共食,此饌本不為已設,故己不辭之也。
又一云,偶,二也。
若唯獨有己,主人設饌,己當辭謝。
若與他人俱坐,則己不假辭,以主人意不必在已也。
故鄭云:「盛饌不為己。」
並會兩通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19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羹之有菜者用梜,其無菜者不用梜。
梜猶箸也。
今人或謂箸為梜提。
○梜,古協反,沈又音甲,《字林》作筴,云:「箸也,公洽反。」
箸,直慮反。
[疏]「羹之」至「用梜」。
○正義曰:「有菜者」為鉶羹是也,以其有菜交橫,非梜不可。
「無菜者」謂大羹湆也,直歠之而已。
其有肉調者,犬羹兔羹之屬,或當用匕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0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為天子削瓜者副之,巾以絺。
副,析也。
既削,又四析之,乃橫斷之,而巾覆焉。○為,於偽反,下同。
削,息略反。
瓜,古華反。
副,普逼反。
絺,敕宜反,細葛。
析,星歷反,下同。
斷音短,下同。
[疏]「為天」至「以絺」。
○正義曰:此為人君削瓜禮也。
削,刊也。
副,析也。
絺,細葛也。
謂先刊其皮,而析為四解,又橫切之,既破,又橫解,而細葛為巾,覆上而進之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0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為國君者華之,巾以綌。
華,中裂之,不四析也。
○華,胡瓜反。
綌,去逆反,粗葛。
為大夫累之,累,裸也,謂不巾覆也。
○累,力果反,一音如字。
裸,力果反,沈胡瓦反。
士疐之,不中裂,橫斷去疐而已。
○疐音帝。
去,丘呂反,庶人齕之。
不橫斷。
○齕,恨沒反,徐胡切反。
[疏]「為國」至「齕之」。
○正義曰:「為國君者華之,巾以綌」者,華謂半破也;
綌,粗葛也。
諸侯禮降,故破而不四析也,亦橫斷之。
雖與天子俱無文,推理亦橫斷,而巾用粗葛,覆而進之。
《爾雅》云:「瓜曰華之。」
郭璞云:「食啖治擇之名。」
○「為大夫累之」者,累,裸也,不巾覆也。
大夫降於諸侯,直削而中裂,橫斷而已,不巾覆而進之。
知對破而橫斷之者,鄭云士「不中裂,橫斷去疐而已」,則知大夫猶中裂而橫斷,裸而已。
○「士疐之」者,疐謂脫華處,士不半破,但除疐而橫斷,亦不覆也。
下注庶人云「不橫斷」,則知士橫斷也,故鄭云「士不中裂,橫斷去疐而已」。
○「庶人齕之」者,庶人,府史之屬也,齕,嚙也。
既注云「不橫斷」,故知去疐而嚙之也。
然此削瓜等級不同,非謂平常之日,當是公庭大會之時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1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父母有疾,冠者不櫛,行不翔,憂不為容也。
○冠如字,徐古亂反。
為如字,徐於偽反。
言不惰,憂不在私好。
惰,不正之言。
○惰,徒禾反,一音徒臥反,好音呼報反。
琴瑟不御,憂不在樂。
食肉不至變味,飲酒不至變貌,憂不在味。
笑不至矧,怒不至詈,憂在心,難變也。
齒本曰矧,大笑則見。
○矧,本又作哂,失忍反,又詩忍反。
詈,力智反,罵詈。
則見,賢遍反。
疾止復故。
自若常也。
有憂者側席而坐,側猶特也。
憂不在接人,不布他面席。
已有喪者專席而坐。
降居處也,專猶單也。
[疏]「父母」至「而坐」。
○正義曰:此已下明親疾人子之禮,及除喪後之儀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言不惰」者,惰,訛不正之言。
○注「憂不在私好」者。
○正義曰:好謂華好,言語戲劇,華飾文辭,故云「不在私好」。
○「食肉不至變味」。
○正義曰:猶許食肉,但不許多耳。
「變味」者,少食則味不變,多食則口味變也。
○「有憂者側席而坐」者,憂亦謂親有病也。
側猶獨也。
獨席謂獨坐,不舒他面席也。
明憂不在接人故也。
平常則舒他面席也。
○注「側猶特也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聘禮》云,公禮賓,「公側受醴」,是側猶特也。
○「有喪者專席而坐」。
○正義曰:專猶單也。
吉時貴賤有重席之禮,若父母始喪,寢苫無席,卒哭後,乃有芐剪不納,自齊衰以下,始喪而有席,並不重,降居處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3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水潦降,不獻魚鱉。
不饒多也。
○潦音老,雨水謂之潦。
獻鳥者佛其首,為其喙害人也。
佛,戾也。
蓋為小竹籠以冒之。
○拂,本又作佛,扶弗反,下同。
為,於偽反,下「為其」同。
喙,吁廢反,又陟遘反,又知胃反,又丁角反。
戾,力計反。
籠,力東反。
冒,莫報反。
畜鳥者則勿佛也。
畜,養也。
養則馴。
○畜,許六反,徐況又反。
馴,似遵反,狎也,徐食倫反,沈養純反。
獻車馬者執策綏,獻甲者執胄,獻杖者執末,獻民虜者操右袂,獻粟者執右契,獻米者操量鼓,獻孰食者操醬齊,獻田宅者操書致。
凡操、執者,謂手所舉以告者也。
設其大者,舉其小者,便也。
甲,鎧也。
胄,兜鍪也。
民虜,軍所獲也,操其右袂制之。
契,券要也,右為尊。
量鼓,量器名。
○綏音雖,執以登車者。
胄,直又反。
操,七刀反,持也,下及注皆同。
契,苦計反。
量音亮,又音良,升斛。
鼓,《隱義》云:「樂浪人呼容十二石者為鼓。」
齊,本又作齏,同,子兮反。
便,婢面反。
鎧,苦愛反。
兜,下侯反。
鍪,莫侯反。
券,字又作豢,音勸。
凡遺人弓者,張弓尚筋,弛弓尚角,弓有往來體,皆欲令其下曲,隤然順也。
遺人無時,已定體則張之,未定體則弛之。
○遺,於季反,與也,注同。
弛,本又作施,同,式是反,謂不張也,注同。
隤,本又作頹,徒回反,順貌。
右手執簫,左手承弣。
簫,弭頭也,謂之簫。
簫,邪也。
弣,把中。
○弣音撫,徐音甫,下同。
弭,亡婢反,弓末也。
邪,似嗟反。
把音霸,手執處也。
尊卑垂帨。
帨,佩巾也。
磬折則佩垂,授受之儀,尊卑一。
○帨,徐始銳反。
磬,徐苦定反。
折,徐時列反,又之列反,沈云:「舊音逝。」
若主人拜,拜受也。
則客還辟,辟拜。
辟拜,謙不敢當。○闢辟,上扶亦反,下辟音避,注同。
主人自受,由客之左,接下承弣,由,從也。
從客之左,右客,尊之。
接下,接客手下也。
承弣卻手,則簫覆手與?
○覆,芳服反。
與音餘。
鄉與客並,然後受。
於堂上則俱南面,禮:敵者並授。
進劍者左首。
左首,尊也。
進戈者前其鐏,後其刃。
進矛戟者前其敦。
後刃,敬也。
三兵鐏、敦雖在下,猶為首。
銳底曰鐏,取其鐏地,平底曰敦,取其敦地。
○鐏,在困反,舊子困反,注同,一讀注音作管反。
矛,本又作予,音謀,兵器。
敦,本又作錞,徒對反,注同,一讀注丁亂反。
[疏]「水潦」至「其鐓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獻遺人物及授受之儀,今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水潦降,不獻魚鱉」者,案定四年《左傳》云:「水潦方降。」
今謂「水潦降」者,天降下水潦,魚鱉難得,故注云「不饒多也」。
盧植、庾蔚之等並以為然,或解鄭云「不饒多」者,以為水潦降下,魚鱉豐足,不饒益其多。
○「獻鳥者佛其首」者,王云:「佛謂取首戾轉之,恐其喙害人也。」
鄭云:「佛,戾也。
蓋為小竹籠以冒之。」
案王、鄭義同,而加籠籠之,為其喙害人也。
○「畜鳥者則勿佛也」者,畜,養也。
養則馴也。
馴,善也。
鳥經人養,則不喙害人,故獻之不用籠冒及戾之。
○「獻車馬者執策綏」者,策是馬杖,綏是上車之繩。
車馬不上於堂,不可投進尊者之前,但執策綏,策綏易呈,呈之則知有車馬。
○「獻甲者執胄」者,甲,鎧也。
謂鎧為甲者,言如龜鱉之有甲也。
胄,兜鍪也。
鎧大,兜鍪小,小者易舉,執以呈之耳。
○「獻杖者執末」者,末,柱地頭也。
柱地不淨,不可向人,故執以自向,持淨頭投與人。
「獻民虜者,操右袂」者,「民虜」謂征伐所獲彼民以為外虜,故云「民虜」也。
「右袂」者,右邊袖也。
獻之,以左手操於囚之右邊袂,右邊袂,右邊有力,故此用右手以防其異心。
凡言執、操,互言耳。
○「獻粟者執右契」者,粟,粱稻之屬也。
契謂兩書一札,同而別之。
鄭注此云:「契,券要也,右為尊。」
以先書為尊故也。
○「獻米者操量鼓」者,米,六米之等。
量是知斗斛之數,鼓是量器名也。
《隱義》云:「東海樂浪人呼容十二斛者為鼓,以量米,故云量鼓。
獻米者執器以呈之。」
米云「量」,則粟亦量。
粟云「契」,則米亦書。
但米可即食為急,故言量。
粟可久儲為緩,故云「書」。
書比量為緩也。
○「獻孰食者操醬齊」者,孰食,蔥之屬。
醬齊為食之主,執主來,則食可知。
若見芥醬,必知獻魚膾之屬也。
○「獻田宅者操書致」者,「書致」謂圖書於板,丈尺委曲書之,而致之於尊者也。
以上諸物可動,故不云「致」,而田宅著土,故板圖書畫以致之,故言「書」,又言「致」也。
然古者田宅悉為官所賦,本不屬民,今得此田宅獻者,是或有重勳,為咀荃所賜,可為己有,故得有獻。
「凡遺人弓」者,此謂敵體,故稱遺者也。
「張弓尚筋」者,弓之為體,以木為身,以角為面,筋在外面,張之時曲來鄉內,故遺人之時使筋在上,弓身曲鄉其下,其弛弓之時反張向外,筋在曲內,角在曲外。
今遺人之時,角向其上,弓形亦曲向下,故鄭注「皆欲令其下曲,隤然順也」。
○注「遺人」至「弛之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槁人》云:「春獻素,秋獻成。」
注云:「矢箙春作秋成。」
矢箙既獻素,明知弓亦獻素。
素,形樸也。
故《士喪禮》注云:「形法定為素。」
又《弓人》云:「秋合三材,冬定體。」
則合三材之時,可以獻入,故此注云「未定體則弛之」是也。
○「右手執簫」者,簫,弓頭,頭稍剡,差邪似簫,故今為簫也。
謂弓頭為鞘,鞘、簫之言,亦相似也。
然執簫謂捉下頭,客覆右手執弓下頭也。
○「左手承弣」者,弣謂弓把也。
授在地,地道貴右,主人推客居右,客覆右手執弓下頭,又卻下左手以承弓把,把當中央而高、兩頭頹下以授主人,主人在左。
所以知是執於弓下頭者,下頭拄地不淨,不可與人,故自執之,而以上頭授人,所以為敬也。
「尊卑垂帨」者,「尊卑」謂賓主俱是大夫則為尊,若俱是士則為卑。
帨,佩巾也。
「若主人拜」者,主人將受,應當賓前而拜受所遺也。
○「則客還辟,辟拜」者,「還辟」猶逡巡也。
客謙不欲當主人之拜己,故少逡巡遷延辟之也。
不云客答拜者,執弓不得拜也。
何胤云:「執弓者回還,見主人拜而辟之也。」
○「主人自受,由客之左」者,由,從也。
主人既敵,故自受也。
拜客既竟,從客左而受之。
○「接下承弣」者,主人既還在客左,與客並,以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,又覆右手捉弓下頭。
○注「由從」至「手與」。
○正義曰:客在右,故云「右客」也,是尊客,故使客在右也。
云「接下,接客手下也」者,客卻左手承弣,今主人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。
必知其客主俱卻左手承弣,右手覆簫者,若主人用右手承弣,便是主人倒執弓,故知然也。
云「承弣卻手,則簫覆手與」者,簫謂弓下頭也。
客以弓上頭授與主人,主人以左手卻之接客手下,故又覆右手按捉弓下頭也。
是客主授受皆卻左手承弣,覆右手執簫也。
○「鄉與客並,然後受」者。
前漫云由左,恐人或相對而左右也。
今明既拜客竟,則還前立處,與客俱鄉南而立,乃後受弓,故云「鄉與客並,然後受」也。
○注「於堂」至「並授」。
○正義曰:「俱南面」,解「鄉與客並」也。
言於堂上俱南面,是向明故也。
若不於堂上,則未必南面,當隨時便而俱向明。
云「禮:敵者並授」者,若不敵則不並授,此又證遺人是敵者也。
然敵者並授,案《聘禮》賓問主國之卿,卿北面受幣,聘賓南面授幣,卿與聘賓是敵,不並授者,以聘賓銜聘君之命問卿,故卿北面受之,敬聘君之命也。
○「進劍者左首」。
正義曰:進亦謂遺也,言進授與人時也。
首,劍拊環也。
《少儀》曰:「澤劍首。」
鄭云:「澤,弄也。」
推尋劍刃利不容可弄,正是劍環也。
又云:「刀卻刃授穎。」
鄭云:「穎,鐶也。」
案《少儀》而言,首則鐶也。
不以刃授人,敬也。
《春秋》魯定公十年,叔孫之圉人慾殺公若,偽不解禮而授劍末。
杜云:「以劍鋒末授之。」
案解鋒為末,則鐶是首也。
然劍有匣,又有衣也。
故《少儀》云:「劍則啟櫝,蓋襲之,加夫襓」是也。
鄭云「左首,尊」者,客在右,主人在左,劍首,首為尊,以尊處與主人也。
假令對授,則亦左首,首尊,左亦尊,為宜也。
○「進戈者前其鐏,後其刃」。
○正義曰:戈,鉤孑戟也,如戟而橫安刃,但頭不鄉上為鉤也。
直刃長八寸,橫刃長六寸,刃下接柄處長四寸,並廣二寸,用以鉤害人也。
刃當頭而利者也,利故不持鄉人也。
鐏在尾而鈍,鈍鄉人為敬,所以前鐏後刃也。
○「進矛戟者前其敦」者,矛,如鋋而三廉也。
戟,今之戟也。
古作戟,兩邊皆安橫刃,長六寸,中刃長七寸半,橫刃下接柄處又長四寸半,並廣寸半。
敦為矛戟柄尾,平底如敦柄下也。
以平向人,敬也。
亦應並授。
不云左右而云前後者,互文也。
若相對則前後也,若並授則左右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4
【禮記正義 卷第二】
進幾杖者拂之。
尊者所馮依,拂去塵,敬。
○拂如字。
馮,皮冰反。
去,起呂反。
效馬效羊者右牽之,用右手便。
效猶呈見。
○效,胡教反,下同。
便,婢面反。
見,賢遍反。
效犬者左牽之。
犬齜嚙人,右手當禁備之。
○齜,本亦作噬,常世反。
執禽者左首。
左首尊。
飾羔雁者以繢。
繢,畫也。
諸侯大夫以布,天子大夫以畫。
○繢,胡對反。
受珠玉者以掬。
慎也,掬手中。
○掬,九六反,兩手曰掬。
受弓劍者以袂。
敬也。
飲玉爵者弗揮。
為其寶而脆。
○揮音輝,何云:「振去餘酒曰揮。」
脆,七歲反。
凡以弓劍、苞苴、簞笥問人者,問猶遺也。
苞苴,裹魚肉,或以葦,或以茅。
簞笥,盛飯食者,圜曰簞,方曰笥。
○苞苴,子餘反;
苞,裹也;
苴,藉也。
簞音單;
笥,思嗣反,《字林》先自反,沈息裡反;
簞笥,竹器也。
裹音果。
葦,韋鬼反。
盛音成。
圜音圓。
操以受命,如使之容。
謂使者。
○使,色吏反,注及下「使者」、「使也」並同。
[疏]「進幾」至「之容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皆謂相獻遺及呈見之儀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進幾杖者拂之」,謂拂去塵埃,為當馮執故也。
前云獻杖執末,與此互文也。
此兼言幾者,幾雖無首末,亦拂之。
或云進幾者,以彎外授人,亦得順也。
○「效馬效羊者右牽之」者,效,呈見也。
此亦是遺人,而言效,亦互文也。
馬羊多力,人右手亦有力,故用右手牽掣之也。
○「效犬者左牽之」者,犬好齛嚙人,故左牽之,而右手防禦也。
案《少儀》云「獻犬則右牽之」者,彼是田犬、畜犬,不嚙人,不須防;
今此是充食之犬,故防禦之也。
然通而言之,狗、犬通名;
若分而言之,則大者為犬,小者為狗。
故《月令》皆為犬,而《周禮》有《犬人職》,無狗人職也,故《爾雅》云「未成毫狗」是也。
但燕禮亨狗,或是小者,或通語耳。
○「執禽者左首」者,禽,鳥也。
左,陽也,首亦陽也。
「左首」謂橫捧之也,凡鳥皆然。
若並授,則主人在左,故客以鳥首授之也。
不牽,故執之也。
○「飾羔雁者以繢」者,飾,覆也。
羔,羊也。
繢,畫也。
畫布為云氣,以覆羔雁為飾以相見也。
《士相見禮》云,下大夫以雁,上大夫以羔,飾之以布。
並不言繢,此言繢者,鄭云,彼是諸侯之卿大夫,卑,但用布;
此天子之卿大夫,尊,故畫之也。
「受珠玉者以掬」者,掬謂手中也。
珠玉寶重宜慎。
若受之,開匣而出,置在手中,下用袂承之,恐墜落也。
○「受弓劍者以袂」者,不露手取之,故用衣袂承接之,以為敬也。
○「飲玉爵者弗揮」者,玉爵,玉杯也。
揮,振去餘也。
《春秋左氏傳》云:「奉匜沃盥,既而揮之揮之。」
是振去餘也。
○「凡以弓劍、苞苴、簞笥問人」者,凡謂凡此數事皆同然。
苞者,以草苞裹魚肉之屬也。
故《尚書》云:「厥苞橘柚。」
是其類也。
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貯物也。
簞圓笥方,俱是竹器,亦以葦為之。
問人者,問謂因問有物遺之也。
問者或自有事問人,或謂聞彼有事而問之。
問之悉有物表其意,故自「弓劍」以下皆是也。
○注「苞苴」至「以茅」。
○正義曰:知「裹魚肉」者,《詩》云:「野有死麇,白茅苞之。」
《內則》云:「炮取豚,編萑以苴之。」
《既夕禮》云:「葦苞長三尺。」
是其裹魚肉用茅用葦也。
○「操以受命,如使之容」者,言「使之容」者,言使者操持此上諸物以進,受尊者之命,如臣為君聘使,受君命,先習其威儀進退,令如其至所使之國時之儀容,故云「如使之容」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5
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-3-23 19:35 編輯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曲禮上第一
凡為君使者,已受命,君言不宿於家。
急君使也。
言謂有故所問也。
《聘禮》曰:「君有言,則以束帛如饗禮。」
○為,於偽反,下注「為哀樂」、「為其廢喪事」並同。
君言至,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。
使者歸,則必拜送於門外。
敬君命也。
此謂國君問事於其臣。
若使人於君所,則必朝服而命之。
使者反,則必下堂而受命。
此臣有所告請於其君。
○朝,直遙反。
[疏]「凡為」至「受命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相聘問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,今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受命」謂受得君命為聘使也。
「君言」謂受君言宜急去,不得停留宿於家也。
故《聘禮》既受命,「遂行,捨於郊」是也。
○注「言謂」至「享禮」。
○正義曰:解「君言」也。
君之所言謂有事,故所問也,或問其臣,或問他人。
鄭注《聘禮記》:「有故,謂災患及時事相告也。」
云「《聘禮》曰:若有言,則以束帛如享禮」者,又證有言必有物將之也。
此謂行享禮畢,而又有此言,而又加束帛也。
鄭注彼云:「有言,有所告請,若有所問也。
《記》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。
《春秋》臧孫辰告糴於齊,公子遂如楚乞師,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,是其類也。」
○「君言至,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」。
○正義曰:此謂君使人問其臣,臣對使禮也。
出,出門也。
君使初至,則主人出門拜迎君命也。
辱者,言屈辱尊者之命來也。
「使者歸,則必拜送於門外」者,君之使去,而又出拜送門外也。
去既送出門,則知初至迎亦出門也。
此謂國君問事於其臣也。
若臣遣人往君所及問他人,則送迎亦然。
○「若使人於君所,則必朝服而命之」者,此謂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。
亦有物以將之,敬君,故朝服命使也。
然命使者言朝服,則君言至亦朝服受之,互言也。
「使者反,則必下堂而受命」者,謂己使者從君處反還至也。
去不下送,反而下迎者,尊君命也。
不出門者,已使卑於君使也。
亦當拜之,不言,從上可知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5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博聞強識而讓,敦善行而不怠,謂之君子。
敦,厚。
○識如字,又式異反。
行,下孟反,皇如字。
怠音代。
君子不盡人之歡,不竭人之忠,以全交也。
歡謂飲食,忠謂衣服之物。
[疏]「君子」至「交也」。
○正義曰: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。
○鄭云:「歡謂飲食,忠謂衣服。
飲食是會樂之具。
承歡為易。
衣服比飲食為難,必關忠誠籌度,故名忠,各有所以也。
明與人交者,不宜事事悉受。
若使彼罄盡,則交結之道不全,若不竭盡,交乃全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6
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-3-23 19:33 編輯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《禮》曰:「君子抱孫不抱子。」
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,子不可以為父屍。
以孫與祖昭穆同。
○昭,時招反。
為君屍者,大夫士見之則下之。
君知所以為屍者,則自下之。
尊屍也。
下,下車也。
國君或時幼少,不能盡識群臣,有以告者,乃下之。
○少,式召反。
屍必式,禮之。
乘必以幾。
尊者慎也。
○乘,繩證反,下注二處「乘車」同。
齊者不樂不弔。
為哀樂則失正,散其思也。
○齊,側皆反。
樂音洛,下「無容樂」、「非樂所」同。
嗯,絲嗣反,又如字。
[疏]「禮曰」至「不弔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立屍用人相尊敬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抱孫不抱子」者,此以明昭穆之例。
凡稱「禮曰」者,皆舊禮語也。
為下事難明,故引舊禮為證。
案此篇之首,作記之人引舊禮而言「《曲禮》曰」,此直言「禮曰」,不言「曲者」,從略可知也。
「抱孫不抱子」者,謂祭祀之禮必須屍,屍必以孫。
今子孫行並皆幼弱,則必抱孫為屍,不得抱子為屍。
所以然者,作記者既引其禮,又自解云,「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,子不可以為父屍」故也。
《曾子問》云:「祭成喪者必有屍,屍必以孫,孫幼則使人抱之,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。」
是有抱孫之法也。
言「無孫取於同姓可」者,謂無服內之孫,取服外同姓也。
天子至士皆有屍,《特牲》是士禮,《少牢》是大夫禮,並皆有屍。
又《祭統》云:「君執圭瓚祼屍。」
是諸侯有屍也。
又《守祧職》云:「若將祭祀,則各以其服授屍。」
是天子有屍也。
天子以下,宗廟之祭,皆用同姓之嫡,故《祭統》云:「祭之道,孫為王父屍。
所使為屍者,於祭者為子行,父北面而事之。」
法云:「子行猶子列也。
祭祖則用孫列,皆取於同姓之適孫也。
天子諸侯之祭,朝事延屍於戶外,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也。」
雖取孫列,用卿大夫為之,故《既醉》注云:「天子以卿。」
鄭箋云:「諸侯入為天子卿大夫,故云公屍。」
天子既然,明諸侯亦爾,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。
《曾子問》云:「無孫取於同姓可也。」
又鄭注《特牲禮》「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」是也。
言「倫」,明非己孫,皇侃用崔靈恩義,以大夫用已孫為屍,恐非也。
天子祭天地、社稷、山川、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屬,皆有屍也。
故《鳧鷖》並云「公屍」。
推此而言,諸侯祭社稷竟內山川,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,皆有屍也。
外神之屬,不問同姓異姓,但卜吉則可為屍。
案《曾子問》祭成人必有屍,則祭殤無屍。
若新喪虞祭之時,男女各立屍,故《士虞禮》云:「男,男屍。
女,女屍。」
至祔祭之後,正用男之一屍,以其祔祭漸吉故也。
凡吉祭祗用一屍,故《祭統》云:「設同幾」是也。
若祭勝國之社稷,則士師為屍。
知者,《士師職》文,用士師者略之。
故《異義》:「《公羊》說祭天無屍。
《左氏》說晉祀夏郊,以董伯為屍。
《虞夏傳》云:『舜入唐郊,以丹朱為屍。』
是祭天有屍也。
許慎引《魯郊禮》曰:『祝延帝屍。』
從《左氏》之說也。」
○「為君屍者,大夫士見之則下之」。
○正義曰:此臣為君作屍者,己被卜吉,君許用者也。
下謂下車也。
古者致齊各於其家,散齊亦猶出在路,及至祭日之旦,俱來入廟,故群臣得於路見君之屍,皆下車而敬之。
○「君知所以為屍者則自下之」者,此亦謂散齊之時。
君若在路見屍,亦自下車敬之。
不直云「君見屍」,而云「君知」者,言「知」則初有不知,不知謂君年或幼少,不能並識群臣,故於路或不識,而臣告君,君乃知之,所以下也。
所以知是散齊者,君致齊不復出行,若祭日君先入廟,後乃屍至也。
○「屍必式」者,廟門之外,屍尊未伸,不敢亢禮,不可下車,故式為敬以答君也。
式謂俯下頭也。
古者車箱長四尺四寸而三分,前一後二,橫一木,下去車床三尺三寸,謂之為式。
又於式上二尺二寸橫一木,謂之為較,較去車床凡五尺五寸。
於時立乘,若平常則馮較,故《詩》云「倚重較兮」是也。
又若應為敬,則落手隱下式,而頭得俯俛。
故後云「式視馬尾」是也。
鄭注《考工記》云:「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。」
「較,兩□上出式者也。
兵車自較而下,凡五尺五寸。」
然屍在廟中尊伸,尚答主人之拜,今在路,其尊猶屈,君下而已式者,以其在路,尊未伸,故未敢亢禮,至於廟中,禮伸則亢,故答之。
○「乘必以幾」者,几案在式之上,尊者有所敬事,以手據之。
几上有冪,君以羔皮,以虎緣之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居喪之禮,毀瘠不形,視聽不衰,為其廢喪事。
形謂骨見。
○瘠音在昔反,瘦也。
見,賢遍反。
升降不由阼階,出入不當門隧。
常若親存,隧,道也。
阼,才故反。
遂音遂。
居喪之禮,頭有創則沐,身有瘍則浴,有疾則飲酒食肉,疾止復初。
不勝喪,乃比於不慈不孝。
勝,任也。
○創,初良反,又初亮反。
瘍音恙,本或作癢。
勝音升。
任,而金反。
五十不致毀,六十不毀,七十唯衰麻在身,飲酒食肉,處於內。
所以養衰老。
人五十始衰也。
○衰,七雷反。
[疏]「居喪」至「於內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孝子居喪,此先明居喪平常之法也。
「毀瘠不形」者,毀瘠,羸瘦也。
形,骨露也。
骨為人形之主,故謂骨為形也。
居喪乃許羸瘦,不許骨露見也。
○「升降不由阼階」者,阼階,主人之階也。
孝子事死如事生,故在喪思慕,猶若父在,不忍從父阼階上下也。
若祔祭以後,即得升阼階。
知者,案《士虞禮》云,卒哭以後稱哀子,祔祭稱孝子。
祔祭如饋食之禮,既同於吉,則孝子得升阼階也。
然《雜記》云:「吊者入,主人升堂西面。」
下云:「既葬,蒲席。」
則升堂西面,未葬也,既言西面,則是升自阼階。
此未葬得升阼階者,敬異國之賓也。
○「不勝喪,乃比於不慈不孝」者,結所以沐浴酒肉之義也。
「不勝喪」,謂疾不食酒肉,創瘍不沐浴,毀而滅性者也。
不留身繼世,是不慈也。
滅性又是違親生時之意,故云不孝。
不云「同」而云「比」者,此滅性本心實非為不孝,故言「比」也。
○「五十不致毀」者,致,極也。
五十始衰,居喪乃許有毀,而不得極羸瘦。
○「六十不毀」者,轉更衰甚,都不許毀也。
魯襄公三十一年《經》書:「九月癸巳,子野卒。」
《傳》云「毀也」是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生與來日,死與往日。
與,猶數也。
生數來日,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。
死首薺日,謂殯斂以死日數也。
此士禮,貶於大夫者,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。
《士喪禮》曰「死日而襲,厥明而小斂,又厥明大斂而殯」,則死三日。
而更言三日成服杖,似異日矣。
《喪大記》曰:「士之喪,二日而殯,三日之朝,主人杖。」
二者相推,其然明矣。
與,或為「予」。
○數,所主反,下皆同。
殯,必刃反,下同。
斂,力驗反,下同。
貶,彼檢反,《字林》方犯反。
[疏]「生與」至「往日」。
○正義曰:「生與來日」者,此謂士禮。
與,數也。
謂生人成服杖,數來日為三日。
「死首薺日」者,謂死者殯斂,數死日為三日。
○注「與數」至「為予」。
○正義曰:貶猶屈也。
士卑屈,故降,不如大夫所以厭其殯日。
然士惟屈殯日,不屈成服杖日者,成服必在殯後故也。
云「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」者,大夫尊,則成服及殯皆不數死日也。
大夫云三日殯,不數死日,則天子諸侯亦悉不數死日也。
故鄭云:「大夫以上。」
云「《士喪禮》曰死日而襲」者,注引《士喪禮》者,證殯與成服不同日,以其未審,故云「似異日」。
又引《喪大記》者,更證明士殯與成服不同日,故云「二者相推,其然明矣」。
謂以《士喪禮》、《喪大記》二者相推校。
然猶是也。
殯與成服是異日,明矣,無所復疑。
言「與,或為予」者,謂諸本《禮記》有作「予」字者,故云「與,或為予」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2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知生者吊,知死者傷。
知生而不知死,吊而不傷。
知死而不知生,傷而不弔。
人恩各施於所知也。
吊、傷,皆謂致命辭也。
《雜記》曰,諸侯使人吊,辭曰:「寡君聞君之喪,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!」
此施於生者,傷辭未聞也。
說者有吊辭云:「皇天降災,子遭罹之。
如何不淑!」
此施於死者,蓋本傷辭。
辭畢,退,皆哭。
○傷如字,下同,舊式亮反。
[疏]「知生」至「不弔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吊傷之法,若存之與亡並識,則遣設吊辭傷辭兼行。
若但識生而不識亡,則唯遣設吊辭而無傷辭。
○「知死而不知生,傷而不弔」者,若但識亡,唯施傷辭,而無吊辭也。
然生弔死傷,其文可悉。
但記者丁寧言之,故其文詳也。
○注「吊傷」至「皆哭」。
○正義曰:皆不自往,而遣使致已之命也。
「《雜記》曰,諸侯使人吊,辭曰:寡君聞君之喪,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」,此施於生者也。
引《雜記》者,證諸侯有鄰國之喪,不得自往,遣使往吊,致命吊辭之法也,然吊辭唯使者口傳之於主國孤而已。
云「傷辭未聞」者,經典散亡,故未聞也。
「說者有吊辭云:皇天降災,子遭罹之,如何不淑」者,既未聞傷辭,有舊說者云有吊辭如此也。
施於死者,蓋本傷辭也。
鄭此云舊說,疑其非吊辭,正是傷辭耳。
所以然者,一則不與《雜記》吊辭同,二則既言「皇天降災,子遭罹之」,明是傷於亡者自身,非關吊於孝子也。
云「辭畢,退,皆哭」者,然吊辭乃使口致命,若傷辭當書之於板,使者讀之而奠致殯前也。
知辭畢皆退而哭者,案《雜記》行吊之後,致含襚賵畢乃臨,若不致含隧賵,則吊訖乃臨也。
故鄭云吊傷辭畢皆哭。
弔喪弗能賻,不問其所費。
問疾弗能遺,不問其所欲。
見人弗能館,不問其所捨。
賜人者不曰來取,與人者不問其所欲。
皆為傷恩也。
見人,見行人。
館,捨也。
與人不問其所欲,己物或時非其所欲,將不與也。
○賻音附,《公羊傳》曰:「錢財曰賻。」
《穀梁傳》曰:「歸生者曰賻。」
不問其所費,芳味反,一本作「有所費」,下句放此。
遺,於季反,與也。
皆為,於偽反,下「為啤變皆同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30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適墓不登壟,為其不敬。
壟,塚也。
墓,塋域。
○壟,力勇反。
塋音營。
助葬必執紼。
葬,喪之大事。
紼,引車索。
○紼音弗。
引棺,本亦作引車。
索,悉各反。
臨喪不笑,臨喪宜有哀色。
揖人必違其位,禮以變為敬。
望柩不歌,入臨不翔。
哀傷之無容樂。
○柩,求又反。
臨如字,舊力鳩反。
當食不歎。
食或以樂,非歎所。
鄰有喪,舂不相。
裡有殯,不巷歌。
助哀也。
相,謂送杵聲。
○舂,束容反。
相,息亮反,注同。
杵,昌呂反。
適墓不歌,非樂所。
哭日不歌。
哀未忘也。
送喪不由徑,送葬不辟塗潦。
所哀在此。
○徑,經定反,邪路也。
辟音避,本亦作避,下注同。
臨喪則必有哀色,執紼不笑,臨樂不歎,介冑則有不可犯之色。
貌與事宜相配。
介,甲也。
故君子戒慎,不失色於人。
色厲而內荏,貌恭心很,非情者也。
○荏,而審反,柔弱貌。
很,胡懇反。
國君撫式,大夫下之。
大夫撫式,士下之。
撫猶據也。
據式小俛,崇敬也。
乘車必正立。
○俛音免。
禮不下庶人,為其遽於事,且不能備物。
○下,遐嫁反,又如字。
遽,其庶反,沈及其於反。
刑不上大夫。
不與賢者犯法,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,不在刑書。
○上,時掌反。
與音預。
刑人不在君側。
為怨恨為害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近刑人,則輕死之道。」
[疏]「助葬」至「君側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記人雜記吉凶舉動威儀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助葬必執紼」者,助葬本非為客,正是助事耳,故宜必執紼也。
○注「葬喪」至「車索」。
○正義曰:「葬,喪之大事」,解所以必執紼之義。
云「紼,引車索」者,繩屬棺曰紼,屬車曰引,引、紼亦通名,故鄭云:「紼,引車索也。」
○「揖人必違其位」者,位謂己之位也。
於位而見前人,己所宜敬者,當離己位而鄉彼遙揖。
禮以變為敬,是以《燕禮》君降階,爾卿大夫。
鄭注云:「爾,近也。」
揖而移近之,明雖君臣,皆須違位而揖也。
○「入臨不翔」者,謂入臨人之喪,不得趍翔為容。
不翔,故不歌,歌則猶翔也。
○「當食不歎」者,吉食奏樂,既樂,故不宜歎也。
又若助喪事而食,使充飢,不令廢事,亦不宜歎,歎則不飽也。
○注「食或以樂,非歎所」。
○正義曰:人君吉食則有樂,賤者則無,故云「或」也。
○「哭日不歌」者,「哭日」謂吊人日也。
哭、歌不可共日也。
○注「哀未忘也」。
○正義曰:《論語》云:「子於是日哭,則不歌。」
而鄭此云:「哀未忘也。」
則吊日之朝,亦得歌樂。
但吊以還,其日晚,不歌耳。
亦得會是日哭則不歌,是先哭後乃不歌也。
○「送葬不辟塗潦」者,前文「送喪」,此云「送葬」,上下文勢皆據他人,知者,以上「適墓不登壟」,「入臨不翔」,及「哭日不歌」,以文類之,故知此等皆據他人也。
而本亦有云「送喪不辟塗潦」者,義亦通也。
○「介冑則有不可犯之色」者,亦內外宜相稱也。
戎容暨暨,若身被甲,首冠胄,則使形勢高岸,有不可干犯之色,以稱其服也。
○「故君子戒慎,不失色於人」者,並結前義也。
故,承上起下之辭。
上既言內外宜稱,故君子接人,凡所行用,並使心色如一,不得色違於心,故云「不失色於人」也。
○注「色厲而內荏,貌恭心很,非情者也」。
○正義曰:此舉失色之事也。
小人顏色嚴厲而心內荏弱為佞,又外乃象恭而心實敖很,此並情不副色也。
故《論語》云:「色厲而內荏,譬諸小人,其猶穿窬之盜也與。」
又云:「巧言令色足恭。」
《書》云:「像恭滔天。」
○「國君撫式,大夫下之」者,撫謂手據之,謂君臣俱行,君式宗廟,則臣宜下車。
此獨云大夫,則士可知也。
「大夫撫式,士下之」者,士為大夫之臣,亦如大夫於君也。
○注「乘車必正立」。
○正義曰:證所式義也。
乘車,駟馬之車也。
既並立乘,故為敬時,則俯俛據式。
○「禮不下庶人」者,謂庶人貧,無物為禮,又分地是務,不服燕飲,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禮為有知制,刑為無知設。」
禮謂酬酢之禮,不及庶人,勉民使至於士也。
故《士相見禮》云「庶人見於君,不為容進退走」是也。
張逸云:「非是都不行禮也。
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,故不著於經文三百、威儀三千耳。
其有事,則假士禮行之。」
○「刑不上大夫」者,制五刑三千之科條,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。
所以然者,大夫必用有德。
若逆設其刑,則是君不知賢也。
張逸云:「謂所犯之罪,不在夏三千、週二千五百之科。
不使賢者犯法也,非謂都不刑其身也。
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。」
○注「不與」至「刑書」。
○正義曰:與猶許也。
不許賢者犯法,若許之,則非進賢之道也。
大夫無刑科,而《周禮》有犯罪致殺放者,鄭恐人疑,故出其事,雖不制刑書,「不與賢者犯法,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,不在刑書」。
若脫或犯法,則在八議,議有八條,事在《周禮》。
一曰議親之辟,謂是王宗室有罪也。
二曰議故之辟,謂與王故舊也。
三曰議賢之辟,謂有德行者也。
四曰議能之辟,謂有道藝者也。
五曰議功之辟,謂有大勳立功者也。
六曰議貴之辟,謂貴者犯罪,即大夫以上也。
鄭司農云:「若今之吏墨綬有罪先請者。」
案漢時墨綬者是貴人也。
七曰議勤之辟,謂憔悴憂國也。
八曰議賓之辟,謂所不臣者,三恪二代之後也。
《異義》:「《禮戴》說『刑不上大夫』。
《古周禮》說士屍肆諸市,大夫屍肆諸朝。
是大夫有刑。
許慎謹案:《易》曰:『鼎折足,覆公餗,其刑渥,凶。』
無刑不上大夫之事,從《周禮》之說。」
鄭康成駮之云:「凡有爵者,與王同族。
大夫以上適甸師氏,令人不見,是以云刑不上大夫。」
如鄭之言,則於《戴禮》及《周禮》二說俱合,但大夫罪未定之前,則皆在八議,此經注是也。
若罪已定,將刑殺,則適甸師氏是也。
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,皆刑之於甸師氏,故《掌戮》云,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,則死刑焉,是也。
若王之庶姓之士,及諸侯大夫,則戮於朝。
故襄二十二年,楚殺令尹子南,屍諸朝,是大夫於朝也。
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,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。
諸侯大夫既在朝,則諸侯之士在市,故《檀弓》云:「君之臣不免於罪,則將肆諸市朝。」
鄭云,大夫於朝,士於市,是也。
○「刑人不在君側」者,彼刑殘者,不得令近君,為其怨恨也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古者刑殘之人,公家不畜,大夫不養,士遇之路不與語,放諸墝埆不毛之地,與禽獸為伍。」
○注《春秋傳》曰:近刑人則輕死之道」。
○正義曰:此引《公羊傳》證刑人在君側之失者也。
《春秋》魯襄公二十九年,「閽弒吳子餘祭。」
《公羊》云:「閽者何?
刑人也。
○君子不近刑人,近刑人則輕死之道也。」
又《左傳》云:「吳伐越,獲俘焉,以為閽,使守舟。
吳子餘祭觀舟,閽以刀弒之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3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兵車不式,尚威武,不崇敬。
武車綏旌,盡飾也。
綏謂垂舒之也。
武車亦兵車。○綏,耳隹反。
德車結旌。
不盡飾也。
結謂收斂之也。
德車,乘車。
[疏]「兵車」至「結旌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德車兵車旌旗之異。
○「兵車」,革路也。
兵車尚武猛,宜無推讓,故不為式敬也。
○「武車綏旌」者,武車亦革路也。
取其建戈刃,即云兵車。
取其威猛,即云武車也。
綏謂舒垂散之也。
旌謂車上旗旛也。
尚威武,故舒散旗旛垂綏然。
何胤云:「垂放旌旗之旒,以見於美也。」
○「德車結旌」者,德車謂玉路、金路、象路、木路,四路不用兵,故曰德車。
德美在內,不尚赫奕,故結纏其旒,著於竿也。
何胤云:「以德為美,故略於飾。
此坐乘之車也。」
鄭前云「乘車必正立」,此云是乘車,則非坐乘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3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史載筆,士載言。
謂從於會同,各持其職以待事也。
筆謂書具之屬,言謂會同盟要之辭。
前有水,則載青旌。
前有塵埃,則載鳴鳶。
前有車騎,則載飛鴻。
前有士師,則載虎皮。
前有摯獸,則載貔貅。
載謂舉於旌首以警眾也。
禮,君行師從,卿行旅從。
前驅舉此,則士眾知所有,所舉各以其類象。
青,青雀,水鳥。
鳶鳴則將風。
鴻,取飛有行列也。
士師謂兵眾。
虎,取其有威勇也。
貔貅亦摯獸也。
《書》曰:「如虎如貔。」
士或為仕。
○載音戴,本亦作戴,下及注同。
埃,烏來反。
鳶,悅專反,鴟也。
騎,其寄反。
摯音至。
貔,婢支反,徐扶夷反。
孔安國云:「貔,執夷反,虎屬,皆猛健。」
貅,本亦作<豸木>,許求反,又虛虯反。
貔貅,摯獸。
警音景。
從,才用反,下同。
行,戶剛反。
行,前朱鳥而後玄武,左青龍而右白虎,招搖在上,急繕其怒。
以此四獸為軍陳,像天也。
急猶堅也。
繕讀曰勁。
又畫招搖星於旌旗上,以起居堅勁,軍之威怒,像天帝也。
招搖星在北斗杓端,主指者。
○招搖,並如字,北斗第七星。
繕,依注音勁,吉政反,陳直覲反。
杓,敷招反,徐必遙反。
進退有度,度謂伐與步數。
左右有局,各司其局。
局,部分也。
○分,扶問反。
[疏]「史載」至「其局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君以軍行之禮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史」謂國史,書錄王事者。
王若舉動,史必書之。
王若行往,則史載書具而從之也。
不言簡牘而云筆者,筆是書之主,則餘載可知。
《爾雅》云:「不律謂之筆。」
郭云:「書筆名,四方之異言也。」
○「士載言」者,士謂司盟之士,言謂盟會之辭,舊事也。
崔靈恩云:「必載盟會之辭者,或尋舊盟,或用舊會之禮,應須知之,故載自隨也。」
○「前有水,則載青旌」者,王行宜警衛,惡善必先知之,故備設軍陳行止之法也。
軍陳卒伍行,則並銜枚,無喧聲。
若有非常,不能傳道,且人眾廣遠,難可周遍,故前有變異,則舉類示之,故宣十二年《左傳》云「前茅慮無」是也。
青旌者,青雀旌,謂旌旗。
軍行若前值水,則畫為青雀旌旗旛上,舉示之。
所以然者,青雀是水鳥,軍士望見,則咸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。
○「前有塵埃,則載鳴鳶」者,鳶,今時鴟也。
鴟鳴則風生,風生則塵埃起。
前有塵埃起,則畫鴟於旌首而載之,眾見咸知,以為備也。
不直言鳶而云鳴者,鳶不鳴則風不生,故畫作開口,如鳴時也。
不言旌,從可知也。
○「前有車騎,則載飛鴻」者,車騎,彼人之車騎也。
鴻,鴻雁也。
雁飛有行列,與車騎相似,若軍前忽遙見彼人有多車騎,則畫鴻於旌首而載之,使眾見而為防也。
然古人不騎馬,故但經記正典,無言騎者。
今言騎者,當是週末時禮。
○「前有士師,則載虎皮」者,士師,兵眾也。
虎是威猛,亦兵眾之象。
若見前有兵眾,則舉虎皮於竿首,使兵眾見以為防也。
○「前有摯獸,則載貔貅」者,摯獸,猛而能擊,謂虎狼之屬也。
貔貅是一獸,亦有威猛也。
若前有猛獸,則舉此貔貅,使眾知為備也。
但不知為載其皮,為畫其形耳。
通有二家,一云與虎皮並畫作皮於旌也,一云並載其皮。
○注「載謂」至「如貔」。
○正義曰:「載謂舉於旌首以警眾也」,文並為載,而鄭今云「舉於旌首」,是明諸物並在旌旗首也。
云「禮,君行師從,卿行旅從」,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辭,此嘉好之事,若為其出軍征伐,則隨軍多少,與此不同。
云「《書》曰:如虎如貔」者,此《尚書•牧誓》,引證虎、貔同是猛獸也。
此武王伐紂時,於牧野作誓,誡士卒為戰之辭也,令士眾皆如虎貔然也。
鄭注《尚書》云:「其威當如獸之將攫搏也。」
貔一名曰豹,虎類也。
《爾雅》云:「貔,白狐也。」
「行,前朱鳥而後玄武,左青龍而右白虎」者,前明軍行逢值之禮也,此明軍行象天文而作陳法也。
前南後北,左東右西。
朱鳥、玄武、青龍、白虎,四方宿名也。
軍前宜捷,故用鳥。
軍後須殿捍,故用玄武。
玄武,龜也,龜有甲,能禦侮用也。
左為陽,陽能發生,像其龍變生也。
右為陰,陰沈能殺,虎,沈殺也。
軍之左右生殺,變應威猛如龍虎也。
何胤云:「如鳥之翔,如蛇之毒,龍騰虎奮,無能敵此四物。」
鄭注四獸為軍陳,則是軍陳之法也,但不知何以為之耳,今之軍行,畫此四獸於旌旗,以標左右前後之軍陳。
○「招搖在上」者,招搖,北斗七星也。
北斗居四方宿之中,以斗末從十二月建而指之,則四方宿不差。
今軍行法之,亦作此北斗星在軍中,舉之於上,以指正四方,使四方之陳不差,故云「招搖在上」也。
然並作七星,而獨云「招搖」者,舉指者為主,餘從可知也。
○「急繕其怒」者,向明軍陳之法,此舉士卒之用也。
急,堅也。
勁,利也。
其怒,士卒之怒也。
軍行既張四宿於四方,標招搖於中,上象天之行,故軍旅士卒起居舉動,堅勁奮勇,如天帝之威怒也。
然若類前而論四宿之陳,畫旌為勝;
且鄭云「又畫招搖於旌上」,則知四物是畫,故星約言云「又畫」也。
崔靈恩云:「此謂軍行所置旌旗於四方以法天。
此旌之旒數皆放其星,龍旗則九旒,雀則七旒,虎則六旒,龜蛇則四旒,皆放星數以法天也,皆畫招搖於此四旗之上。」
案崔並畫四旗,皆為北斗星,於義不安。
何者?
天唯一斗以指四方,何用四斗乎?
○注「以此」至「指者」。
○正義曰:此朱雀是禽,而總言「獸」者,通言耳。
言「為君陳」者,則四獸各有軍陳之法,故昭二十一年宋人與華亥戰,云:「鄭翩原為鸛,其御願為鵝。」
又《兵書》云:「善用兵者似率然。」
率然者,常山蛇,擊其首則尾至,擊其尾則首至,擊其中則首尾俱至,是其各有陳法也。
知「招搖在北斗杓端」者,《春秋運斗樞》云:「北斗七星,第一天樞,第二旋,第三機,第四權,第五衡,第六開陽,第七搖光。
第一至第四為魁,第五至第七為標。」
案此搖光則招搖也。
在下云端者,明魁以上為首,標則以下為端也。
○注「度謂伐與步數」。
○正義曰:《牧誓》武王誓眾云:「今日之事,不愆於六步七步,乃止齊焉。」
「四伐五伐,乃止齊焉。」
一擊一剌為一伐。
鄭注《尚書》云:「伐謂擊剌也。」
始前既敵,六步七步當止,齊正行列,及兵相接,少者四伐,多者五伐,又當止。
齊正行列也。
○「左右有局」者,局,部分也。
軍之在左右,各有部分,不相濫也。
○「各司其局」者,軍行須監領,故主帥部分,各有所司部分也。
《爾雅》云:「局,分也。」
郭云:「謂分部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39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父之仇弗與共戴天,父者子之天,殺己之天,與共戴天,非孝子也。
行求殺之,乃止。
○仇,常由反。
兄弟之仇不反兵,恆執殺之備。
交遊之仇不同國。
仇不吾辟,則殺之。
交遊,或為「朋友」。
[疏]「父之」至「同國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親疏復仇之法,今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父之仇弗與共戴天」者,父是子之天。
彼殺己父,是殺己之天,故必報殺之,不可與共處於天下也。
天在上,故曰戴。
又《檀弓》云,父母之仇,「寢苫枕干,不仕,弗與共天下也。
遇諸市朝,不反兵而斗」,並是不共天下也。
而《調人》云,父之仇辟諸海外,則得與共戴天。
此不共戴天者,謂孝子之心,不許共仇人戴天,必殺之乃止。
《調人》謂逢遇赦宥王法,辟諸海外,孝子雖欲往殺,力所不能,故鄭答趙商云:「仇若在九夷之東,八蠻之南,六戎之西,五狄之北,雖有至孝之心,能往討之乎?」
是也。
○「兄弟之仇不反兵」者,兄弟謂親兄弟也。
有兄弟之仇,乃得仕而報之,「不反兵」者,謂帶兵自隨也。
若行逢仇,身不帶兵,方反家取之,比來則仇已逃辟,終不可得,故恆帶兵,見即殺之也。
《檀弓》云,父母之仇「不反兵」,兄弟之仇「仕弗與共國」,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,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;
兄弟不共國,謂不同中國也,而亦不反兵者,父母仇讎則不仕,不辟市朝,兄弟仇讎,則猶仕而辟市朝也,而亦同不反兵,則同體重之也。
而《調人》云:「兄弟之仇,辟諸千里之外。」
二文不同者,《調人》亦謂會遇恩赦之法,辟諸千里之外。
《檀弓》又云:「銜君命而使,雖遇之不鬥。」
雖同不反兵,與父母仇異也。
○「交遊之仇不同國」者,交遊,朋友也,為朋友亦報仇也。
故前云「父母存,不許友以死」。
則知父母沒,得為朋友報也。
此云「不同國」者,謂不共五等一國之中也。
而《調人》云:「從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國。」
與此同。
又《調人》云:「主友之仇,視從父兄弟。」
是主友亦同。
此與《調人》皆謂會赦,故不同國。
雖不同國,國外百里二百里則可。
其兄弟仕不與共國者,必須相去千里之外,故《調人》云:「兄弟之仇,辟諸千里之外」是也。
但從父兄弟及交遊、主友報仇之時,不自為首,故《檀弓》云從父兄弟之仇「不為魁,主人能,則執兵而陪其後」也。
其君之仇,《調人》云「視父,師長之仇視兄弟」,則姑姊妹伯叔,皆視兄弟。
《異義》:「《公羊》說復百世之仇,《古周禮》說復仇之義不過五世。
許慎謹案:魯桓公為齊襄公所殺,其子莊公與齊桓公會,《春秋》不譏;
又定公是魯桓公九世孫,孔子相定公,與齊會於夾谷:是不復百世之仇也。
從《周禮》說。」
鄭康成不駁,即與許慎同。
「凡君非理殺臣,《公羊》說,子可復仇,故子胥伐楚,《春秋》賢之。
《左氏》說,君命,天也,是不可復仇」。
鄭《駁異義》稱:「子思云:『今之君子退人,若將隊諸淵,無為戎首,不亦善乎?』
子胥父兄之誅,隊淵不足喻,伐楚使吳首兵,合於子思之言也。」
是鄭善子胥,同《公羊》之義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40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四郊多壘,此卿大夫之辱也。
辱其謀人之國,不能安也。
壘,軍壁也,數見侵伐則多壘。
○壘,徐力軌反,又力水反。
辟本又作壁,布狄反。
數,色角反。
地廣大,荒而不治,此亦士之辱也。
辱其親民不能安。
荒,穢也。
[疏]「四郊」至「辱也」。
○正義曰:此明食祿所宜任其事也。
四郊者,王城四面並有郊,近郊五十里,遠郊百里;
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,裡數隨地廣狹,故云「四郊」也。
壘,軍壁也。
言卿大夫尊高,任當軍帥,若有威德,則無敢見侵。
若屍祿素餐,則寇戎充斥,數戰郊坰,故多軍壘。
罪各有所歸,故為卿大夫之恥辱也。
○「地廣大,荒而不治,此亦士之辱也」者,地,采地也。
荒,廢穢也。
士,邑宰也。
士為君邑宰,必宜地民相得,若使土地廣大而荒廢,民散而流移,亦邑宰之恥辱也。
而云「亦」者,今謂非但大夫之辱,亦是士之辱。
言四郊多壘,獨為大夫之辱。
士則職卑位下,為君邑宰,勸課耕稼,故地荒為士之辱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41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臨祭不惰。
為無神也。
○為,於偽反,下「為不」、「為其」、「為有」皆同。
祭服敝則焚之,祭器敝則埋之,龜筴敝則埋之,牲死則埋之。
此皆不欲人褻之也。
焚之,必已不用;
埋之,不知鬼神之所為。
○埋,徐武乖反。
褻,息列反,慢也。
凡祭於公者,必自徹其俎。
臣不敢煩君使也。
大夫以下,或使人歸之。
祭於公,助祭於君也。
○使,色吏反。
[疏]「臨祭」至「其俎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接神及歸俎之禮。
○「臨祭不惰」者,祭如在,故臨祭須敬,不得怠惰,故鄭注云:「為無神也。」
鬼神享德,祭若怠惰,則神不歆,是無神也。
既謂其不敬,亦是無神之心也。
○注「此皆不欲人褻之「。
○正義曰:若不焚埋,人或用之,為褻慢鬼神之物。
所以「焚之」、「埋之」異者,服是身著之物,故焚之;
牲器之類,並為鬼神之用,雖敗,不知鬼神用與不用,故埋之猶在,焚之則消,故焚、埋異也。
○注「臣不」至「君也」。
○正義曰:此謂士助君祭也。
若大夫以上,則君使人歸之於俎。
而《禮》本並云「大夫以下,或人歸之」,是鄭因君以明臣,言大夫以下,自祭其廟,則使人歸賓俎。
故《曾子問》云「攝主不歸俎」,明正主則歸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42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卒哭乃諱。
敬鬼神之名也。
諱,辟也。
生者不相辟名。
衛侯名惡,大夫有名惡,君臣同名,《春秋》不非。
○辟音避,下皆同。
禮,不諱嫌名,二名不偏諱。
為其難辟也。
嫌名,謂音聲相近,若禹與雨、丘與區也。
偏,謂二名不一一諱也。
孔子之母名徵在,言在不稱徵,言徵不稱在。
○禹與雨,並於矩反,一讀雨音於許反。
丘與區,並去求反,一讀區音羌虯反,又丘於反。
案漢和帝名肇,不改京兆郡;
魏武帝名操,陳思王詩云「修阪造云日」;
是不諱嫌名。
逮事父母,則諱王父母。
不逮事父母,則不諱王父母。
逮,及也。
謂幼孤不及識父母,恩不至於祖名。
孝子聞名心瞿,諱之由心,此謂庶人。
適士以上,廟事祖,雖不逮事父母,猶諱祖。
○逮音代,一音大計反。
瞿,本又作懼,同,俱附反。
邑,丁歷反。
君所無私諱,謂臣言於君前,不辟家諱,尊無二。
大夫之所有公諱。
辟君諱也。
《詩》、《書》不諱,臨文不諱。
為其失事正。
廟中不諱。
為有事於高祖,則不諱曾祖以下,尊無二也。
於下則諱上。
夫人之諱,雖質君之前,臣不諱也。
臣於夫人之家,恩遠也。
質猶對也。
婦諱不出門,婦親遠,於宮中言辟之。
大功、小功不諱。
入竟而問禁,入國而問俗,入門而問諱。
皆為敬主人也。
禁謂政教,俗謂常所行與所惡也。
國,城中也。
○竟音境。
惡,烏路反。
[疏]「卒哭」至「問諱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諱與不諱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古人生不諱,故卒哭前,猶以生事之,則未諱。
至卒哭後,服已受變,神靈遷廟,乃神事之,敬鬼神之名,故諱之。
諱,避也。
生不相避名,名以名質,故言之不諱。
死則質藏,言之則感動孝子,故諱之也。
○注「衛侯」至「不非」。
○正義曰:證生不相諱也。
時君臣同名,《春秋》不譏。
案魯襄公二十八年,「衛石惡出奔晉」;
二十九年,「衛侯衎卒」,衛侯惡乃即位;
與石惡不相干,熊氏云:「石字誤,當云大夫有名惡。
知者,昭七年『衛侯惡卒』,《穀梁傳》云:『昭元年有衛齊惡,今衛侯惡,何謂君臣同名也?』
君子不奪人親所名也。
是衛齊惡不得為石惡也。」
○「禮,不諱嫌名」,注「若禹與雨、丘與區」。
○正義曰:今謂禹與雨音同而義異,丘與區音異而義同,此二者各有嫌疑,禹與雨有同音嫌疑,丘與區有同義嫌疑,如此者不諱。
若其音異義異,全是無嫌,不涉諱限,必其音同義同,乃始諱也。
○「二名不遍諱」,注「孔子之母名徵在,言在不稱徵,言徵不稱在」。
○正義曰:「不遍諱」者,謂兩字作名,不一一諱之也。
孔子言徵不言在,言在不言徵者,案《論語》云「足則吾能徵之矣」。
是言徵也;
又云「某在斯」,是言在也。
案《異義》:「《公羊》說譏二名,謂二字作名,若魏曼多也。
《左氏》說二名者,楚公子棄疾弒其君,即位之後,改為熊居,是為二名。
許慎謹案:云文武賢臣有散宜生、蘇忿生,則《公羊》之說非也,從《左氏》義也。」
「逮事王父母」者,逮,及也。
「王父母」謂祖父母也,若及事父母,則諱祖也。
何以然?
孝子聞名心瞿,祖是父之所諱,則子不敢言。
既已終不言,若父母已亡,而己言便心瞿憶父母,故諱之也。
○「不逮事父母,則不諱王父母」者,孝子若幼少孤,不及識父母,便得言之,故不諱祖父母。
庾云:「諱王父母之恩,正應由父。
所以連言母者,婦事舅姑,同事父母,且配夫為體,諱敬不殊,故幼無父而識母者,則可以諱王父母也。」
○注「此謂」至「諱祖」。
正義曰:「適士已上,廟事祖」者,《祭法》云適士二廟,祖之與禰各一廟,其中士下士亦廟事祖,但祖、禰共廟,則《既夕禮》一廟是也。
熊氏云:「此適士者,包中下士,對庶人府史亦稱適也。」
○「大夫之所有公諱」者,今謂人於大夫之所,止得避公家之諱,不得避大夫諱,所以然者,尊君諱也。
若兼為大夫諱,則君諱不尊也。
不言士之所諱者,士卑,人不為之諱故也。
或可大夫所有公諱者,君及大夫諱耳,亦無己之私諱。
《玉藻》云:「於大夫所有公諱,無私諱。」
但此文上承「君所有私諱」之下,唯云「大夫之所有公諱」,故略之,不云無私諱耳。
○「《詩》、《書》不諱」,何胤云:「《詩》、《書》謂教學時也。
臨文謂禮執文行事時也。」
案《論語》云「《詩》、《書》執禮」,是教學惟《詩》、《書》有誦,禮則不誦。
惟臨文行事,若有所諱,則並失事正,故不諱也。
○「廟中不諱」者,謂有事於高祖廟,祝嘏辭說,不為曾祖已下諱也。
為尊無二上也,於下則諱上也。
若有事於禰,則諱祖已上也。
○「夫人之諱,雖質君之前,臣不諱也」者,夫人,君之妻。
質,對也。
夫人本家所諱,臣雖對君前,而言語不為諱也。
臣於夫人之家恩遠,故不諱也。
○「婦諱不出門」者,門謂婦宮門。
婦家之諱,但於婦宮中不言耳。
若於宮外,則不諱也。
故臣對君不諱也。
○注「婦親遠,於宮中言辟之」。
陳鏗問云:「《雜記》:『母之諱,宮中諱。
妻之諱,不舉諸其側也。』
此則與母諱同,何也?」
田瓊答曰:「《雜記》方分尊卑,故詳言之。
《曲禮》據『不出門』,大略言之耳。
母諱遠,妻諱近,則亦宜言也,但所辟者狹耳。」
○「大功小功不諱」者,古者期親則為諱。
陳鏗問曰:「亦為父乎?
自已親乎?」
田瓊答曰:「《雜記》云:『卒哭而諱。
王父母、兄弟、世父、叔父、姑、姊妹,子與父同諱。』
父諱齊衰親也,然則大功小功不諱矣。」
熊氏云:「大功亦諱,小功不諱。
若小功與父同諱,則亦諱之。
知者,《雜記》云:『王父母、兄弟、世父、叔父、姑、姊妹、子與父同諱。』
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,皆為之小功,父為諱,故己從父為之諱。」
○「入境而問禁」者,此以下並為敬主人也。
竟,界首也。
禁謂國中政教所忌。
凡至竟界,當先訪問主國何所禁也。
「入國而問俗」者, ○國,城中。
城中如今國門內也。
俗謂常所行也。
入主人之城內,亦先問風俗常行也。
○「入門而問諱」者,門,主人之門也。
諱,主人祖先君名,宜先知之,欲為避之也。
問諱而以門為限者,主人出至大門外迎客,客入門,方應交接,故於門為限也。
故注云:「皆為敬主人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45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外事以剛日,順其出為陽也。
出郊為外事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甲午祠兵」。
內事以柔日。
順其居內為陰。
凡卜筮日,旬之外曰「遠某日」,旬之內曰「近某日」。
旬,十日也。
○筮,市制反。
喪事先遠日,吉事先近日。
孝子之心。
喪事,葬與練祥也。
吉事,祭祀冠取之屬也。
○冠,古亂反。
曰:「為日,假爾泰龜有常,假爾泰筮有常。」
命龜筮辭。
龜筮於吉凶有常,大事卜,小事筮。
○假,古雅反,下同。
卜筮不過三,求吉不過三。
魯四卜郊,《春秋》譏之。
卜筮不相襲。
卜不吉則又筮,筮不吉則又卜,是瀆龜策也。
晉獻公卜取驪姬不吉,公曰「筮之」是也。
○瀆,徒木反。
驪,力知反。
[疏]「外事」至「相襲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卜筮及用日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外事以剛日」者,外事,郊外之事也。
剛,奇日也。
十日有五奇、五偶,甲、丙、戊、庚、壬五奇為剛也。
外事剛義,故用剛日也。
○注「順其」至「祠兵」。
○正義曰:以出在郊外,故順用剛日也。
《公羊》莊公八年「正月,師次於郎,以俟陳人、蔡人。
甲午祠兵」。
傳云:「祠兵者何?
出曰祠兵。」
何休云:「禮,兵不徒使,故將出兵,必祠於近郊。」
此鄭所引,直取甲午證用剛日事耳,其「祠兵」之文,鄭所不用。
故《異義》「《公羊》說以為甲午祠兵,《左氏》說甲午治兵」,鄭駁之云:《公羊》字誤也,以治為祠,因為作說。
引《周禮》四時田獵、治兵振旅之法,是從《左氏》之說,不用《公羊》也。
○「內事以柔日」者,內事,郊內之事也。
乙、丁、己、辛、癸五偶為柔也。
然則郊天是國外之事,應用剛日,而《郊特牲》云「郊之用辛」,非剛也。
又社稷是郊內,應用柔日,而《郊特牲》云祀社「日用甲」,非柔也。
所以然者,郊社尊,不敢同外內之義故也。
此言外剛內柔,自謂郊社之外,他禮則皆隨外內而用之。
崔靈恩云:「外事指用兵之事,內事指宗廟之祭者。
以郊用辛,社用甲,非順其居外內剛柔故也。
祭社用甲,所以召誥用戊者,召誥是告祭,非常禮也。
郊之用辛者,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。
若圜丘自用冬至日,五時迎氣,各用其初朔之日,不皆用辛。」
○「凡卜筮日」者,凡先聖王之所以立卜筮者,下云「所以使民信時日,敬鬼神,決嫌疑,定猶與」也。
卜筮必用龜蓍者,案劉向云:「蓍之言耆,龜之言久。
龜千歲而靈,蓍百年而神,以其長久,故能辯吉凶也。」
《說文》云:「蓍,蒿屬也。
生千歲,三百莖,《易》以為數。
天子九尺;
諸侯七尺,大夫五尺,士三尺。」
陸機《草木疏》云:「似藾蕭,青色,科生。」
《洪範五行傳》曰:「蓍生百年,一本生百莖。」
《論衡》云:「七十年生一莖,七百年十莖,神靈之物,故生遲也。」
《史記》曰:「滿百莖者,其下必有神龜守之,其上常有云氣覆之。」
《淮南子》云:「上有叢蓍,下有伏龜。
卜筮實問於神,龜筮能傳神命以告人。
故《金縢》告大王、王季、文王云『爾之許我』,乃卜三龜,一襲吉。
是能傳神命也。」
又鄭注《天府》云:「卜筮實問於鬼神,龜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。」
案《白虎通》稱:「《禮三正記》天子龜一尺二寸,諸侯一尺,大夫八寸,士六寸。
龜,陰也,故其數偶。」
筮者,案《少牢》「大夫立筮」鄭云:「大夫蓍長五尺。」
推此而言,天子九尺,諸侯七尺,士三尺。
蓍,陽也,故其數奇。
所以謂之「卜筮」者,師說云:卜,覆也,以覆審吉凶;
筮,決也,以決定其惑。
劉氏以為卜,赴也,赴來者之心;
筮,問也,問筮者之事。
赴、問互言之。
案《易•繫辭》云:「定天下之吉凶,成天下之亹亹者,莫大乎蓍龜。」
又云:「蓍之德圓而神,卦之德方以知,神以知來,知以藏往。」
又《說卦》云:「昔者聖人幽贊於神明而生蓍。」
據此諸文,蓍龜知靈相似,無長短也。
所以僖四年《左傳》云,「筮短龜長,不如從長者」,時晉獻公卜娶驪姬,不吉,更欲筮之,故太史史蘇欲止公之意,託云筮短龜長耳,實無優劣也。
若杜預、鄭玄因筮短龜長之言,以為實有長短,故杜預注傳云「物生而後有象,像而後有滋,滋而後有數,龜象筮數,故象長數短」是也。
像所以長者,以物初生則有象,去初既近,且包羅萬形,故為長。
數短者,數是終末,去初既遠,推尋事數,始能求象,故以為短也。
又鄭康成注《佔人》云:「佔人亦占筮,言掌占龜者。
筮短龜長,主於長者。」
是鄭及杜預皆以為龜長筮短。
凡卜筮,天子諸侯若大事則卜筮並用,皆先筮後卜,故《筮人》云:「凡國之大事,先筮而後卜。」
即事之漸。
大事者,則《大卜》云「國大貞,卜立君,卜大封,大祭祀,凡出軍旅喪事」,及「龜之八命,一曰征,二曰象,三曰與,四曰謀,五曰果,六曰至,七曰雨,八曰瘳」,此等皆為大事。
故鄭注《佔人》云「將卜八事,皆先以筮筮之」是也。
若次事則唯卜不筮也。
故《表記》云:「天子無筮。」
鄭注云:「謂征伐出師若巡守,天子至尊,大事皆用卜也。」
是天子出行,唯卜無筮是也。
小事無卜唯筮。
《筮人》掌九筮之名,一曰筮更,謂遷都邑也。
二曰筮鹹,鹹猶僉也,謂筮眾心歡不也。
三曰筮式,謂製作法式也。
四曰筮日,謂事眾,筮其要所當也。
五曰筮易,謂民眾不說,筮所改易也。
六曰筮比,謂與民和比也。
七曰筮祠,謂筮牲與日也。
八曰筮參,謂筮御與右也。
九曰筮環,謂筮可致師不。
鄭注《佔人》「不卜而徒筮者,則用九筮」是也。
天子既爾,諸侯亦然,故《春秋》僖二十五年,晉卜納襄王,得黃帝戰於阪泉之兆,又筮之,得大有之睽;
哀九年晉卜伐宋,亦卜而後筮:是大事卜筮並用也。
但《春秋》亂世,皆先卜後筮,不能如禮。
其禮既先筮後卜,《尚書》先云「龜從」者,以尊卑言之,故先言龜也。
鄭注《周禮》云:「筮凶則止,不卜。」
所以《洪範》有「筮逆」、「龜從」者,崔靈恩云:「凡卜筮,天子皆用三代蓍龜,若三筮並凶,則止而不卜。」
鄭云:「若一吉一凶,雖筮逆猶得卜之也。」
則《洪範》所云者是也。
其大夫則大事卜,小事筮。
大事則葬地及葬日,為事之大則卜,故《雜記》云「大夫卜宅與葬日」是也。
其小事用筮,則《少牢》「常祀筮日」是也。
士亦大事卜,小事筮,故《士喪禮》「卜葬日」,以喪葬為重,須定吉凶,故用卜也;
其尋常吉祭,比葬為輕,故筮日也。
葬既卜日得吉,餘事皆吉可知,故唯筮葬地不復用卜也。
○「旬之外曰遠某日」者,案《少牢》大夫禮,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,是旬之外日也。
主人告筮者云,欲用遠某日,故《少牢》云「日用丁巳,筮旬有一日」,吉乃官戒。
既云「旬有一日」,是旬外一日。
此謂大夫禮。
○「旬之內曰近某日」者,案《特牲士禮》云:「不諏日。」
注云:「士賤職褻,時至事暇,可以祭,則筮其日。
不如少牢大夫,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巳之日。」
是士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,是旬之內日也。
主人告筮者云,用近某日。
此據大夫士,故有旬內、旬外之日也。
若天子諸侯,其有雜祭,或用旬內,或用旬外,其辭皆與此同。
案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,其辭皆云「來日丁亥」,不云「遠某日」、「近某日」者,彼文不具也。
○「喪事先遠日」者,喪事謂葬與二祥,是奪哀之義也。
非孝子之所欲,但制不獲已,故卜先從遠日而起,示不宜急,微伸孝心也。
故宣八年《左傳》云:「禮,卜葬先遠日,辟不懷。」
杜云:「懷,思也。」
辟不思親也。
此尊卑俱然,雖士亦應今月下旬先卜來月下旬。
不吉,卜中旬。
不吉,卜上旬。
○「吉事先近日」者,吉事,謂祭祀、冠婚之屬,故《少牢》云:「若不吉,則及遠日,又筮日如初。」
是「先近日」也。
○「曰為」至「有常」者,曰,命龜筮辭也。
卜擇吉日,故云「曰為日」。
○「假爾泰龜有常,假爾泰筮有常」者,假,因也。
爾,汝也。
爾謂指蓍龜也。
泰,大中之大也。
欲褒美此龜筮,故謂為泰龜泰筮也。
「有常」者,言汝泰龜泰筮決判吉凶,分明有常也。
故云「假爾泰龜」、「泰筮有常」。
凡卜筮,大夫以上命龜有三,命筮有二。
其一為事命龜,蒞卜之官,以主人卜事命卜史,是一也。
二,卜史既得所卜之命,更序述蒞卜所陳之辭,名曰述命,二也。
卜人即席,西而命龜云「假爾泰龜有常」,三也。
命筮二者,一為事命筮,則主人以所為之事命筮史,是一也。
二則筮史得主人之命,遂述之,為述命,是二也。
士則命龜有二,命筮有一。
知士命筮有一者,《士喪禮》云:「命筮人,哀子某,為其父筮宅。」
「筮人許諾,不述命。」
注云:「不述者,士禮略。」
是士命筮一也。
知士命龜二者,《士喪禮》:「蒞卜,命曰:『哀子某,卜葬其父,無有近悔。』
許諾,不述命。」
乃云「即席,西面坐,命龜」。
既云「不述命」,是士命龜二也。
知大夫命筮二者,以士云命筮不述命,則知大夫以上述命也。
故《少牢》云:「主人曰:『孝孫某,來日丁亥,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。』」
又云:「史遂述命,曰:『假爾泰筮有常,孝孫某,來日丁亥』」云云。
是大夫命筮二,但冠即席所命於述命之上也。
知大夫命龜三者,以《士喪禮》蒞卜為事命龜,又有即席西面命龜,云「不述命」,明大夫有述命,故知大夫命龜三也。
○注「大事卜,小事筮」。
○正義曰:此大事者,謂小事之中為大事,非《周禮》大貞、大封及八事之等,故得用卜而已。
或云「大事卜」者,總兼大貞、大封及八事等,雖卜筮並用,總皆用卜,故云「大事卜」。
但大事則先筮後卜,卜筮俱有,若小事筮,徒有筮而無卜也。
○「卜筮不過三」者,王肅云:禮以三為成也。
上旬、中旬、下旬,三卜筮不吉,則不舉也。
鄭意「不過三」者,謂一卜不吉而凶,又卜,以至於三,三若不吉則止,若筮亦然也。
故魯有四卜之譏。
崔靈恩云:「謂不過三用。
若大事龜筮並用者,先用茸荃筮,次用茸荃龜,始是一也。
三如是乃為三也。
若初始之時,三筮三龜皆凶,則止。
或逆多從少,或從多逆少,如此者皆至於三也。
單卜單筮,其法惟一用而已,不吉則擇遠日,不至於三也。
前以用茸荃之龜筮者,有逆有從,故至三也。
此唯用一,故不至三也。」
案崔解亦有茸荃龜筮也。
○注「魯四卜郊,《春秋》譏之」。
○正義曰:卜郊之事,或三或四或五。
襄七年夏四月,「三卜郊,不從,乃免牲」。
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,「四卜郊,不從」。
成十年夏四月,「五卜郊,不從」。
三傳之說,參差不同。
若《左氏》之說,魯郊常祀,不須卜可郊與否,俱卜牲與日,唯周之三月為之,不可在四月,雖三卜亦為非禮,故僖三十一年《左傳》云:「禮不卜常祀。」
是常祀不卜也。
襄七年《左傳》云:「啟蟄而郊,郊而後耕。
今既耕而卜郊,宜其不從也。」
是用周之三月,不可至四月也。
若《公羊》之義,所云卜者,皆為卜日,故僖三十一年《公羊傳》云:「三卜,禮也。
四卜,非禮也。」
又成十七年《公羊傳》云:「郊用正月上辛。」
何休云:「魯郊搏卜三正,茸荃之郊,一用夏正。」
又定十五年:「禮,三卜之運也。」
何休云:「運,轉也。
已卜春三正,不吉,復轉卜夏三月,週五月,得二吉,故五月郊。」
如休之意,魯郊轉卜三正,假令春正月卜不吉,又卜殷正,殷正不吉,則用夏正郊天。
若此三正之內,有凶不從,則得卜夏三月,但滿三吉日,則得為郊。
此《公羊》及何休之意也。
《穀梁》之說,《春秋》卜者皆卜日也。
哀元年《穀梁傳》云:「郊自正月至三月,郊之時也。」
或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。
卜如不從,則以正月下辛,卜二月上辛。
如不從,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。
如不從,則不郊。
如是《穀梁》三正正月卜吉,則為四月,五月則不可,與《公羊》之說同,與何休意異休以四月五月卜滿三吉,則可郊也。
若鄭玄意,禮不當卜常祀,與《左氏》同,故鄭《箴膏肓》云:「當卜祀日月爾,不當卜可祀與否。」
鄭又云:「以魯之郊天,惟用周正建子之月,牲數有災不吉,改卜後月,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,故有啟蟄而郊,四月則不可。」
故《駁異義》引《明堂》云:「孟春正月,乘大路,祀帝於郊。」
又云:「魯用孟春建子之月,則與天子不同明矣。
魯數失禮,牲數有災不吉,則改卜後月。」
如鄭之言,則與《公羊》、《穀梁傳》卜三正不同也。
此云「魯四卜郊,《春秋》譏之」,用《公羊》、《穀梁傳》三卜正、四卜非正也。
是四卜為譏,三卜得正,與《左氏》意違。
《左氏》三卜亦非故也。
○「卜筮不相襲」者,襲,因也。
前卜不吉則止,不得因更筮。
若前筮不吉則止,不得因更卜,是「不相襲」也。
若相因不止,是瀆龜筮,則神不告也。
王云:「三筮及三卜不相襲,三者初各專其心也。」
○注「卜不」至「是也」。
○正義曰:晉獻公初卜不吉,故公云「更筮之」,是因襲也。
《表記》云:「卜筮不相襲。」
鄭云:「襲,因也。
大事則卜,小事則筮。」
然與此注不同者,明襲有二義,故兩注各舉其一。
一則大事小事,各有所施,不得因龜卜小事,因蓍筮大事也。
二則筮不吉,不可復卜,卜不吉,不可復筮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46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龜為卜,筴為筮。
卜筮者,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,敬鬼神,畏法令也。
所以使民決嫌疑,定猶與也。
故曰:「疑而筮之,則弗非也。
日而行事,則必踐之。」
弗非,無非之者。
日,所卜筮之吉日也。
踐讀曰善,聲之誤也。
策或為蓍。
○與音預,本亦作豫。
踐,依注音善,王如字,云:「履也。」
蓍音屍。
[疏]「龜為」至「踐之」。
○正義曰:解卜筮所用也。
龜處筮後,龜覆於筮。
策為筮者,筮在龜前為決也。
謂蓍為策者,策以謀筴為義,言用此物以謀於前事也。
○「卜筮者,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」者,解所以須卜筮之義也。
「先聖王」,伏羲以來聖人為天子者。
不直云先王,又加聖字者,夫王未必聖,古來非一,聖不必王,孔子是也。
明造制卜筮,必須聖位兼併。
時者,四時及一日十二時也。
日者,甲乙之屬。
聖王制此卜筮,使民擇慎而信時日與吉凶也。
○「敬鬼神」者,乃擇吉而祭祀,是「敬鬼神」也。
「畏法令」者,法,典則也。
令,教訓也。
君行法令,若依卜筮而為之,則民敬而畏之也。
○「所以使民決嫌疑」者,事既異,故更云所以有嫌疑,而卜筮決斷之也。
○「定猶與也」者,《說文》云:「猶,獸名。
玃屬。」
與亦是獸名,像屬。
此二獸皆進退多疑,人多疑惑者似之,故謂之「猶與」。
○「故曰疑而筮之,則弗非也」者,引舊語以結之。
卜筮所以定是非也。
若有疑而筮之,則人無非之也。
不言卜者,從何知也。
○「日而行事,則必踐之」者,踐,善也。
言卜得吉而行事,必善也。
王云:「卜得可行之日,必履而行之。
踐,履也。
弗非,無非之者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47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君車將駕,則僕執策立於馬前。
監駕,且為馬行。
○監,古銜反。
為,於偽反。
已駕,僕展軨。
展軨具視。
○軨,歷丁反,一音領,盧云:「車轄頭靻也。」
舊云車闌也。
效駕,白已駕。
奮衣由右上,取貳綏。
奮,振去塵也。
貳,副也。
○上,時掌反,下「犬馬不上」、下注「而上車」同。
去,羌呂反。
跪乘,未敢立,敬也。
○乘,繩證反,下「除乘」、「君不乘奇車」、「乘路馬」皆同。
執策分轡,驅之五步而立。
調試之。
○轡,悲位反,四馬八轡,故云分。
君出就車,則僕並轡授綏,車上僕所主。
○並,必政反。
左右攘辟。
謂群臣陪位侍駕者。
攘,卻也;
或者攘,古讓字。
○攘,如羊反,卻也,又音讓。
辟音避,徐扶亦反,本或作避字,非也。
車驅而騶,至於大門,君撫僕之手,而顧命車右就車,門閭、溝渠必步。
車右,勇力之士,備制非常者。
君行則陪乘,君式則下步行。
○驅,起俱反,徐起遇反。
騶,仕救反,又七須反,徐仕遘反。
凡僕人之禮,必授人綏。
若僕者降等,則受,不然則否。
若僕者降等,則撫僕之手,不然則自下拘之。
撫,小止之,謙也。
自下拘之,由僕手下取之也。
僕與己同爵則不受。
○拘,古侯反,又音俱。
客車不入大門,謙也。
婦人不立乘,異於男子。
犬馬不上於堂。
非摯幣也。
○贄,本亦作摯,音至。
[疏]「君車」至「於堂」。
○正義曰:此以下總明乘車顧式僕御謹敬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君車將駕」者,為君僕御之禮。
「君車」,君所乘之車也。
「將駕」,謂始欲駕行時也。
○「則僕執策立於馬前」者,僕即御車者也。
古者僕用好人為之,故孔子曰:「吾執御矣。
又云「子適衛,冉有僕」。
及《周禮》諸僕皆用大夫士也。
策,馬杖也。
別有人牽馬駕車,而此僕既知車事,故監駕也。
又恐馬奔走,故自執馬杖,立當馬前也。
執策是監駕。
立馬前,恐馬行也。
○「已駕,僕展軨」者,已駕,駕竟。
展,視也。
舊解云:「軨,車欄也。」
駕竟,僕則從車軨左右四面看視之,上至於欄也。
盧氏云:「軨,轄頭靻也。」
皇氏謂軨是轄頭。
盧言是也。
一則車行由轄,二則欄之。
「苓」字不作「車」邊為之。
鄭云:「展軨具視,謂遍視之。」
○「效駕」者,效,白也。
僕監視駕竟,而入白君,道駕畢,故鄭云「白已駕」也。
○「奮衣由右上」者,奮,振也。
由,從也。
從右邊上升也。
僕入白駕竟,先出就車,於車後自振其衣去塵,從右邊升上。
必從右者,君位在左,故辟君空位。
○「取貳綏」者,二,副也。
綏,登車索。
綏有二,一是正綏,擬君之升,一是副綏,擬僕右之升。
故僕振衣畢,取副二綏而升也。
《詩》云:「淑旂綏章。」
箋云:「綏,所引登車也。」
○「跪乘」者,謂僕先試車時,君既未出,未敢依常而立,所以跪而乘之為敬也。
然此是暫試,空左不嫌也。
○「執策分轡」者,策,馬杖也。
轡,御馬索也。
車有一轅而四馬駕之,中央兩馬夾轅者,名服馬,兩邊名騑馬,亦曰驂馬。
故《詩》云:「兩服上驤,兩驂雁行。」
鄭云:「兩服,中央夾轅者也。
雁行者,言與中服相次序是也。」
然每一馬有兩轡,四馬八轡,以驂馬內轡繫於軾前,其驂馬外轡,並夾轅兩服馬各二轡,六轡在手,分置兩手,是各得三轡,故《詩》云「六轡在手」是也。
今言「執策分轡」,謂一手執杖,又六轡以三置空手中,以三置杖手中,故云「執策分轡」也。
○「驅之」者,分轡既竟,而試驅行之也。
○「五步而立」者,僕向跪而驅,令馬行之,得五步止,而僕倚立待君出也。
何胤云:「跪以見敬,則立調試之也。」
○「君出就車」者,謂君始出上車時也。
○「則僕並轡授綏」者,君初來欲上,而僕並六轡及策置一手中,所餘一空手取正綏授與君,令登車也。
當右手並轡,左手授綏,轉身向後,引君上也。
○「左右攘辟」者,左右謂侍駕陪位諸臣也。
攘,卻也。
辟,遠也。
君已上車,車欲進行,故左右侍者悉遷卻以辟車,使不妨車行也。
○「車驅而騶」者,左右已辟,故驅車而進,則左右從者,疾趨從車行也。
○「至於大門」者,君至外門,謂車行至外門時也。
○「君撫僕之手」者,撫,按止也。
僕手執轡,車行由僕,君欲令駐車,故君抑止僕手也。
○「而顧命車右就車」者,顧,回頭也。
鄭箋《詩》云:「回首曰顧也。」
車右,勇力之士也。
就車,謂君命勇力士,令上車也。
車行則有三人,君在左,僕人中央,勇士在右也。
初在門內,未顧勇士,勇士故從趍在車後。
今車行既至大門,方出履險阻,恐有非常,故回頭命車右上車也。
○「門閭、溝渠必步」者,是車右勇士之禮也。
門閭,謂凡所過門閭處也。
溝,廣深四尺者,渠亦溝也。
步謂下車也。
勇士雖即上車,車若至門閭、溝渠,而勇士必下車。
所以然者,一則君子不誣十室,過門閭必式,君式則臣當下也。
二則溝渠是險阻,恐有傾覆,故勇士亦須下扶持之也。
而僕不下者,車行由僕,仆下則車無御,故不下也。
「凡僕人之禮,必授人綏」者,「凡僕人」,謂為一切僕,非但為君僕時也。
車上既僕為主,故為人僕,必授綏與所升之人也。
○「若僕者降等,則受」者,謂士與大夫,大夫與卿御也。
若御者卑降,則主人不須謙,故受取綏也。
「不然則否」者,「不然」謂僕者敵體,雖御,其主人宜謙不受其綏也。
○「若僕者降等,則撫僕之手」者,僕者雖卑,而受其綏不謙,猶當撫止僕手,若不聽自授,然後乃受也。
○「不然則自下而拘之」者,「不然」,不降等者,既敵不受,而僕者必授,則主人當卻手從僕手下自拘取之。
○注「撫小」至「不受」。
○正義曰:由,從也。
此時主人初欲上,而僕在車上,轉身向主人以授綏,主人不就僕手外取之,而以手從僕手下進,拘取僕手裡上邊,示不用僕授也。
僕與已同爵則不受,謂不降等者。
○「客車不入大門」者,案《公食大夫禮》云:「賓之乘車在大門外西方。」
注云:「賓車不入門,廣敬也。」
與此同。
《覲禮》云:「偏駕不入王門。」
謂同姓金路,異姓象路之等,捨之於賓館,謂不得入王門。
又云「墨車龍旂以朝」,墨車得入大門,但不得入廟門耳。
○「婦人不立乘」者,立,倚也。
婦人質弱不倚乘,異男子也。
男子倚乘,婦人坐乘,所以異也。
○「犬馬不上於堂」者,賓主相見之禮也。
犬馬將為禮而賤,不牽上堂也。
犬則執紲,馬則執勒,以呈之耳,非贄幣故也。
贄謂羔雁錦玉之屬,乃上堂也。
犬馬用充庭實而已,非物聘之贄幣,故不上堂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48
【禮記正義 卷第三】
故君子式黃髪,敬老也。
發句言「故」,明此眾篇雜辭也。
下卿位,尊賢也。
卿位,卿之朝位也。
君出過之而上車,入未至而下車。
○朝,直遙反,下同。
入國不馳,愛人也。
馳,善藺人也。
○藺,力刃反。
入裡必式。
不誣十室。
君命召,雖賤人,大夫士必自御之。
御當為訝。
訝,迎也。
君雖使賤人來,必自出迎之,尊君命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,跛者御跛者,眇者御眇者,皆訝也,世人亂之。
御,依注音訝,五嫁反。
跛,波我反。
眇,名小反。
介者不拜,為其拜而蓌拜。
蓌則失容節,蓌猶詐也。
○為其,於偽反,下注「為惑」、「為掩」同。
蓌,子臥反,又側嫁反,挫也,沈租稼反,又子猥反,慮本作蹲。
祥車曠左。
空神位也。
祥車,葬之乘車。
乘君之乘車,不敢曠左,左必式。
君存,惡空其位。
○惡,烏路反。
僕御婦人則進左手,後右手。
遠嫌。
○遠,於萬反。
○御國君則進右手,後左手而俯。
敬也。
國君不乘奇車。
出入必正也。
奇車,獵衣之屬。
○奇車,居宜反,奇邪不正之車,何云:「不如法之車。」
車上不廣咳,為若自矜。
廣猶弘也。
○咳,開代反。
不妄指。
為惑眾。
立視五巂,立,平視也。
巂猶規也,謂輪轉之度。
巂或為。
○巂,本又作雋,惠圭反,車輪轉一周為巂,一周丈九尺八寸也。
本又作蕊。
如捶反,徐而愧反。
式視馬尾,小俯。
顧不過轂。
為掩在後。
國中以策彗血勿驅,塵不出軌。
入國不馳,彗,竹帚。
血勿,搔摩也。
○彗音遂,徐雖醉反,又囚歲反。
血,蘇役反,注同。
勿音沒,注同。
驅如字,又羌遇反。
搔,素刀反。
摩,莫何反。
國君下齊牛,式宗廟。
大夫士下公門,式路馬。
乘路馬,必朝服。
載鞭策,不敢授綏,左必式。
步路馬,必中道。
以足蹙路馬芻有誅,齒路馬有誅。
皆廣敬也。
路馬,君之馬。
載鞭策,不敢執也。
齒,欲年也。
誅,罰也。
○齊,側皆反。
鞭,必綿反。
蹙,本又作蹴,徐采六反,又子六反。
芻,初俱反。
[疏]「故君」至「有誅」。
○正義曰「此以下明雜敬禮也。
君子謂人君也。
黃髪,太老人也。
人初老則髪白,太老則髪黃,髪黃彌老,宜敬之,故人君見而式敬也。
人君尚爾,則大夫士可知也。
若與咀墁行,君式則臣下。
若異行,則式而己。
《詩》云:「黃髪兒齒。」
皆謂老人也。
○注「髪句言故,明此眾篇雜辭也」。
○正義曰:謂他篇上舊禮雜辭,連上至下,所以有故,今作《曲禮記》者,引此他篇雜辭而來,為此篇髪首有「故」也。
○「下卿位」者,卿位,路門之內,門東北面位,故《論語•鄉黨》云:「入公門。」
又云:「過位,色勃如也。」
註:「過位謂入門右北面君揖之位。」
故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卿大夫門右,北面,公降阼階,南向,爾卿是也。
今謂尋常出入,故出則過卿位而上車,入則未到卿位而下車。
若迎賓客,則案《樂師》注云:「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,反降於阼階之前。」
或可「下卿位」是諸侯禮,《樂師》據天子禮。
○「入國不馳」者,國中人多,若馳車則害人,故不馳。
注云:「愛人也。
馳,善藺人也。」
善猶好也。
藺,雷剌也。
若車馳則好行剌人也。
何胤云:「藺,躐也。」
○「入裡必式」者,二十五家為裡,里巷首有門,十室不誣,故入裡則必式而禮之為敬也。
裡必式,則門閭亦式,故門閭必步,不誣十室也。
《論語》云:「十室之邑,必有忠信如丘者焉。」
是「不誣十室」也。
○「君命召」者,謂有君命呼召臣也。
○「雖賤人」者,君之使者,假令是賤人為之來。
○「大夫士必自御之」者,御,迎也。
使者雖賤,而君命可尊,故雖大夫士貴,亦自出迎之也。
○注「御當」至「亂之」。
○正義曰:鄭引《春秋》證御者迓也。
成二年,「季孫行父、臧孫許會晉郤克、衛孫良夫、曹公子首,及齊侯戰於鞍。」
《公羊傳》云:「前此者,晉郤克與臧孫許同時而聘於齊。
蕭同侄子者,齊君之母也。
窺客或跛或眇,於是使跛者迓跛者,眇者迓眇者。
二大夫歸,相與率師為鞍之戰。」
《穀梁傳》云:「曹公子手僂,同時聘齊。
齊頃公使跛者御跛者,眇者御眇者,禿者,御禿者,僂者御僂者。
齊頃公母蕭同侄子處台上而笑之也。」
鄭言彼既以為訝,此御故宜是訝,而世人亂之,讀云「御」耳。
○「介者不拜」者,介,甲鎧也。
著鎧者不為式敬,故宜無所拜之也。
「為其拜而蓌拜」者,解所以不拜。
蓌,挫也。
戎容暨暨,著甲而屈拜,則坐損其戎威之容也。
一云蓌,詐也。
言著鎧而拜,形儀不足,似詐也。
虛作矯蓌,則失容節,是蓌猶詐也。
○「祥車曠左」者,此以下又明僕御之禮。
祥猶吉也,吉車為平生時所乘也。
死葬時因為魂車,鬼神尚吉,故葬魂乘吉車也。
曠,空也。
車上貴左,故僕在右,空左以擬神也。
○注「空神」至「乘車」。
○知「葬之乘車」者,以其大小二祥,生人所乘之車,無空左之法,言空左,唯據葬時魂車,故知也。
○「乘君之乘車,不敢曠左」者,乘車,謂君之次路也。
王者五路,玉、象、木、金、革各一路。
王自乘一,所餘四路,皆從行。
臣若乘此車,不敢空左。
故《典路》云:「凡會同、軍旅、吊於四方,以路從。」
鄭云:「王出,於事無常。
王乘一路,典路以其餘路從行,亦以華國。」
又《戎右職》云:「會同充革車。」
鄭云:「會同,王雖乘金路,猶以革路行。
充之者,謂居左也。
《曲禮》曰:『乘君之乘車,不敢曠左。』」
若曠左則似祥車,近於凶時,故乘者自居左也。
○「左必式」者,雖處左而不敢自安,故恆馮式。
云「乘車」,則君皆在左。
若兵、戎、革、路,則君在中央,御者居左。
故成二年韓厥代御居中,杜云:「自非元帥,御者皆在中,將在左。」
以此而言,則元帥及君宜在中也。
又《詩》云:「左旋右抽。」
鄭箋云:「左,左人,謂御者。
右,車右也。
中軍謂將也。
兵車之法,將居鼓下,故御者在左。
「君存,惡空其位也。
《太僕》云:「王出入,則自左馭而前驅。」
注云:「前驅,如今道引也。
道而居左自馭,不參乘,辟王也,亦有車右焉。
○「僕御婦人則進左手」者,僕在中央,婦人在左,僕御之時,進左手持轡,所以爾者,形微相背也。
○「後右手」者,若進右手,則近相向,相向則生嫌,故後右手,遠嫌也。
○「御國君則進右手,後左手」者,禮以相向為敬,故進右手。
非男女,無所嫌也。
「而俯」者,既御不得恆式,故但俯俛而為敬也,並兩御也。
○「國君不乘奇車」者,國君出入宜正,不可乘奇邪不正之車。
盧氏云:「不如御者之車也」。
○注「出入」至「之屬」。
○正義曰:《隱義》曰:「獵車之形,今之鉤車是也。
衣車如鱉而長也。
漢桓帝之時,禁臣下乘之。」
○「車上不廣咳」者,廣,弘大也。
咳,聲咳也。
車已高,若在上而聲大咳,似自驕矜,又驚眾也。
○「不妄指」者,妄,虛也。
在車上高,若無事,忽虛以手指麾於四方,並為惑眾也。
○「立視五巂」,車上依禮。
巂,規也。
車輪一周為一規。
乘車之輪,高六尺六寸,逕一圍三,三六十八得一丈八尺,又六寸為一尺八寸,總一規為一丈九尺八寸。
三規為九十九尺,六尺為步,總為十六步半,在車上所視,則前十六步半地。
○注「巂猶規也」。
○正義曰:知巂為規者,以巂、規聲相近,故為規。
規是圓,故讀從規。
言「或為」,他本《禮記》有作字者。
○「式視馬尾」者,馬引車,其尾近在車欄前,故車上馮式下頭時,不得遠矚,而令瞻視馬尾。
○「顧不過轂」者,車轂也。
若轉頭不得過轂,過轂則掩後人私也。
《論語》云「車中不內顧」是也。
○「國中以策彗血勿驅」者,前云「入國不馳」,此為不馳,故為遲行法也。
策,馬杖。
慧,竹帚也。
○注「血勿,搔摩也」。
入國不馳,故不用鞭策,但取竹帚帶葉者為杖,形如掃帚,故云策彗。
云「血勿」者,以策微近馬體,不欲令疾也,但僕搔摩之時,其形狀血勿然。
○「塵不出軌」者,軌,車轍也。
車行遲,故塵埃不起,不飛揚出轍外也。
○「國君下齊牛,式宗廟「者,案《齊右職》云:「凡有牲事,則前馬。」
注云「王見牲,則拱而式」。
又引《曲禮》曰:「國君下宗朝,式齊牛。」
鄭注《周官》與此文異者,熊氏云:「此文誤,當以《周禮》注為正。
宜云『下宗朝,式齊牛』。」
○「大夫士下公門,式路馬」者,公門謂君之門也。
路馬,君之馬也。
敬君,至門下車,重君物,故見君馬而式之也。
馬比門輕,故有下、式之異。
○「乘路馬必朝服」者,謂臣行儀習禮獨行時也。
路馬,君之車馬,臣雖得乘之,猶不可慢,故必朝服而自御乘之也。
○「載鞭策」者,又不敢執杖杖馬,故但載杖以行也。
○「不敢授綏」者,君在則僕人授綏。
今習儀者,身既居左,自馭而乘,雖有車右,而不敢授綏與已也。
○「左必式」者,既不空左,故亦居左,式而敬之,此言「不敢授綏」,與前「不敢曠左」文互也。
○「步路馬,必中道」者,此謂單牽君馬行時。
步,獨行也。
若牽行君之馬,必在中道正路,為敬也。
○「以足蹙路馬芻有誅」。
○芻,食馬草也。
誅,罰也。
此草擬為供馬所食,若以足蹴踏之者,則有責罰也。
○「齒路馬有誅」者,齒,年也。
若論量君馬歲數,亦為不敬,亦被責罰,皆廣敬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53
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-3-23 19:56 編輯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曲禮下第二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「義與前篇同,簡策重多,分為上下。」
凡奉者當心,提者當帶。
高下之節。
○奉,本亦作捧,同,芳勇反。
提,徒兮反。
[疏]「凡奉」至「當帶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凡奉者當心,提者當帶」,物有宜奉持之者,有宜提挈之者,各因其宜。
奉之者,謂仰手當心,奉持其物。
提之者,謂屈臂當帶,而提挈其物。
帶有二處,朝服之屬,其帶則高於心,深衣之類,其帶則下於脅。
何以知然?
《玉藻》說大帶云:「三分帶下,紳居二焉。」
紳長三尺,而居帶之下三分之二,則帶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。
人長八尺為限,若帶下四尺五寸,則帶上所餘正三尺五寸,故知朝服等帶則高也。
而《深衣》云:「帶下母厭髀,上母厭脅,當無骨者。」
故知深衣之帶則下也。
今云「提者當帶」,謂深衣之帶。
且古人恆著深衣,此明平常提奉,故益可知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57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執天子之器則上衡,謂高於心,彌敬也。
此衡謂與心平。
○上,時掌反。
國君則平衡,大夫則綏之,士則提之。
綏讀曰妥,妥之,謂下於心。
○綏,依注音妥,湯果反,又他回反。
[疏]「執天」至「提之」。
○正義曰:向明常法,此以下明臣各為其君上提奉之禮也。
執,持也。
上猶高也。
衡,平也。
平謂人之拱手正當心平,故謂心為衡。
天子至尊,器不宜下,故臣為擎奉皆高於心,彌敬也。
此衡謂與心平也。
凡言衡有二處,若大夫衡視,則面為衡;
此為天子執器,則上衡,謂高心也。
既有二處不同,故鄭云此衡與心平,明他衡者不與心平也。
○「國君則平衡」者,國君,諸侯也。
降於天子,故其臣為奉持器與心齊平也。
○「大夫則綏之」者,綏,下也。
又降於諸侯,故其臣為奉器下於心也。
○「士則提之」者,上云大夫綏之,已下於心,今為士提之,又在綏之下,即上「提者當帶」。
然凡常提物,尚得當帶,今為士提物,更在帶下者,士臣為士,卑遠於君,故厭降在下。
故《禮》云「大夫之臣,不稽首,以辟君」其義同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58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凡執主器,執輕如不克重慎之也。
主,君也。
克,勝也。
○勝音升。
[疏]「凡執」至「不克」。
○正義曰:向明持奉高下之節,此辨持奉之容儀也。
主亦君也。
禮,大夫稱主,今此言「主」,上通天子諸侯,下含大夫為君者,故並曰「主」,士則不然。
克,勝也。
尊者之器,不論輕重,其臣執之,唯宜重慎,器雖輕小,而執之恆如實重,如不勝之容也。
故《論語》云:「孔子執圭,鞠躬如也,如不勝。」
《聘禮》曰:「上介執玉如重。」
是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58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執主器,操幣、圭璧,則尚左手。
行不舉足,車輪曳踵。
重慎也。
尚左手,尊左也。
車輪,謂行不絕也。
○操,七刀反。
曳,以制反。
踵,支勇反。
[疏]「執主」至「曳踵」。
○正義曰:又明提奉用手足之儀也。
圭璧,瑞玉也。
尚,上也。
謂執持君器及幣玉也。
若擎奉此物,則右手在下,左手在上。
左尊,故云「尚左手」。
○「行不舉足,車輪曳踵」者,曳,拽也。
踵,腳後也。
若執器行時,則不得舉足,但起前拽後,使踵如車輪曳地而行,故云「車輪曳踵」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19:59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立則磬折垂佩。
主佩倚則臣佩垂,主佩垂則臣佩委。
君臣俛仰之節。
倚,謂附於身。
小俛則垂,大俛則委於地。
○折,之列反,一音逝。
佩,步內反,本或作珮,非。
倚,范於綺反,徐其綺反。
執玉,其有藉者則裼,無藉者則襲。
藉,藻也。
裼,襲,文質相變耳。
有藻為文,裼見美亦文。
無藻為質,襲充美亦質。
圭璋特而襲,璧琮加束帛而裼,亦是也。
○藉,在夜反,下同。
裼,星歷反。
藻音早,本又作繅。
琮,才冬反。
[疏]「立則」至「則襲」。
○正義曰:向明奉持及手足之儀,此明授受時禮也。
立,倚也。
佩謂玉珮也,帶佩於兩邊。
臣則身宜僂折,如磬之背,故云「磬折」也。
身既僂折,則所著之佩從兩邊,出縣垂於前也。
○「主佩倚」者,主謂君也。
倚猶附也。
君宜直立,則佩直附倚身,而縣垂不出前。
○「則臣佩垂」者,君若直立,佩倚於身,則臣宜曲折,曲折則佩不得倚身,故縣垂於前也。
○「主佩垂,則臣佩委」者,主,君也。
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,則臣彌曲,故佩歷委於地。
然臣不發初太曲,必待君僂而後方曲者,亦授立不跪之義也。
○「執玉,其有藉者則裼,無藉者則襲」。
○凡執玉之時,必有其藻,以承於玉。
若盡飾見美之時,必垂藻於兩端,令垂向於下,謂之「有藉」。
當時所執之人,則去體上外服,以見在內裼衣,故云「有藉者則裼」也。
其事質充美之時,承玉之藻,不使下垂,屈而在手,謂之「無藉」。
當時所執之人,則掩其上服,襲蓋裼衣,謂之「無藉者則襲」。
此謂執玉之人,朝聘行禮,或有裼時,或有襲時。
○注「圭璋」至「是也」。
○正義曰:鄭云此者,以經云裼襲者,人之裼襲,欲明玉亦有裼襲。
云「圭璋特而襲」者,上公享王圭以馬,享後璋以皮,皮馬既不上於堂,其上唯特有圭璋。
圭璋既是寶物,不可露見,必以物覆襲之,故云「圭璋特而襲」也。
云「璧琮加束帛而裼」者,謂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,享後琮以錦,既有帛錦承玉,上唯用輕細之物蒙覆以裼之,故云「璧琮加束帛而裼」也。
云「亦是」者,非但人有裼襲,其玉亦有裼襲之義,此皇氏之說。
熊氏以為上明賓、介二人為裼襲。
「圭璋特」以下又明賓、主各自為裼襲,謂朝時用圭璋特,賓、主俱襲行,享時用璧琮加束帛,賓、主俱裼,亦是也。
凡執玉,「天子執冒四寸,以朝諸侯」。
注云:「德能覆蓋天下,四寸者方,以尊接卑,以小為貴。
又孔安國注《顧命》云,「方四寸,邪刻之」,用之以冒諸侯之圭,以為瑞信。
子男執璧,蓋亦刻驗覆之,但無以言焉。
又執鎮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廟,知者,《典瑞》云,王執鎮圭以朝日;
又《鄭志》云「祭天地宗廟亦執之,」是朝日既執鎮圭,則夕月亦當然也。
《大宗伯》云:「王執鎮圭。」
註:「以四鎮之山為瑑飾,圭長尺有二寸,故《玉人》云『鎮圭尺有二寸,天子守之』」是也。
其五等諸侯,《大宗伯》又云「公執桓圭」,注云:「雙植謂之桓。
桓,宮室之象,所以安其上也。
圭長九寸。」
故《玉人》云「命圭九寸,公守之」是也。
《宗伯》又云:「侯執信圭,伯執躬圭。」
注云:「蓋皆象以人形為瑑飾,文有粗縟耳,欲其慎行以保身。
圭皆長七寸。」
故《玉人》云:「命圭七寸,謂之信圭,侯守之。
命圭七寸,謂之躬圭,伯守之。」
江南儒者解云,直者為信,其文縟細;
曲者為躬,其文粗略。
義或然也。
《宗伯》又云:「子執穀璧,男執蒲璧。」
注云:「穀所以養人,蒲為席所以安人。
不執圭者,未成國也。」
蓋瑑以為穀稼及蒲葦之文,蓋皆徑五寸。
故《大行人》云,子執穀璧,男執蒲璧,五寸是也。
凡圭廣三寸,厚半寸,剡上左右各寸半,知者,是《聘禮記》文。
其璧則內有孔,外有玉,其孔謂之好,故《爾雅•釋器》云:「肉倍好謂之璧,好倍肉謂之瑗,肉好若一謂之環。」
此謂諸侯所執圭璧,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。
故《典瑞》前既陳玉,則云「朝、覲、宗、遇、會、同於王,諸侯相見亦如之」是也。
其公侯伯朝後皆用璋,知者,以《聘禮》聘君用圭,聘夫人以璋,則知於天子及後亦然也。
其子男既朝王用璧,朝後宜用琮,以璧、琮相對故也。
鄭注《小行人》云,其上公及二王之後,享天子圭以馬,享後璋以皮,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,享後琮以錦,其玉小大,各如其命數。
知者,《玉人》云「璧琮九寸,諸侯以享天子」是也。
其諸侯相朝所執之玉,與朝天子同。
其享玉皆以璧享君,以琮享夫人。
知者,《聘禮》璧以享君,琮以享夫人,明相朝禮亦當然。
子男相享則降用琥以繡,璜以黼。
故鄭注《小行人》云:「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。
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,下其瑞是也。」
其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諸侯,其聘玉及享玉,降其君瑞一等,故《玉人》云「瑑圭璋八寸,璧琮八寸,以覜聘」是也。
其藉玉之藻,鄭注《覲禮》云:「繅所以藉玉,以韋衣木,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。」
天子則以五采畫之,諸侯則三采,子男二采,其卿大夫亦二采。
故《典瑞》云,王五采五就,公侯伯三采三就,子男二采二就。
又云「瑑圭、璋、璧、琮,繅皆二采一就」是也。
熊氏云:「五采五就者,采別二行為一就,故五就也。
三采三就者,亦采別二行為一就,故三就也。
二采二就者,亦采別二行為一就,故再就也。
二采一就者,以卿大夫卑。
二采,采則別唯一行共為一就。」
知然者,《雜記》及《聘禮記》三采六等,則知天子諸侯采別為二等也。
此是周法,其殷以上,則《禮說•含文嘉》云:「天子、三公、諸侯,皆以三帛以薦玉。」
宋均注云:「其殷禮三帛謂朱白倉,像三正。
其五帝之禮,薦玉用一色之帛。」
故鄭注《虞書》「三帛」,「高陽氏之後用赤繒,高辛氏之後用黑繒,其餘用白繒」。
「其餘」謂堯舜之諸侯。
既以采色畫韋衣於板上,前後垂之,又有五采組繩以為繫,其組上以玄為天,下以黃為地,長尺,無事則以系玉,有事則垂為飾。
故《聘禮記》「皆玄纁,繫長尺,絢組」,注云「采成文曰絢繫,無事則以繫玉,因以為飾,皆用五采組。
上以玄,下以絳為地」是也。
其裼襲之義者,藻藉有二種,一者以韋衣木畫之也,二者絢組垂之。
若板之藻藉,則當有,今言無者,據垂之也。
其垂藻之時則須裼,屈藻之時則須襲。
案《聘禮》賓至主人廟門之外,「賈人東面坐,啟櫝,取圭垂繅,不起而授上介」。
注云:「不言裼襲者,賤不裼。」
以賈賤,故不言裼,明貴者垂藻當裼也。
又云:「上介不襲,執圭屈繅授賓。」
註:「上介不襲者,以盛禮不在於己。」
明屈藻合襲也。
又云:「賓襲,執圭。」
又云:「公襲,受玉。」
於時圭皆屈藻,故賓與公執玉皆襲。
是屈藻之時皆襲,則所謂「無藉者襲」是也。
《聘禮》又云:「賓出,公授宰玉,裼降立。」
是授玉之後乃裼也。
又云:「賓裼,奉束帛加璧享。」
是有藉者裼。
凡朝之與聘,賓與主,君行禮皆屈而襲,至於行享之時皆裼也。
知者,以《聘禮》行聘則襲,受享則裼。
凡享時其玉皆無藉藻,故崔靈恩云:「初享圭璋特,故有藻,其餘則束帛加璧。
既有束帛,不須藻。」
凡諸侯朝天子,皆行三享之禮,故《大行人》云公侯伯子男,並云:「廟中將幣,三享。」
《覲禮》云「四享」者,鄭注云:「四當為三,初享或用虎豹之皮,其次享三牲、魚臘、龜、金、丹、漆,唯國所有,分為三享,皆以璧帛致之。」
若其臣出聘,唯行一享,故《聘禮》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。
裼所以異於襲者,凡衣近體有袍襗之屬,其外有裘,夏月則衣葛,其上有裼衣,裼衣上有襲衣,襲衣之上有常著之服,則皮弁之屬也。
掩而不開則謂之為襲。
若開此皮弁及中衣,左袒出其裼衣,謂之為裼。
故鄭注《聘禮》云:「裼者,左袒也。」
一玉之上,若垂藻之時,其人則裼,屈藻之時,其人則襲,則裼襲不相因。
《表記》云「裼襲不相因」者,彼謂各執其物,執龜玉者則襲,受享者則裼,與此同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1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國君不名卿老世婦,大夫不名世臣侄娣,士不名家相長妾。
雖貴,於其國家猶有所尊也。
卿老,上卿也。
世臣,父時老臣。
○侄,大節反,《字林》丈一反。
娣,六計反。
相,息亮反。
長,丁丈反,下注「長老」同 [疏]「國君」至「長妾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明稱謂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國君不名卿老世婦」者,人君雖有國家之貴,猶宜有所敬,不得呼其名者也。
「卿老」謂上卿,上卿貴,故曰「卿老」。
「世婦」者,謂兩媵也,次於夫人,而貴於諸妾也。
言諸侯雖貴,不得呼其名也。
○「大夫不名世臣侄娣」者,世臣,父在時老臣也。
侄是妻之兄女,娣是妻之妹,從妻來為妾也。
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貴妾名也。
然《王制》云:「大夫不世爵。」
此有世臣者,子賢,謂襲父爵者也。
○「士不名家相長妾」者,家相謂助知家事者也。
長妾,妾之有子者也。
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。
不名長妾者,熊氏云:「士有一妻二妾,言長妾者,當謂娣也。
故鄭注《昏禮》云:『娣尊侄卑。』」
義或然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1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「余小子」。
辟天子之子未除喪之名。
君大夫,天子大夫有土地者。
○辟音避,本又作避,下同。
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「嗣子某」。
亦辟其君之子未除喪之名。
不敢與世子同名。
辟僣傚也,其先之生,則亦不改。
世或為大。
○僣,作念反。
傚,胡孝反。
[疏]「君大」至「同名」。
○:此以下明孝子在喪,擯者接對賓客之辭也。
君大夫,謂天子大夫有地者,大夫有地者則亦稱曰君,故云「君大夫」也。
天子未除喪,自稱曰「余小子」。
今大夫有地,雖同曰君,而其子在喪,不敢同天子稱余小子也。
○「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」者,此諸侯稱大夫士之子也。
諸侯在喪之嗣子某,臣之子避之也。
○「不敢與世子同名」者,世子謂諸侯之適子也。
諸侯之臣為其子作名,不得與君適子名同也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生在稱世子何?
繫於君也。」
○注「辟僣」至「為大」。
○正義曰:若名子與君世子同,則嫌其名自比擬於君,故云「避僣傚也」。
世子貴不得同,則與庶子同不嫌。
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,已為名,而君來同之,此是君來同己,不須易也。
故《穀梁•昭七年傳》云:「何為君臣同名?
君子不奪人親之所名,重其所由來也。」
是臣先名,君後名,同之,臣不改也。
又案《雜記》云:「與君之諱同則稱字。」
若先生與世子同名,亦當然也。
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,故宜不也。
《異義》:「《公羊》說臣子先死,君父猶名之。
孔子云『鯉也死』,是已死而稱名。
《左氏》說既沒,稱字而不名,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,先君死,故稱其字。
《穀梁》同《左氏》說。
許慎謹案:同《左氏》、《穀梁》說,以為《論語》稱『鯉也死』,時實未死,假言死耳。」
鄭康成亦同《左氏》、《穀梁》之義,以《論語》云「鯉也死,有棺而無槨」是實死未葬已前也。
故鄭駁許慎云:「設言死,凡人於恩猶不然,況賢聖乎?
然鯉也死,未滿五十。
鯉死稱伯魚者,案《冠禮》二十已稱伯某甫,未必要五十也。
但五十直稱伯耳。」
焦氏問:「案《春秋》君在稱世子,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,無言嗣子某者也,又大夫之子當何稱?」
張逸答曰:「此避子某耳,大夫之子稱未聞。
案稱嗣子某,或殷禮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2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君使士射,不能,則辭以疾。
言曰:「某有負薪之憂。」
射者所以觀德,唯有疾,可以辭也。
使士射,謂以備耦也。
憂或為疾。
○使音史。
射,市夜反。
則辭以疾,如字;
本又作「有疾」、「為疾」,如字;
本又作疚,音救。
[疏]「君使」至「之憂」。
正義曰:射法,每兩人相對,以決勝負,名之曰耦。
耦,貴賤必對,故卿與卿耦,大夫與大夫耦,或奇餘不足,則使士備耦。
案《大射》君與賓耦,卿大夫自相耦,又有士御於大夫。
又司射誓耦,「卑者與尊者為耦,不異侯」,是言士得備預為耦,故此有「使士射」之禮也。
○「不能,則辭以疾」者,士若不能,不得云不能,但當自稱有疾也。
所以然者,夫射以表德,士既升朝,必宜有德;
若不能,則是素餐之辱,兼辱君不知人,誤用己也。
○「言曰:某有負薪之憂」者,此稱疾之辭也。
某,士名也。
負,簷也。
薪,樵也,大樵曰薪。
《詩》云:「析薪如之何?
匪斧不克。」
是大故用斧也。
憂,勞也。
言已有簷樵之餘勞,不堪射也。
不直云「疾」而云「負薪」者,若直云「疾」,則似傲慢,故陳疾之所由,明非假也。
然士祿代耕,且後問庶人子云能負薪,而今云士負薪者,亦謙辭也。
兼言昔未為士時經簷樵,今猶發動昔日之勞也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天子病曰不豫,言不復豫政也。
諸侯曰負子。
子,民也,言憂民不復子之也。」
桓十六年「衛侯朔出奔齊」,《公羊》云有疾曰「負茲」。
諸侯之疾,所以名不同者,蓋「子」、「茲」聲相近,其字相亂,未知孰是。
《音義隱》云:「天子曰不豫,諸侯曰不茲,大夫曰犬馬,士曰負薪。」
○注「使士射,謂以備耦也。
憂或為疾」。
○正義曰:知非士自射,而云「備耦者」,熊氏云:「若其自射,不須云使,又不應辭,以其言使言辭,故云備耦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3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侍於君子,不顧望而對,非禮也。
禮尚謙也。
不顧望,若子路帥爾而對。
[疏]「侍於」至「禮也」。
○正義曰:謂多人侍而君子有問,若指問一人,則一人直對。
若問多人,則侍者當先顧望坐中,或有勝已者宜前,而己不得率爾先對,先對非禮也。
○注「禮尚」至「而對」。
○正義曰:此證問多人而不顧望對者。
《論語》云,子路、曾晰、冉有、公西華侍於孔子,孔子問四人:「各言其志。」
而子路率爾先對云:「原治千乘之國。」
而孔子哂之云:「為國以禮,其言不讓,是故哂之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4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君子行禮,不求變俗。
求猶務也。
不務變其故俗,重本也。
謂去先祖之國,居他國。
祭祀之禮,居喪之服,哭泣之位,皆如其國之故,謹修其法而審行之。
其法,謂其先祖之制度,若夏、殷。
[疏]「君子」至「行之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臣去本國行禮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君子行禮」者,謂去先祖之國,居他國者也。
求猶務也。
俗者,本國禮法所行也。
明雖居他國,猶宜重本,行故國法,不務變之從新也。
如杞、宋之臣入於齊、魯,齊、魯之臣入於杞、宋,各宜行已本國禮法也。
此云不變俗,謂大夫出在他國,不變己本國之俗。
案鄭答趙商,以為衛武公居殷墟,故用殷禮,即引此云:「君子行禮,不求變俗。」
如鄭之意,不變所往之國舊時風俗,與此不同者,熊氏云:「若人臣出居他國,亦不忘本,故云不變本國風俗,人君務在化民,因其舊俗,往之新國,不須改也。」
然則「不求變俗」,其文雖一,但人君、人臣兩義不同。
熊氏云:「必知人君不易舊俗者。
《王制》云:『修其教,不易其俗。』
又《左傳》定四年,封魯公,因商奄之人,封康叔於殷虛,啟以商政,封唐叔於夏虛,啟以夏政。
皆因其舊俗也。」
案有列於朝,有詔於國,三代之內,喪服為舊。
「君齊衰三月」,傳曰:「三諫不從,待放未絕者,爵祿尚有列於朝,出入尚有詔於國。」
如《喪服》所云,大夫待放之時,名為有列有詔。
不至三世者,熊氏云:「彼據為舊君著服,故以未去之時,名為有列有詔。
此據去國之後,但有列有詔,仍行舊國之禮,斷章取證,故彼此不同。」
○「祭祀之禮」者,此陳不變之事,若祭祀之禮不變,即夏立屍,殷坐屍,周旅酬六屍,及先求陰陽、犧牲、騂黑之屬也。
「居喪之服」者,殷雖尊貴,猶服傍親,周則以尊降服。
○「哭泣之位」者,殷不重適,以班高處上。
周世貴正,嗣孫居其首。
○「皆如其國之故」者,謂故俗也。
凡上諸事,悉不改革,行之如本國俗也。
然上既舉三條,余冠、昏之屬從可知也。
○「謹修其法而審行之」者,並結前事,各令分明謹脩本國之法,審慎以行之。
其法,謂其先祖之制度,若夏、殷子孫在周者,悉行其先世之禮,是不變俗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5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去國三世,爵祿有列於朝,出入有詔於國,三世,自祖至孫。
逾久可以忘故俗,而猶不變者,爵祿有列於朝,謂君不絕其祖祀,復立其族,若臧紇奔邾,立臧為矣。
詔,告也,謂與卿大夫吉凶往來相赴告。
○三世,盧、王云:「世,歲也。
萬物以歲為世。」
朝,直遙反,下皆同。
復,扶又反,下「復還」同。
紇,恨發反,徐胡切反,沈胡謁反。
若兄弟宗族猶存,則反告於宗後。
謂無列無詔者。
反告亦謂吉凶也。
宗後,宗子也。
[疏]「去國」至「宗後」。
正義曰:此以下明在他國而得變俗者也。
將明得變改,上先明未得者也。
○「去國三世」,謂三諫不從,及他事礙被黜,出入新國已經三世者,則鄭注云「三世,自祖至孫」也。
○「爵祿有列於朝」者,謂本國君不絕其祖祀,復立族為後有朝者也。
○「出入有詔於國」者,出入猶吉凶之事,更相往來也。
詔,告也。
去已三世,而本國之君猶為立後不絕,則若有吉凶之事,當與本國卿大夫往來出入,共相赴告,故云「出入有詔於國」。
○注「若臧」至「為矣」。
○正義曰:引之者,證有列位也。
臧紇,武仲也,時為季氏家廢長立少,故與孟氏相惡,遂出奔邾。
魯人以臧紇有功,復立其異母兄臧為,以守先祀,是有列也。
故魯襄二十三年《左傳》云,臧紇奔邾,「使告臧賈,且致大蔡焉。
曰:『紇不佞,失守宗祧,敢告不弔。
紇之罪不及不祀,子以大蔡納請,其可』賈曰:『是家之禍,非子之過。
賈聞命矣。』
再拜受龜,使為以納請,遂自為也。
乃立臧為,紇致防而奔齊」,是其事也。
○「若兄弟」至「宗後」。
○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祿無列於朝、吉凶不相詔告、而不仕新國者。
宗族兄弟,謂本國之親。
宗後,大宗之後也。
已本國不列不告,若宗族猶存,兄弟尚在,已有吉凶,當反還告宗適,不忘本故也。
前告國者,亦告兄弟耳。
然既未仕新國,猶用本國禮也。
《音義隱》云:「雖無列於朝,有吉凶,猶反告於宗後。
其都無親在故國,不復來往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6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去國三世,爵祿無列於朝,出入無詔於國,唯興之日,從新國之法。
以故國與已無恩。
興謂起為卿大夫。
[疏]「去國三世,爵祿無列於朝,出入無詔」至「之法」。
○正義曰:此猶是論無列無詔而反告宗後者,今得仕新國者也。
但仕新國有異,故重言「三世」也。
○「唯興之日,從新國之法」者,唯興謂已始仕也。
雖有宗族相告,已仕新國,而本國無列無詔,故所行禮俗,悉改從新也。
然推此而言,若本國猶有列詔者,雖仕新國,猶行故俗。
何以知然?
既云無列而從新,明有列,理不從也。
又若無詔而不仕新者,不得從新。
何以知然?
既云「唯興」,明不興則不從。
無列無詔,唯興之日三世,即從新國之制。
孔子去宋既久,父為大夫,尚冠章甫之冠,送葬皆從殷制者,熊氏云:「案《鉤命決》云:『丘為製法之主,黑綠不伐蒼黃,聖人特為製法,不與常禮同也。』」
○注「興謂起為卿大夫」。
○正義曰:鄭注云「起為卿大夫」者,則若為士猶卑,不得變本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7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君子已孤不更名,亦重本。
已孤暴貴,不為父作謚。
子事父,無貴賤。
○為,於偽反。
謚音示。
[疏]「君子」至「作謚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父沒不可輒改為名謚之事。
「已孤不更名」者,不復改易,更作新名。
所以然者,名是父之所作,父今已死,若其更名,似遺棄其父,故鄭注云「亦重本」也。
言「亦」者,亦上行本國之俗,上是重本,故云「亦」也。
「已孤暴貴,不為父作謚」者,此孤不辨老少,唯無父則是也。
暴貴,本為士庶,今起為諸侯,非一等之位,故云「暴貴」也。
謚者,列平生德行,而為作美號。
若父昔賤,本無謚,而己今暴貴,升為諸侯,乃得制謚,而不得為父作謚。
所以爾者,父賤無謚,子今雖貴,而忽為造之,如似鄙薄父賤,不宜為貴人之父也。
或舉武王為難,鄭答趙商曰:「周道之基,隆於二王,功德由之,王跡興焉。
凡為人父,豈能賢乎?
若夏禹、殷湯,則不然矣。」
○注「子事父,無貴賤」。
○正義曰:子不得言已昔賤今貴,父賤不宜為貴人之父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08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居喪,未葬,讀喪禮。
既葬,讀祭禮。
喪復常,讀樂章。
為禮各於其時。
居喪不言樂,祭事不言凶,公庭不言婦女。
非其時也。
[疏]「居喪」至「婦女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明行禮各有時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○「居喪」者,居父母之喪也。
喪禮謂朝夕奠下室、朔望奠殯宮及葬等禮也。
此禮皆未葬以前。
○「既葬,讀祭禮」者,祭禮,虞、卒哭、祔、小祥、大祥之禮也。
○「喪復常,讀樂章」者,復常,謂大祥除服之後也。
樂章,謂樂書之篇;
章謂《詩》也。
禫而後吉祭,故知禫後宜讀之。
此上三節,事須預習,故皆許讀之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24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振書、端書於君前有誅,倒筴、側龜於君前有誅。
臣不豫事,不敬也。
振,去塵也。
端,正也。
倒,顛倒也。
側,反側也。
皆謂甫省視之。
○倒,多老反。
去,羌呂反,下「徹猶去」、「去琴瑟」同。
顛,丁田反。
[疏]「振書」至「有誅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明臣當預事,並明臣入公門當謹敬之禮也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振書」者,拂去塵也。
書,簿領也。
端,正也。
誅,責也。
臣不豫慎,若將文書簿領於君前,臨時乃拂整,則宜誅責也。
○「倒筴、側龜於君前有誅」者,倒,顛倒也。
側,反側也。
龜筴,君之卜筮所須也。
不預周正,而來在君前方顛倒反側齊正,則有責罰也。
○注「臣不」至「視之」。
○正義曰:甫者,始也,謂不豫整理,今於君前始正之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26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龜筴、幾杖、席蓋、重素、袗絺綌,不入公門。
龜筴,嫌問國家吉凶。
幾杖,嫌自長老。
席蓋,載喪車也。
《雜記》曰:「士輤,葦席以為屋,蒲席以為裳帷。」
重素,衣裳皆素,喪服也。
袗,單也。
孔子曰:「當暑,袗絺綌,必表而出之。」
為其形褻。
○重素,直龍反,注同;
重素,衣裳皆素。
袗,之忍反。
輤,於見反。
葦,於鬼反。
為其,於偽反,苞屨、扱衽、厭冠,不入公門。
此皆凶服也。
苞,藨也,齊衰藨蒯之菲也。
《問喪》曰:「親始死,扱上衽。」
厭猶伏也,喪冠厭伏。
苞或為菲。
○苞,白表反,草也。
扱,初洽反。
衽,而審反。
厭,於涉反。
藨,白表反,一音扶苗反。
齊衰,本又作齋,音咨,下七雷反,下文同。
蒯,苦怪反。
菲,扶味反,屨也。
書方、衰、兇器,不以告,不入公門。
此謂喪在內,不得不入,當先告君耳。
方,板也。
《士喪禮》下篇曰:「書賵於方,若九、若七、若五。」
兇器,明器也。
○板,字又作版,音同。
賵,芳仲反,車馬曰賵。
公事不私議。
嫌若奸也。
[疏]「龜筴」至「公門」。
○正義曰: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門者也。
○「龜筴」者,謂臣之龜筴也。
將入,嫌問國家吉凶。
○「幾杖」者,臣之幾杖也。
若將入,謂欲驕矜,嫌自長老。
○「席蓋」者,喪車蓋也。
臣有死於公宮,可許將柩出門,不得將喪車凶物入也。
車比棺為緩,宜停外也。
○「重素」者,衣裳皆以素,謂遭喪之服也,亦不宜著入也。
○「袗絺綌」者,袗,單也。
絺綌,葛也。
上無衣表,則肉露見,為不敬,故不著入也。
○「不入公門」者,並結上諸條事,皆不得入也。
若屍乘以幾至廟門,及八十杖於朝,則幾、杖得入公門也。
○注「龜筴」至「形褻」。
○正義曰:引《雜記》,證席蓋是喪車也。
輤,喪車邊牆也。
在上曰屋,在邊曰裳帷。
士喪車用葦席為上屋,蒲席以為邊牆也。
然天子諸侯染布為蒨色,大夫但布而不染。
士用席,而亦言輤者,因天子輤通名也。
今言席蓋,謂士耳。
舉士為例,卿大夫喪車亦不得入。
云「重素,衣裳皆素,喪服也」者,若臣之待放,衣裳皆素。
既是待放,本無得入公門之理。
此云重素不入公門者,謂私服。
又《文王世子》,公族有死罪,公親素服。
唯君得素服入,臣則不可。
引《論語》,證入公門不單也。
形褻,謂肉露見也。
○「苞屨」至「公門」。
○苞屨,謂藨蒯之草為齊衰喪屨。
○「扱衽」者,親始死,孝子徒跣扱上衽也。
○「厭冠」者,喪冠也。
厭帖無者強,為五服喪所著也。
○「不入公門」者,此並五服之內,喪服差次,不合入,不得著入公門也。
苞謂杖齊衰之屨,故《喪服》杖齊衰章云:「疏屨者,藨蒯之菲也。」
此云苞屨、扱衽不入公門,《服問》云:「唯公門有稅齊。」
注云:「不杖齊衰也,於公門有免齊衰,則大功有免絰也。」
如鄭之言,五服入公門與否,各有差降。
熊氏云:「父之喪唯扱上衽不入公門,冠絰衰屨皆得入也。
杖齊衰,則屨不得入,不杖齊衰,衰又不得入,其大功絰又不得入,其小功以下,冠又不得入。
此厭冠者,謂小功以下之冠,故云不入公門。
凡喪冠皆厭,大功以上,厭冠宜得入公門也」。
凡喪屨,案《喪服》斬衰用菅屨,杖齊衰用苞,不杖齊衰用麻,大功用繩。
故《小記》云:「齊衰三月,與大功同者繩屨。」
其小功以下,鄭引舊說云:「小功以下,吉屨無絇。」
○「書方」者,此謂臣有死於公宮,應須凶具,此下諸物,並宜告而後入者也。
書謂條錄送死者物件數目多少,如今死人移書也。
方,板也。
百字以上用方板書之,故云「書方」也。
○「衰」者,孝子喪服也。
○「兇器」者,棺材及棺中服器也。
○「不以告,不入公門」者,臣在公宮而死,營兇器所須,而不得輒將入公門,故須告也。
然衰之屬,今厭冠苞屨尚不入,云衰告乃入者,熊氏云:「上不入,謂公宮庫、雉、路之門,今此不入公門者,國城之門,謂卿大夫之喪從外,來書、方、衰、兇器,須告乃入。」
今謂既同稱公門,又國城之內,百姓民眾所居,方、衰、兇器,須告乃入,事恐非也。
蓋公門非一,或是公之外門,及百官治事之處。
君許其在內殯,及將葬之禮,故有明器書方,須告乃入。
○注「士喪」至「器也」。
○正義曰:證喪禮書方也。
送死者,車馬曰賵,衣服曰襚,亦通曰賵。
「若九、若七」等,謂書送物於板行列之數多少,物多則九行,少則七行五行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27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君子將營宮室,宗廟為先,廄庫為次,居室為後。
重先祖及國之用。
○廄,九又反。
○凡家造,祭器為先,犧賦為次,養器為後。
大夫稱家,謂家始造事。
犧賦,以稅出牲。
○凡家造,才早反,一本作「凡家造器」,「器」,衍字。
犧,許宜反。
養,羊尚反,一如字。
無田祿者不設祭器,有田祿者先為祭服。
祭器可假,祭服宜自有。
君子雖貧,不粥祭器。
雖寒,不衣祭服。
為宮室,不斬於丘木。
廣敬鬼神也。
粥,賣也。
丘,壟也。
○粥音育。
衣,於既反。
[疏]「凡家」至「丘木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總論大夫所造祭器衣服,並明祭器所寄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凡家造」,謂大夫始造家事也。
大夫為家。
○「祭器為先」者,崇敬祖禰,故在先。
「犧賦為次」者,諸侯、大夫少牢。
此言犧,謂牛。
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,賦斂邑民,供出牲牢,故曰「犧賦」。
○「養器為後」者,養器,供養人之飲食器也。
自贍為私,宜後造。
然諸侯言「宗廟」,大夫言「祭器」,諸侯言「廄庫」、「居室」,大夫言「犧賦」、「養器」者,互言也。
此據有地大夫,故得造祭器。
若無田祿者,但為祭服耳。
其有地大夫祭器、祭服俱造,則先造祭服,乃造祭器。
此言「祭器為先」者,對犧賦、養器為先,其實在祭服之後。
○「無田」至「祭服」。
○鄉明得造祭器,此明不得造者,下民也。
若大夫及士有田祿者乃得造器,猶不具,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備具。
若諸侯大夫非四命,無田祿,則不得造,故《禮運》云:「大夫磬樂皆具,祭器不假,非禮也。」
據諸侯大夫言之也。
熊氏以《禮運》據天子大夫得造,不得具,非也。
○「有田祿者先為祭服」者,若有田祿,雖得造器,而先為祭服,後為祭器耳。
所以然者,緣人形參差,衣服有大小,不可假借,故宜先造;
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可以共有,以其制同,既可暫假,故營之在後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27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大夫士去國,祭器不逾竟。
此用君祿所作,取以出竟,恐辱親也。
○去國祭器不逾竟,音境,注及下同;
一本作「大夫士去國」,下「去國逾竟」亦然。
大夫寓祭器於大夫,士寓祭器於士。
寓,寄也。
與得用者言寄,覬己後還。
○寓,魚具反。
覬音冀。
[疏]「大夫」至「於士」。
○正義曰:此以下明人臣三諫不從,去國之禮。
○「祭器不逾竟」者,既明出禮,先從重物為始也。
逾,越也。
此祭器是君祿所造,今既放出,故不得自隨越竟也。
注云「此用」至「親也」。
無德而出,若猶濫用其器,是辱親也。
《隱義》云:「嫌見奪,故云恐辱親也。」
「大夫寓祭器於大夫,士寓祭器於士」者,寓猶寄也。
既不將去,故留寄其同僚。
必寄之者,冀其復還得用也。
魯季友奔陳,國人復之,傳曰「季子來歸」是也。
○注「寓寄」至「後還」。
○正義曰:此解言「寄」之義也。
夫物不被用,則生蟲蠹,故寄於同官,令彼得用,不使毀敗,冀還復用,大夫士義皆然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28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大夫士去國逾竟,為壇位鄉國而哭。
素衣、素裳、素冠,徹緣、鞮屨、素冪,乘髦馬,不蚤鬋,不祭食,不說人以無罪,婦人不當御,三月而復服。
言以喪禮自處也。
臣無君,猶無天也。
壇位,除地為位也。
徹猶去也。
鞮屨,無絇之菲也。
冪,覆笭也。
髦馬,不鬄落也。
蚤讀為爪。
鬋,鬋鬢也。
不自說於人以無罪,嫌惡其君也。
御,接見也。
三月一時,天氣變,可以遂去也。
冪或為幕。
○壇,徐音善,注同。
鄉,許亮反。
緣,悅絹反。
鞮,都兮反,又徒兮反;
鞮屨,屨無絇。
冪,本又作幭,莫歷反,注同,白狗皮覆笭。
髦音毛。
蚤,依注音爪,謂除爪也。
鬋,子淺反。
絇,求俱反。
笭,力丁反,車闌。
鬄,吐歷反,又他計反。
說,亦劣反,又如字。
惡,烏路反。
見,賢遍反,下文「見國君」、注「謂見」同。
幕,莫歷反,又音莫。
[疏]「大夫」至「復服」。
○正義曰:此大夫士三諫而不從,出在竟上。
大夫則待放,三年聽於君命。
若與環則還,與玦便去。
《隱義》云:「去國當待於也。
若士不待放,臨去皆行此禮也。」
○「為壇位鄉國而哭」者,壇者,除地不為壇。
臣之無君,猶人無天也。
嫌去父母之邦,有桑梓之變,故為壇鄉國而哭,以喪禮自變處也。
所以待放必三年者,三年一閏,天道一變,因天道變,望君自改也。
然在竟未去。
聽君環玦,不謂待歸,而謂待放者,既已在竟,不敢必放,言唯待君見放乃去也。
○「素衣、素裳、素冠」者,今既離君,故其衣裳冠皆素,為凶飾也。
○「徹緣」者,緣,中衣緣也。
素服裡亦有中衣,若吉時中衣用采緣,此既凶喪,故徹緣而純素。
○「鞮屨」者,謂無絇繶屨也。
屨以絇為飾,凶故無絇也。
《士冠禮》云:「玄端黑屨,青絇博寸。」
鄭云:「絇之言拘也。
以為行戒,狀如刀衣鼻,在屨頭。」
故解者云:古屨以物繫之為行戒,故用繒一寸,屈之為絇,絇為絇著屨頭,以容受繫穿貫也。
其屈之形,似漢時刀衣鼻也,其色或青或黑不同。
而《冠禮》屨夏用葛,冬用皮,又各隨裳色。
今素裳,則屨白色也。
○「素」者,素,白狗皮也。
冪,車覆蘭也。
禮,人君羔幦虎犆,大夫鹿幦豹犆。
今此喪禮,故用白狗皮也。
《既夕禮》云「主人乘惡車,白狗幦」是也。
然吉凶覆笭,不必用皮者,像始服牛馬,初當用皮為覆。
○「乘髦馬」者,吉則翦剔馬毛為飾,凶則無飾,不翦而乘之也。
○「不蚤鬋」者,以治手足爪也。
鬋剔治鬚髮也。
吉則治翦為飾,凶故不翦也。
《士虞禮》曰「蚤翦」,謂爪翦須也。
○「不祭食」者,祭,祭先也。
夫食盛饌則祭食之先,喪凶,故不祭也。
○「不說人以無罪」者,善則稱君,過則稱己。
今雖放逐,猶不得鄉人自說道已無罪而君惡,故見放退也。
○「婦人不當御」者,御,接見也。
吉時婦人以次侍御寢宿,今喪禮自貶,故不也。
○「三月而復服」者,自貶三月,然後事事反還如吉禮,而遂去也。
所以三月者,為一時天氣一變,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。
○注「鞮屨,無絇之菲也」。
○正義曰:知鞮是無絇之屨者,案《周禮•屨人》屨舄皆有絇繶純。
案《鞮屨氏》無絇繶之文,故知是無絇之菲也。
云「髦馬,不鬄落也」者,以其稱髦馬,與童子垂髦同,故知不鬄落鬃鬣。
案《大戴禮•王度記》云:「大夫俟放於郊,三年,得環乃還,得玦乃去。」
此逾國三月乃行,不同者,得玦之後,從郊至竟,三月之內而行此禮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29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大夫士見於國君,君若勞之,則還辟,再拜稽首。
謂見君,既拜矣,而後見勞也。
《聘禮》曰,君勞使者及介,君皆答拜。
○勞,力報反,注及下「君勞」同。
辟,婢亦反,下同。
還辟,逡巡也。
使,色吏反。
君若迎拜,則還辟,不敢答拜。
嫌與君亢賓主之禮。
迎拜,謂君迎而先拜之。
《聘禮》曰,大夫入門再拜,君拜其辱。
[疏]「大夫」至「答拜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大夫士見於國君」者,謂大夫士出聘他國君之禮。
「君若勞之,則還辟,再拜稽首」者,勞,慰勞也。
還辟,逡巡也。
初至行聘享私覿禮畢,而主君又別慰勞已在道路之勤,故已逡巡而退者,辟君之答己之意也。
○案《聘禮》行聘享及私覿訖,賓出,主君送至大門內,主君問聘君、問大夫竟,乃云「公勞賓,賓再拜稽首,公答拜。
公勞介,介再拜稽首,公答拜」,即此大夫出聘他國、君勞之是也。
《聘禮》無「還辟」之文者,文不備也。
○注「謂見」至「答拜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聘禮》勞賓之前,不見賓先拜,此云賓「既拜矣」,謂賓初行私覿之時,已拜主君矣。
在後始主君勞,故曰「既拜矣,而後見勞」。
引《聘禮》者,證君勞賓再拜之事。
熊氏以為唯云「大夫士」,謂小聘大夫為賓、士為介故也。
今謂大聘小聘皆然,故鄭引《聘禮》以證之,此大夫之中則含卿也。
知者,以此經皆總云大夫,不別言卿,故知大夫含卿也。
「君若迎拜,則還辟,不敢答拜」者,君若迎,先拜賓,賓是使臣,不敢當禮,則還辟逡巡,不敢答主君之拜。
○注「嫌與」至「其辱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主君迎拜者,謂聘賓初至主國大門外,主君迎而拜之,故《聘禮》云,賓入門左,公再拜,賓辟不答拜,是也。
故鄭引《聘禮》,大夫入門再拜,君拜其辱者,初入門,主君再拜其辱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29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大夫士相見,雖貴賤不敵,主人敬客,則先拜客,客敬主人,則先拜主人。
尊賢。
[疏]「大夫士相見」至「則先拜主人」。
○正義曰:此謂使臣行禮受勞已竟,次見彼國卿大夫也。
唯賢是敬,不計賓主貴賤,雖為大夫而德劣,亦先拜有德之士也。
謂異國則爾,同國則否。
又《士相見禮》若先生異爵者,謂士則先拜之,此則不必同國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0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凡非弔喪,非見國君,無不答拜者。
禮尚往來。
喪,賓不答拜,不自賓客也。
國君見士,不答其拜,士賤。
○非見,賢遍反,下「大夫見」、「士見」、下注「拜見」同。
[疏]「凡非」至「拜者」。
○正義曰:此明禮尚往來也。
己雖賢德,而必皆相答拜也。
凡拜而不答拜者,唯有弔喪與士見已君此二條耳。
吊所以賓不答拜者,己本來為助執於喪事,非行賓主之禮,故主人雖拜己,己不答也。
故《士喪禮》有賓則拜之、賓不答拜是也。
君不答士者,謂士見已君,君尊不答也。
○注「國君」至「拜士賤」。
○正義曰:案《聘禮》士介四人,君皆答拜者,以其他國之士故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1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大夫見於國君,國君拜其辱。
士見於大夫,大夫拜其辱。
同國始相見,主人拜其辱。
自外來而拜,拜見也。
自內來而拜,拜辱也。
君於士,不答拜也,非其臣則答拜之。
不臣人之臣。
大夫於其臣,雖賤,必答拜之。
辟正君。
○辟音避。
男女相答拜也。
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。
○相答拜,一本作「不相答拜」;
皇云:「後人加『不』字耳。」
別,彼列反。
[疏]「大夫」至「相答拜也」。
○正義曰:「辱「謂見他國君也,故《聘禮》云公在門左拜,是拜其辱也。
○「士見於大夫,大夫拜其辱」者,謂平常相答拜,非加敬也。
故《聘禮》賓朝服問卿,卿迎於廟門外,再拜,是主人必拜辱也。
《士相見禮》士見大夫,於其入也,主人一拜,賓退,送,又再拜。
熊氏以為同國大夫見已君,君拜其辱者,以初為大夫,敬之故也,若尋常則不拜也。
○「同國始相見,主人拜其辱」者,前是異國,此明同國。
同國則主人必先拜辱,不論有德也。
○「君於士,不答拜也,非其臣,則答拜之者,君於己士,以其賤,故不答拜。
然《聘禮》云聘使還,士介四人,君旅答拜者,敬其奉使而還。
《士相見禮》士見國君,君答拜者,以其初為士,敬之故也。
○「非其臣則答拜之」者,以其他國之士,非已尊所加,故答之也。
○「大夫於其臣,雖賤,必答拜之」者,大夫為君,宜辟正君,故不辨己臣貴賤,皆答拜也。
○「男女相答拜也」者,男女宜別,或嫌其不相答,故明雖別,必宜答也。
俗本云:「男女不相答拜。」
禮,男女拜,悉相答拜,則有「不」梁為非,故鄭云:「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2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國君春田不圍澤,大夫不掩群,士不取麛卵。
生乳之時,重傷其類。
○麛音迷。
卵,力管反。
乳,如注反。
[疏]「國君」至「麛卵」。
○正義曰:此明貴賤田獵不同。
國君,諸侯也。
春時萬物產孕,不欲多傷殺,故不合圍繞取也,夏亦當然。
○「大夫不掩群」者,群謂禽獸共聚也。
群聚則多,不可掩取之。
○「士不取麛卵」者,麛乃是鹿子之稱,而凡獸子亦得通名也。
卵,鳥卵也。
春方乳長,故不得取也。
然國君春田不圍也,則天子春圍。
大夫春不掩,則國君春掩也。
士春不取麛卵,則大夫春取也。
而《王制》云「天子不合圍,諸侯不掩群」,則與此異者,彼上云:「天子諸侯無事,則歲三田。」
鄭云:「三田者,謂夏不田,謂夏時也。」
案《周禮》四時田,而云「三田」者,下因云「不合圍」,則知彼亦夏禮也。
又《史記》湯立三面網,而天下歸仁,亦是不合圍也。
此間所明周制矣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3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歲凶,年穀不登。
登,成也。
君膳不祭肺,馬不食穀,馳道不除,祭事不縣大夫不食梁,士飲酒不樂。
皆自為貶損憂民也。
《禮》:食殺牲則祭先,有虞氏以首,夏後氏以心,殷人以肝,周人以肺。
不祭肺,則不殺也。
天子食,日少牢,朔月大牢。
諸侯食,日特牲,朔月少牢。
除,治也。
不治道,為妨民取蔬食也。
縣,樂器鐘磬之屬也。
粱,加食也。
不樂,去琴瑟。
○肺音芳廢。
縣音玄,下同。
為如字,舊音於偽反,下「為妨」音於偽反。
[疏]「歲凶」至「飲酒不樂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下明凶荒人君憂民自貶退禮也。
○「歲凶」者,謂水早災害也。
「年穀不登」者,歲既凶荒,而年中穀稼不登。
登,成也。
然年、歲雖通,其亦有異。
鄭注《太史職》:「中數曰歲,朔數曰年。」
釋者云,年是據有氣之初,歲是舉年中之稱,故云朔數曰年,中數曰歲也。
○「君膳不祭肺」者,膳,美食名。
禮,天子食,日少牢,朔月太牢。
諸侯食,日特牲,朔月少牢。
夫盛食必祭,周人重肺,故食先祭肺。
歲既凶饑,故不祭肺,則不殺牲也。
○「馬不食穀」者,年豐則馬食穀,今凶年,故不食也。
○「馳道不除」者,馳道,正道,如今御路也。
是君馳走車馬之處,故曰「馳道」也。
除,治也。
不治謂不除於草萊也。
所以不除者,凶年人各應采蔬食,今若使人治路,則廢取蔬食,故不除也。
「祭事不縣」者,樂有縣鐘磬,因曰「縣」也。
凶年雖祭,而不作樂也。
自貶損,故先言膳,後言祭。
○「大夫不食梁」者,大夫食黍稷,以梁為加,故凶年去之也。
○「士飲酒不樂」者,士平常飲酒奏樂,今凶年,猶許飲酒,但不奏樂也。
○「君膳不祭肺」以下,及「士飲酒不樂」,各舉一邊而言,其實互而相通,但君尊,故舉不殺牲及不縣之等大者而言,大夫士卑,直舉飲酒之小者言耳。
○注「有虞」至「琴瑟」。
○正義曰:此《明堂位》文,引之者,證不祭肺。
「天子食,日少牢,朔月大牢。
諸侯食,日特牲,朔月少牢」,此《玉藻》文。
引之者,證天子諸侯非凶年常食殺牲之事。
案《周禮•膳夫》云,王日一舉太牢。
不引《膳夫》而引《玉藻》者,以《膳夫》秪有王禮,《玉藻》兼載天子諸侯。
此經云「君膳不祭肺」,又連言大夫士,是其文既廣,故引《玉藻》天子諸侯為證也。
《玉藻》所以異《膳夫》者,《膳夫》是周之正禮,《玉藻》是衰世之法,故《鄭志》云:「作《記》之時,或諸侯同天子,或天子與諸侯同,作《記》者亂之耳。」
云「粱,加食也」者,以其《公食大夫禮》設正饌之後,乃設稻粱,以其是加也。
此「歲凶」者,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饑,《穀梁傳》曰:「五穀不升為大饑。
一穀不升謂之嗛,二穀不升謂之饑,三穀不升謂之饉,四穀不升謂之康,五穀不升謂之大侵。
大侵之禮,君食不兼味,台榭不塗,弛侯,廷道不除,百官布而不制,鬼神禱而不祀。」
此云「歲凶」,與彼「大侵」同也。
此「膳而不祭肺」,則「食不兼味」也。
此「祭事不縣」,謂祈禱之祭,則與大侵「禱而不祀」一也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一穀不升徹鶉遲,二穀不升徹鳧雁,三穀不升徹雉兔,四穀不升損囿獸,五穀不升不備三牲。」
其「不備三牲」,與此「君膳不祭肺」同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5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君無故玉不去身,大夫無故不徹縣,士無故不徹琴瑟。
憂樂不相干也。
「故」謂災患喪病。
○樂音洛。
[疏]「君無」至「琴瑟」。
○正義曰:此明無災者也。
君,諸侯也。
玉謂佩也。
君子於玉比德,故恆佩玉,明身恆有德也。
且以玉為容飾,無故則有容飾,故佩玉也。
○「大夫無故不徹縣」者,徹亦去也,無災變則不去樂也。
○「士無故不徹琴瑟」者,此無災則亦不去也。
故鄭前注士「不樂,去琴瑟」,取此文「琴瑟」,此是不命之士爾,若其命士,則特縣也。
自士以上,皆有玉珮。
上云君無故不去玉,則知下通於士也。
下言士不去琴瑟,亦上通於君也。
但比德為重,故君上明之也。
又大夫言縣,士言琴瑟,亦互言耳。
但縣勝,故大夫言之也。
○注「憂樂」至「喪病」。
○正義曰:災,水火也。
熊氏云:「案《春秋說題辭》:『樂無大夫士制。』
鄭玄《箴膏肓》從《題辭》之義。
大夫士無樂,《小胥》『大夫判縣,士特縣』者,《小胥》所云娛身之樂及治人之樂則有之也。
故《鄉飲酒》有工歌之樂是也。
縣,《題辭》云無樂者,謂無祭祀之樂,故特牲、少牢無樂。
若然,此云大夫不徹縣,士不徹琴瑟者,謂娛身及治民之樂也。」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5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士有獻於國君,他日,君問之曰:「安取彼?」
再拜稽首而後對。
起敬也。
[疏]「士有」至「後對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大夫士饋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士有獻」者,謂士有物奉貢於君也。
○「他日,君問之曰,安取彼」者,「他日」謂別日也,非是獻物之日。
「安取彼」,猶何處取彼物。
別日君問士云:「何處得前所獻之物?」
所以須問者,士卑德薄,嫌其無有也。
不即問而待他日者,士有貢獻,當日乃自致於外,而不敢容易見,恐君答已拜,故別日乃見君,君得問之也。
○「再拜稽首而後對」者,士聞君問,故先拜稽首,而後起對得物所由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6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大夫私行,出疆必請,反必有獻。
士私行,出疆必請,反必告。
臣不敢自專也。
私行,謂以已事也。
士言告者,不必有其獻也,告反而已。
○疆,居良反,下同。
君勞之,則拜。
問其行,拜而後對。
亦起敬也。
問行,謂道中無恙及所經過。
○恙音羊尚反。
[疏]「大夫私行」至「拜而後對」。
○正義曰:「私行」謂非為君行也。
「疆」,界也。
既非公事,故宜必請也。
然大夫無外交,而此有私行出界,或是新來大夫,姻婭猶在本國,故有私行往來,但不得執交於外耳。
○「反必有獻」者,大夫有德,必能招人餉遺,故還必有獻。
有獻由德,亦示君知賢無異志。
○「士私行出疆,必請」者,出與大夫同也。
○「反必告」者,還與大夫異也。
士德劣,故不必有獻,但必知還而已。
○「君勞之,則拜」者,大夫士通如此,謂行還,而君若慰勞己之勞苦,則己拜之也。
或有本云「士有獻」字,非也。
○「問其行,拜而後對」者,君若問其行道中無恙及游涉所至,則又拜拜竟而起對也。
先拜後答,急謝見問之恩也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7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國君去其國,止之曰:「奈何去社稷也?」
大夫,曰:「奈何去宗廟也?」
士,曰:「奈何去墳墓也?」
皆民臣慇勤之言。
國君死社稷,死其所受於天子也,謂見侵伐也。
《春秋傳》曰:「國滅,君死之,正也。」
大夫死眾,士死制。
死其所受於君。
眾謂君師。
制謂君教令所使為之。
[疏]「國君」至「死制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國君以下去國,臣民止留之辭,及死其所守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國君去其國」者,謂諸侯去國,而其臣民止留慇勤之辭也。
奈何,猶言如何也。
國主社稷,君去,故云「去社稷」。
《異義》:「《公羊》說,『國滅,君死,正也』。
故《禮運》云『君死社稷』,無去國之義。
《左傳》說,昔大王居豳,狄人攻之,乃逾梁山,邑於岐由,故知有去國之義也。
許慎謹案:《易》曰:『繫遁,有疾厲,畜臣妾,吉。』
知諸侯無去國之義也。」
鄭不駁之,明從許君用《公羊》義也。
然則《公羊》之說正禮,《左氏》之說權法,義皆通也。
○「大夫,曰,奈何去宗廟也」者,大夫去國,謂三諫不從,或以罪見黜者,亦臣民止留之辭也。
大夫無社稷,故云「宗廟」也。
故《孝經》云,諸侯保其社稷,大夫守其宗廟也。
○「士,曰,奈何去墳墓也」,士亦謂三諫不從,及或以罪見黜,雖無臣民,而屬吏止之也。
士亦有廟,辟大夫,言「墳墓」,亦與大夫互也。
然《孝經》云,士「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」。
今不云「祭祀」者,明雖去此之彼,而猶得祭祀,但墳墓不隨耳。
○「國君」至「死制」。
○國君體國,國以社稷為主,若有寇難,則以死衛之,故不可去也。
注云:「死其所受於天子也,謂見侵伐也。」
鄭又引《公羊》襄六年傳云「國滅,君死之,正也」。
以證之,是也。
○「大夫死眾」者,大夫職主領眾將軍,若四郊多壘,則為己辱,故有寇難,當保國,必率眾御之,以死為度。
「士死制」者,制謂君教命所使也。
雖不得率師,若君命使之,則唯致死。
熊氏云:「上云國君『去社稷』,此云『死社稷』,上云大夫『去宗廟』,士『去墳墓』,此不云大夫『死宗廟』,士『死墳墓』,而云『死眾』、『死制』者,以宗廟、墳墓已私有之,大夫士為臣事君,不可為私事而死,秪得死君之師眾及君政令。
然君言「死社稷」,則宗廟、墳墓亦死可知也。
但社稷受於天子,故特舉言焉。
作者: 我本善良 時間: 2013-3-23 20:38
【禮記正義 卷第四】
君天下曰「天子」,朝諸侯、分職、授政、任功,曰「予一人」。
皆擯者辭也。
天子,謂外及四海也。
今漢於蠻夷稱天子,於王侯稱皇帝。
《覲禮》曰:「伯父實來,餘一人嘉之。」
余、予古今字。
○分,方云反,徐扶問反。
擯,必刃反。
予一人,依字音羊汝反,鄭云「余、予古今字」,則同音餘。
[疏]「君天」至「一人」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論天子稱謂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「君天下」者,「天下」謂七千里外也。
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諸侯,則擯者稱天子以對之也。
所以然者,四海難伏,宜尊名以威臨之也。
不言王者,以父天母地,是上天之子,又為天所命,子養下民,此尊名也。
崔靈恩云:「夷狄不識王化,無有歸往之義,故不稱王臨之也。」
不云皇者,戎狄不識尊極之理,皇號,尊大也,夷狄唯知畏天,故舉天子威之也。
○「朝諸侯」者,此謂接七千里以內諸侯也。
○「授政」者,謂所縣象魏之法,授於諸侯也。
○「任功」者,謂使人專掌委任之功,若「五侯九伯,汝實征之」也。
○「曰予一人」者,予,我也。
自「朝諸侯」以下,皆是內事,故不假以威稱,但自謂「予一人」者,言我是人中之一人,與物不殊,故自謙損。
《白虎通》云:「王自謂一人者,謙也,欲言己才能當一人耳,故《論語》云:『百姓有過,在予一人。』
臣下謂之『一人』者,所以尊王者也。
以天下之大,四海之內,所共尊者一人耳。」
○注「皆擯」至「天子」。
○正義曰:知擯者之辭者,以《覲禮》云,擯者曰:「伯父實來,予一人嘉之。」
此經亦稱「予一人」,故知「擯者辭」。
引漢禮於夷狄稱天子者,證此經「君天下」謂夷狄之內也。
《異義》:「天子有爵不?
《易》孟京說,《易》有周人五號:帝,天稱,一也;
王,美稱,二也;
天子,爵號,三也;
大君者,興盛行異,四也;
大人者,聖人德備,五也。
是天子有爵。
《古周禮》說天子無爵,同號於天,何爵之有?
許慎謹案:《春秋左氏》云施於夷狄稱天子,施於諸夏稱天王,施於京師稱王。
知天子非爵稱,同古《周禮》義。」
鄭駮云:「案《士冠禮》云:『古者生無爵,死無謚。』
自周及漢,天子有謚。
此有爵甚明,云無爵,失之矣。」
若杜預之義,天子,王者之通稱,故成公八年,「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」,魯非夷狄,稱「天子」;
莊元年冬,「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」,魯非京師,而單稱「王」:是無義例。
其許慎、服虔等依京師曰「王」、夷狄曰「天子」,與此不同,具有別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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